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81-臨時動議-第二案:內政部逕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關連工業區、一般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公園、溝渠、港埠專用區為電路鐵塔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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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81
案件id
MOIO4481-6-008-d8d2b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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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經濟部八十七年一月二日經(八六)國營字第八六五四四一九二號函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第四輸變電後續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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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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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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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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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七年二月十日至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分別在台中縣政府、龍井鄉公所、沙鹿鎮公所及清水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十九日及十九日,分別假龍井鄉公所、沙鹿鎮公所及清水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七年二月六日臺灣時報第三十二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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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經濟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經(八七)國營字第八七五三五四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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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工程用地單位(台電公司)依照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修正計畫書、圖後送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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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工程用地單位(台電公司)依照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修正計畫書、圖後送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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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電路鐵塔用地及輸電線路下土地之補償事宜,請台電公司妥為處理。」九、復經台灣電力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七日電輸字第八七○九-○三二七號函檢附補充說明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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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部都委會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第四四二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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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跨越及使用公園用地、住宅區及商業區,請重新檢討本案輸電線路路徑及電路鐵塔用地位置;此外,如有跨越工業區部分,輸電線路高度至少應在二○.五公尺以上(建築物四樓高度加上安全距離八.五公尺),並設置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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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輸電線路下方土地及其周邊之都市計畫情形,請洽台灣省政府重新繪製,以供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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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圖圖例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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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開展覽期間陳情案(如附件)及左列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請併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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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龍井鄉公所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八七龍鄉建字第○○二五七五號函逕向本部建議依照民意撤銷本計畫案,並請准予所有權人及民意代表列席參與審議會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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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錫書君等人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逕向本部陳情及台中縣政府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八七府工都字第一六二四九六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陳為渠等所有座落於清水鎮吳厝段橋頭寮小段四○三地號土地,不同意其做為電路鐵塔用地,事關渠等之權益,勿准其變更乙案。」案經台灣電力公司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電輸字第八七○八-○六六○號函檢附補充說明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經提本會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第四四六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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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輸電線路及現有三條輸電線路,未來請台電公司整合規劃設計施工,以免影響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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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跨越及使用公園用地部分(龍井鄉竹坑村附近公園預定地及清水鎮鰲峰山市鎮公園),應重新檢討輸電線路路徑及電路鐵塔用地位置,儘量避免使用公園用地,如涉及飛航高度限制及與軍方協商事項,請補具相關文件,以供審議參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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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工程用地單位(台電公司)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公司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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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台電公司重新檢討規劃後,原跨越及使用龍井鄉竹坑村附近公園預定地之第三四號及第三五號電路鐵塔用地,維持原計畫,並另案考量於公園用地東南角增設一座鐵塔,以維公園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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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輸電線路及現有三條輸電線路,未來請台電公司整合規劃設計施工,以免影響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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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電路鐵塔用地及輸電線路下土地之補償事宜,請台電公司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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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圖圖例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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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包括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楊錫書君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補充說明意見,陳情為配合本部城鄉景觀風貌政策,台中縣政府擬於第七十六號鐵塔附近設立新建鰲峰山觀景台、鰲峰山市鎮公園每天活動民眾多、輸配電磁場影響人體健康,以及是否考量地震災害發生乙案),同意依台電公司說明辦理,並請台電公司與土地所有權人妥予溝通協調,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