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資料庫
beta
首頁
委員會名單
關於本站
Search
MOIO4501-臨時動議-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變更案第四案部分)」。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501
案件id
MOIO4501-6-004-681d96
概要說明
說明:一、有關本研議案本部之處理經過,詳附件一。
二、查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第四三○次會議審決略以:
「一、本案係以計畫人口調整為四十五萬人推估商業區面積需求,是否適當,請台灣省政府就商業區規模及區位之劃設原則、原計畫中心商業區之發展現況、未來發展需求預測等重予檢討,並研提具體檢討資料報由內政部提報本會討論決定。
二、如前項檢討結果確有劃設商業區之需要者,考量本案台灣省政府規劃之商業街廓田字型道路系統,不符商業活動型態及需求,並請該府併應依前項檢討後之商業區規模及區位,從都市設計觀點,就道路及停車、開放空間及停車、公園綠地等系統,妥予整體規劃研提具體構想報由內政部提報本會供審議之參考。」。
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七府都一字第五三三二四號函檢送依上開本會決議辦理之補充資料到部,基於左列考量,本研議案本會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召開第九次審查會議詳予審查,並研獲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決定。
(一)本變更案有關商業區面積需求之估算,是否依前開本會第四三○次會議決議意旨,依本特定區計畫全區之開發總量決定之,抑或依台灣省政府所報推估方式決定之,以及有關本計畫中心地區未來商業活動發展及意象規劃等課題,亟需審慎討論決定。
因本變更案位台北縣政府辦理中之林口第三期重劃區內,民眾屢屢要求儘速辦理該重劃區之重劃工作,而台北縣政府屢以本變更案尚未定案為由推責於本會,亟需儘速予以釐清並討論決定。
決議
決議:本案左列各點經本會審決確定部分,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並轉報行政院准予備案後,先行發布實施,以爭時效。
一、基於左列考量,本變更案維持原計畫:
原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三處中心商業區,即係依四十五萬人之都市發展規模(即原計畫訂定之終極發展目標)及需求而劃設,除非擬調整計畫人口至四十五萬人以上,或基於特殊因素考量,應暫無增加中心商業區面積之必要。
目前高速公路南側二處之中心商業區(業經重劃完竣),以及北側貫穿特定區計畫核心位置之帶狀中心商業區(尚未辦理重劃),尚未發展形成任何商業活動,現階段尚無必要檢討中心商業區之面積需求。
依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八十六年修正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法該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住宅區內得有條件作相當程度之商業使用,是以,如在前揭中心地區商業活動尚未發展之狀況下,基於政策或發展趨勢考量,認尚有促進商業活動發展之需要者,允應先依上開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檢討修正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尚無將住宅區變更為中心商業區之迫切需要。
「台北至中正機場捷運線」屬促進產業與人口引進之重大建設計畫,預定將行經本特定區之核心地區,攸關未來中心商業活動之發展型態與意象,宜俟該計畫之行經路線、沿線土地利用與開發方式等定案後,再行檢討推估中心商業區之未來發展需求與適宜變更區位。
附帶決議
為維新市鎮道路功能及景觀,增列附帶決議如次:
取銷本案擬變更範圍內計畫道路之三角形綠化設施,並配合劃設道路截角。
計畫書內納入妥適之道路景觀斷面設計示意規範圖說。
在不影響道路流量功能之前提下,建議可適當縮減計畫道路之車道寬度,以增設景觀植栽及人行步道空間。
此外,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會中口頭建議,為本案擬變更範圍內計畫道路之闢建工程計畫,業經該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重行檢討規劃修正,爰建請變更部分住宅區為水土保持用地,以利設置道路之邊坡擋土牆及排水道等水土保持設施乙節,原則同意,並請該府應補充詳實之變更內容及面積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圖規定之,以利執行。
關於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函為本研議案內,經本會第四三四、四三五次會議審決之部分變更案,擬併本案一併提報本會審議部分,詳附表一。
關於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函為配合本特定區計畫第三期重劃區增設污水處理廠之需要,建請變更部分保護區、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乙案,詳附表二。
