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81-臨時動議-第一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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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81
案件id
MOIO4481-6-007-64e34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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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交路八十六(一)字第○○四四七三號函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建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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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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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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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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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六年七月八日至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分別在台中縣政府及烏日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烏日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台灣時報第二十七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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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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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本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召開「聽取交通部高鐵局簡報『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案』相關事宜會議」,並獲致結論:「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為重要之土地使用計畫,其中有關交通部函請本部逕為變更之『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案』,請該部暨所屬高鐵局依左列各點研提修正方案,並補充擬採因應措施後送部,俾憑併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提報本部都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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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園綠地用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都市防災、都市設計之規劃,請切實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尤以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提高計畫及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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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建議應維持百分之四十,以增加計畫調整空間,並維持一定之開發成本,使財務計畫可行;此外,並應與地方首長妥予溝通,使其充分了解開發前後發展效益之差距,以加速計畫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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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擬已發展地區之回饋條件及獎勵條件(如提高容積率),促使其加速更新,應屬可行策略,惟必須妥予研訂具體落實可行之執行措施,以使計畫確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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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應由交通部高鐵局會同當地縣市政府,邀集地方代表、專業人士,共同研訂適當之都市設計準則規範,以建立共識,並使規範保持彈性,因地制宜,以創造地方特色及獨特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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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街廓規模及面臨道路寬度應再重新檢討,建議可運用大街廓方式酌予調整規劃,並可減少道路面積,補充公園綠地面積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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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噪音、空氣品質、垃圾及污水處理、再利用,以及污水處理廠設立之期程,應併同財務計畫之規劃妥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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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中有關高鐵車站地區之區域功能分析、與鄰近鄉鎮之關係、對外交通連繫,以及高鐵路線毗鄰學校用地應如何處理等相關課題及因應對策,請增列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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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計畫應考量重新檢討規劃,如商業區比例太高、計畫區北側未規劃住宅區、帶狀綠地之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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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個高鐵車站計畫書內圖表製作標準應請統一調整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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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附近相關計畫如何配合調整變更,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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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部營建署提供之書面參考意見(如附件一),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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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四處台灣省都委會審議中之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草案)併請依前揭各點辦理。」八、茲准交通部高鐵局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八十六)高鐵地字第一○八○二號函及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十六)高鐵地字第一一一三九號函,檢附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本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取取簡報會議結論處理情形表(如附件二)到部,提本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二一次會議及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二二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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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核定案件第二案「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案」決議文末段,增列十二「對於本特定區計畫內所有合法工廠,如有因本變更案致工廠無法繼續經營者,應請交通部高鐵局妥予處理。」九、經交通部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交總八十七(一)字第○○一八六一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經本部以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五七二號函(如附件三),請該部依本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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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復經交通部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交路八十七(一)字第○○七六三一號函再次檢附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經本部營建署八十七年九月七日邀集交通部高鐵局、台灣省政府住都處派員共同核對計畫書圖,惟仍有部分內容未依本會決議辦理,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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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鐵局)委託省住都處規劃草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交通部函轉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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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達成本計畫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並使財務計畫具體可行,可朝向提高容積率或其他方式,重行檢討規劃,以提升計畫及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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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廓規模及面臨道路寬度應再重新檢討,可運用大街廓方式酌予調整規劃,減少道路面積,以補充公園綠地面積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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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車站專用區以外地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除退縮建築、綠化等規定事項外,應納入都市設計準則據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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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交通部高鐵局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案原為非都市土地(五.三六公頃)部分,已依「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可,以及因計畫書圖不符配合調整計畫範圍乙節,應請補充相關文件(至少含位置、範圍及行政院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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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鐵車站專用區不再細分為交通設施用地及附屬事業用地,僅敘明其開發強度及使用管制,以保留細部設計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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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區毗鄰烏溪部分之四十公尺計畫道路,應與親水設施、徒步區、公園綠地系統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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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案住宅區、商業區及產業專用區之建蔽率,應分別修正為五O%、七O%及六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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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計畫零星工業區變更為產一部分,考量不影響地主權益及區段徵收配地完整性之原則,同意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原計畫五處地界不整之零星工業區變更為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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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依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之規定,由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擬定機關(台灣省政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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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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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鐵路特定區自救委員會(申請人:廖鍊墩君)八十六年八月一日逕向本部陳情案、台灣省議會林議員進春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函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六地六字第五一八O二號函轉同案陳情書(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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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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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豐義君八十六年八月二日逕向本部陳情案(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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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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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陳素玉君八十六年八月六日逕向本部陳情案(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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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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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福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芬輕)八十六年八月七日逕向本部陳情案(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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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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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規劃局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八六市二字第七六八七號函轉來台灣鐵路管理局陳情案(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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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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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八六府住都市字第一七O九四三號函為有關林省議員進春質詢建議(一)將本計畫案內台一號省道規劃變更為六十公尺寬,(二)並就原有工廠用地一併納入區段徵收辦理,另於辦理區段徵收時考量依原土地價值之不同做公平合理分配並儘量以原位置分配,以期公平合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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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一、未符合交通系統規劃原則,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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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區段徵收主管單位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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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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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鐵局)委託台灣省政府住都處規劃修正草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交通部函轉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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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報部核定之計畫人口及面積,分別為二萬三千人及二○一.五三公頃,核與行政院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五內○五四六七號函原核可新訂都市計畫案之計畫人口及面積(一萬七千人及一八四公頃)不合,故本案應俟交通部及台灣省政府參照「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並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本計畫案之區段徵收範圍、面積,如經核定修正確認無誤後,再由內政部據以逕予核定本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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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園、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廣場兼停車場、綠地僅佔都市發展用地比例為七.六二%,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精神,除高鐵車站專用區內廣場(面積二.九四公頃)及已發展區可提供公園綠地面積(至少為已發展區面積之百分之十)外,應再劃設一.五%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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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第四二一次會議及第四二二次會議之處理情形,未納入計畫書規定者,應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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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案內「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已發展區土地再開發管理要點」及「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準則」,請參照本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四四五次會議審決「擬定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案」有關條文修正。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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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部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交路八十七(一)字第○○七六三一號函檢附民眾陳情農業區土地及劃設加油站案處理意見表,依本會八十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四三次會議附帶決議:「爾後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案,有關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所提意見,應於本會第一次審議該計畫案前提出並予參考審議,逾期不再提會討論,以利本會審議工作之進行」規定辦理,不再提會討論。惟為兼顧都市整體發展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二陳情案請併同台灣省政府報部核定之「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納入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妥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