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2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第二種住宅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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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21
案件id
MOIO4521-4-006-e5285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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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四六四三號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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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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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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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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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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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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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處變更位置均位於第二種住宅區內,並分別毗鄰鄰里公園(工鄰八)及三十公尺寬計畫道路,應從都市設計觀點,於計畫書內增訂植栽、綠化、退縮建築、人行動線、建築量體造型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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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乙節,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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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後之自來水事業用地,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審決「機關用地」之通案性決議文,增訂左列退縮建築、綠化植栽等規定,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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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