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此外,變更案內容未具變更前後面積資料者,應請併予查明補正;本案併請重行修正變更案名稱,以符實際。
附件
附表一:〔WORD_TABLE:t002〕附表二:〔WORD_TABLE:t003〕附表三:附件一:「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處理情形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台灣省政府報本部核定中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以下簡稱「林口二通案」),檢討事項近百項,擬變更增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逾一千公頃,計畫人口擬由二十萬人修正為四十五萬人,涉及課題至為廣泛,攸關林口地區未來都市與環境資源之永續均衡發展,自該府八十三年十二月報本部核定以來,本部即極為重視,並以相當審慎處理態度提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密集審議,迄今(八十七)年十月為止,已召開委員會議十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十三次,並先行分次審議通過(或修正通過)計四次六十四案、先行發布實施四次,均秉持政府一體之立場,安排密集會議審議,謹簡要說明相關處理情形暨現階段審議成果如次:一、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召開之本部都委會第三九四次會議,獲致之重要結論略以如次:(一)本案原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至第四期開發區範圍內之變更案,除與「松山-中正機場」捷運規劃案相關之變更案(第七、八、九案)暫予保留,並同意准予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外,其餘部分請台灣省政府依會中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後,先行發布實施。【已發布實施】(二)本案內原林口特定區計畫都市化地區擬由四期擴大為九期(第五期至第九期)部分:為求有效推動其發展,建議台灣省政府研擬具體可行之發展策略及實施方案,再行報核,並建議該府可考量採「開發許可」方式,由該府研議開發許可制暨實施地區,俾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程序規定提出申請開發。(三)其餘變更案部分,併前項重行研議後再行報核。二、次查台灣省政府依本部都委會第三九四次會議決議各點重行檢討研議後之內容繁雜,各種問題缺失如何解決,涉及相當廣泛複雜之都市發展架構及計畫執行制度之規劃設計,經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八次審查會議密集審查,並嗣經提報本部都委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四二五次會議審慎討論後,委員會已針對問題,具體明確地指出應予修正之通盤檢討方向與重點,並鉅細彌遺地勾勒出具體可行之解決方向與對策如左:「一、擴大都市發展用地之前,應先集中人力、財力優先完成第一期至第四期開發區之主要公共設施建設:(一)林口特定區聯外交通不便、基本公共設施施設不足、市地重劃推動緩慢,影響人口及產業引進甚鉅,造成都市發展地區土地使用率僅達百分之四十一,原計畫預定民國八十五年引進人口二十萬人,實際進住人口僅約九萬人,如何促進林口新市鎮之發展,應為檢討之首要課題。且『台灣北部區域計畫通盤檢討』內已增列:『基於林口新市鎮發展及開發進度緩慢,為提供該地區之發展誘因,應加速推動大眾捷運系統、聯外道路及相關文教、醫療等公共建設,以帶動地方之發展』在案。(二)為促進林口特定區之發展,台灣省政府所報研議案內,就開發林口新市鎮第一至第四期開發區之公共設施及聯外道路所需經費高達約一千二百五十五億元,擬向中央申請專案補助乙節,鑒於中央財政無法集中分配補助款於特定鄉、鎮或計畫區,爰應請再重行考量各項公共設施之性質、建設急迫性及其他可能之經費籌措來源後,研擬具體、可行之申請補助計畫,並應分別列出各項公共設施可納入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部分及應由市地重劃費用負擔部分,以利執行,且在擴大都市發展用地之前,應設法集中人力、財力,優先完成第一至第四期開發區之主要公共設施建設。二、請台灣省政府修正本通盤檢討研議案之規劃內容,重行報核:為統籌規劃本計畫區之未來整體發展,有關第五期至第九期開發區及其他地區之規劃,首應以環境保育為前提,並應先行排除坡度、地形、環境敏感地等限制發展條件,併左列各項之檢討結果,研提詳實之書面分析資料重行報核:(一)建立都市發展總量:考量林口地區為台地,夾雜山坡地、谷地,且毗鄰台北盆地邊緣,允應從環境資源均衡使用及永續發展的觀點,以林口台地之土地使用適宜性及可容受承載量之分析結果為基礎,考量大台北都會區發展區位與成長趨勢、山坡地地表逕流量、坡度、排水方向、給水可及性、交通及公共設施可及性等影響都市發展因素,以及都市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包括環境保育及各鄉鎮之發展需求),依據相關上位計畫之指導,建立本計畫區之未來發展總量(含人口及面積)。