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0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醫療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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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01
案件id
MOIO4501-6-005-1df37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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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廿三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二一四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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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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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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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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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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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部都委會八十七年九月八日第四四七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擬興建員山榮民醫院市區門診大樓之地點,係位於宜蘭市火車站周邊地區,面臨十五及二十公尺道路,區位條件尚屬允當。為考量周圍為工業區應有適當之退縮綠化植栽、隔離,俾提供現代化之醫療環境品質,本案應請主辦單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山榮民醫院)再與土地管有單位(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妥予協調調整用地面積,至少取得0.二公頃以上之土地使用同意相關文件後送部,再行提會討論。」。嗣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未署日期(八七)輔捌字第四九0五號函略以:「經檢討同意加大變更用地面積為0.三公頃」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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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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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範圍准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未署日期(八七)輔捌字第四九0五號函所提「經檢討同意加大變更用地面積為0.三公頃」所修正之變更範圍、面積通過;至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以符規定,俟公開展覽期滿,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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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三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之附帶條件(一)有關設置停車位數之規定部分,應修正為「醫療用地內應設置之停車位數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設置標準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