MOIO4461-臨時動議-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鄉部分)(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及道路用地)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461
案件id
MOIO4461-6-006-ab622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四六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查本案擬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之陽光精神科醫院申請籌設案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衛署醫字第八六○四六七三三號函原則同意許可,並經該署八十六年九月二日衛署醫字第八六○五○七八三號函認定屬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建立醫療網計畫」籌設之民間機構等各有案。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審議及相關回饋事項部分,已參照部頒「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處理,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附帶條件規定為回饋地方,開發者應提供醫療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至少百分之十之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當地台中縣政府或清水鎮公所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活動使用;對於自願捐贈或負擔承諾,應與台中縣政府雙方以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等部分,均應於本計畫案核定前簽訂上開協議書,經法院公證,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查考。
-
二、有關容積率擬訂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五十乙節,查本案擬變更後醫療專用區之可建築基地面積約為○.五九三二公頃,如以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五十計算,總樓地板面積將達二○、七六二平方公尺,超出前開行政院衛生署函原則同意之病床數及所獎勵之樓地板面積,爰應參照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九點規定,修正該專用區之平均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
-
三、「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已於八十七年五月公告發布實施,故本案變更案名稱應配合修正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及道路用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