(二)擬訂未來都市發展之基本架構:應續依前項之分析結果及發展總量預測,規劃擬訂本計畫區之整體發展構想,至少應包括交通及公共設施系統、本計畫區內可發展區、限制發展區及不可發展區之區位,各可發展區或限制發展區未來之基本發展目標及特色、開發方式、最終發展強度等,俾作為本次通盤檢討、後續檢討規劃、以及都市生活環境永續發展之基本架構。(三)擬訂都市發展總量管制計畫或都市成長管理計畫:應以前項之都市發展總量及都市發展基本架構為基礎,依交通及公共設施系統之可及性,審慎擬訂都市未來發展之次序及開發方式(如公園、學校、道路、給水、污水下水道等建設之優先次序及開發方式)、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人口及發展用地之總量管制暨長期監控計畫等。(四)研究適當之開發方式:1、如擬採區段徵收部分,應檢附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應經省、縣政府先行會商協調。2、如擬採開發許可制部分,應併同研擬開發許可制實施時所需之配合措施,至少包括開發者自願回饋之公共設施項目、區位、數量、重要公共設施之負擔、與都市建設次序之配合計畫等。3、前揭開發方式之規劃,均應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六號解釋文適用疑義。」三、至於各項實質變更內容部分,經提報本部都委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第四三○次、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四三四次、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第四三五次委員會議審議之後,已獲致成果如次:(一)業審決通過或修正通過研議案內未涉及環境保育及都市發展相關課題之變更案件,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中,俾轉報行政院備案,先行發布實施,以爭時效。【已發布實施】(二)研議案內涉及環境保育及都市發展相關課題之變更案件部分,業經審決併前揭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於下階段續予審查,並請台灣省政府迅依決議研提具體可行之開發許可草案資料暨相關變更案件或陳情案件之研處意見,俾報由本部交由專案小組續予審查。【刻尚由台灣省政府研議中】四、前述本部都委會第四二五次會議審決事項,已相當具體明確地指導台灣省政府應修正之通盤檢討方向與重點,並對於林口地區有關保護區之環境資源保育與利用、都市發展地區之未來發展與開發,建議應以環境保育為前提,以總量管制及成長管理理念,配合都市發展架構之配套規劃,實施開發許可制,並已提出相當具體可行之開發許可制度規劃設計原則,已勾勒出林口特定區未來發展遠景。本部將繼續秉持政府一體之立場暨一貫之審慎態度,督促台灣省政府儘速將本案尚未審決之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等部分,研提相關具體資料報由本部提報本部都委會續予審議,俾早日將林口二通案研議案全案審定發布實施。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陳情編號:
1
陳情理由: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為本特定區計畫第三期重劃區內「惠民新村」陳情儘速開闢該重劃區之二十公尺計畫道路,以利該村居民進出案,涉及本研議案及「林口第二交流道新建工程第二標工程」,請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考量,並請本會儘速審議通過本研議案內涉及該重劃區部分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惠民新村陳情案件未涉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事宜。
台北縣政府建議意見,洽悉。
陳情案名:
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陳情編號:
2
陳情理由:
關於欣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為已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本會第三九四次及三九八次會審查通過部分)案」內,變更案第七十二案之變更範圍地號資料有誤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一、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案第七十二案變更範圍之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266-2地號,原係該府依照新莊地政事務所八十一年核發之地籍圖謄本抄錄者,現該筆地號業經地政單位更正為1266-1,是以都市計畫理應配合修正。
二、同意依前項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意見,修正該第七十二變更案變更範圍之地號,惟應檢具由地政單位出具之地號更正證明文件,並應納入計畫書內妥予說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