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0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忠孝東路六段以北、縱貫鐵路以南、玉成街以東、台電倉庫以西所圍地區(南隆鋼鐵公司松山廠)』土地使用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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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01
案件id
MOIO4501-4-002-64b30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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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二三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府都二字第八七○五八○七四○○號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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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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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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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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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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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台北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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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會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三八五次會議審議「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決議二-8「本案第二階段擬將工業區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依法定程序辦理」,且上開審議規範自民國八十三年訂頒迄今,已修正五次,台北市政府自應依上開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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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比較說明本案依「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辦理及依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之差異性(含容積管制、自願捐地比例、公共設施劃設面積比例及得否作多目標使用等開發方式及附帶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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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規定者,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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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人應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書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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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屬主要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分別重新製作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書、圖報部核定,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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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報告書回饋計畫內容,與都市計畫書不符之處(都市計畫書漏列興建屋頂花園及停車場優惠方案),及本案計畫書文字錯誤部分,應請補正。此外,聯勤二○二廠規劃為學術休閒文化園區部分,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