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3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板橋(浮洲地區)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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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31
案件id
MOIO4531-2-003-b1819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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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三、五四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八三五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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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依「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第八項暨內政部八十一年一月八日台內營字第八00三九二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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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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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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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人民或團體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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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報本會第四四九、四五0次會議審決:「一、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陳情意見部分,洽悉。二、本案由本會另行訂期繼續審議。」,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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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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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案屬市(鎮)計畫,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爰本案案名應修正為「擬定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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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計畫書第四五頁「八、其他:有關計畫區南側範圍調整增設之部分河川區及捷運系統用地,依省都委會八十七年元月十四日第五四四次會議決議『應依規定補正行政程序問題』」乙節,查上開擬調整增設之河川區及捷運系統用地超出公開展覽範圍,爰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縣政府詳予查明是否超出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報奉行政院核可新訂板橋都市計畫案之範圍、面積,如未超出原奉行政院核可之新訂都市計畫範圍、面積,而僅屬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性質者,則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如超出原奉行政院核可之新訂都市計畫範圍、面積,應請轉知台北縣政府依部頒「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另循行政程序報經內政部核可,再依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內據以辦理,以資適法。此外,上開擬調整增設之河川區及捷運系統用地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應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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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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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新訂都市計畫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並為落實本部報奉行政院核示原則同意備查之「城鄉景觀風貌改造運動」實施計畫,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及住宅區之興建、改建,應妥予整體規劃設計,加強環境美化、綠化等功能,以提高計畫品質,塑造獨特之地區景觀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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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新訂都市計畫案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之比例僅為百分之七.七六,未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惟據台灣省政府及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劃設之再發展區面積約達六十公頃,將來申請整體開發者,應自願捐贈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須至少劃設申請開發基地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之土地作為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使用,爰同意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應將上開列席代表說明事項納入計畫書內規定,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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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增列:「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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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發方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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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訂都市計畫開發方式(第四七頁)規定略以:「原則上係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因計畫區為一已發展社區,且人口密集,合法房屋眾多,為考量未來執行有因難時,可依『都市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乙節,經查尚符實際發展需要,惟考量為避免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與日後是否核發建照等執行疑義,應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評估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應於計畫書內補具由台北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及研訂其開發期程,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至於本案所擬之「都市計畫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部分,併請參考八十七年八月廿五日本會第四四五次會議審決通過「擬定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案」之「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酌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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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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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八七台省都字第三四五一號函轉該省議會張議員清芳服務處建議於土城市貨饒,日和里西側大漢溪東側增設文中用地乙節,查本計畫區內已劃設二處國中用地,本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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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豐隆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陳情列席本會說明,請將該公司所有土地列為再發展區之「商業區」,以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並提高容積率為百分之八百乙節,經該公司代表數度列席本會說明陳情事項,並由台灣省政府、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計畫案於台灣省都委會審議時已就再發展區之劃設原則詳予考慮,並已同意本陳情位置列入再發展區,及本計畫案之再發展區皆劃設為住宅區及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之外。且將來本基地進行開發時,自可依本計畫所擬「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之獎勵規定申請辦理整體開發,以提高建築容積,爰本項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辦理,該公司陳情事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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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北縣政府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八七北府工都字第二一九三四四號函轉板橋市民代表楊嫦娥女士陳情早日實施並放寬住宅區與商業區容積率乙節,洽悉,有關放寬容積率乙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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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板橋市公所函關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九點:「前院退縮一公尺」部分,建議修正為「退縮三公尺以上」乙節,經查為提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核屬需要,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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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院退輔會函建議將劃設為「國小用地」之台北紙廠予以保留,如台北紙廠保留後,本計畫區之學校用地如不足,同意由劃設供榮工公司(原榮工處)使用之「機關用地」內檢討補足,以作為本案替代方案乙節,經該會列席代表詳予說明替代方案,及台灣省政府、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替代方案之位置距原草案劃設之「文小四」用地位置約二百公尺,影響學校服務範圍不大,原則同意採納,並修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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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小四」用地位置修正為「台北紙廠專用區」,並同意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應提供該專用區面積百分之四十土地,於該會管有土地中調整劃設為相關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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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小四」用地範圍等面積調整移至原「文中二」用地位置,並原「文中二」用地剩餘之土地則併毗鄰之體育場用地重新規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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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文中二」用地範圍等面積調整至「機二」用地位置,原「機二」用地範圍剩餘之土地劃設為可建築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並應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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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機二」機關用地(供榮工處使用)部分,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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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立台灣藝術學院函請將其大專用地北面之學校用地指定為大專用地乙案,據台灣省政府及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陳情位置現況為僑中使用之學生宿舍,及計畫書已載明略以:「供國立台灣藝術學院、台北縣政府及僑中等單位使用」,尚無不妥,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