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41-報告事項-第一案: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十四點修正草案、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十四點修正草案、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二十點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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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41
案件id
MOIO4541-2-002-7e98a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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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按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六十四次會議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篇第十八點修正條文,調降山坡地開發許可坡度上限案時,作成臨時動議之決議略以:有關山坡地開發許可平均坡度調降乙節,建請營建署於都市土地內,比照非都市土地之標準,儘速提請都市計畫委員會檢討修正審議規範,以求土地管制之一致性。鑒此,爰參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篇第十八點修正條文內容,檢討修正首揭規範中有關山坡地開發許可坡度之相關規定,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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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歸納首揭三項都市計畫審議規範中有關山坡地開發許可坡度之修正內容要旨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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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百分之二十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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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生態綠地或無建築行為之開放性公共設施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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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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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十四點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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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十四點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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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二十點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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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六十四次會議紀錄摘要。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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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十四點及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十四點之現行條文規定,較修正後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篇第十八點條文規定更為嚴謹,且能符合目前推動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及媒體事業專用區之實際需要,爰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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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二十點修正條文,照案通過,並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備後,再通函地方政府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