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41-報告事項-第二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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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41
案件id
MOIO4541-2-003-ca766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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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規範前經提報本會第三七六次會議報告經決議修正通過,並經本部以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八四號函頒,施行迄今屆滿四年,其間並曾於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八十四年六月六日,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及八十六年元月三十日五度經本會決議修正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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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規範為都市計畫工業區辦理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之依據。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特於規範第七點規定其開發方式除以區段徵收方式之外,並得以自願捐贈土地、自願捐獻代金或其他等方式辦理。其中有關自願捐贈代金部分,並第七點(三)-3規定:「省、市政府應另行訂定前項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由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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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復查臺灣省政府迄今尚未完成前述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且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召開之「臺灣省各縣市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及土地使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會議,獲致結論(三)略以:「建議內政部修改『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七--(三)—3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前項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在案(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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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使縣市政府能早日成立基金,將自願捐獻土地代金專款專用於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之建設及規劃,爰於本(八十七)年八月十日邀集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經濟部工業局及省(市)、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略以:「本規範第七點第三款第三目有關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由省、市政府訂定,修正為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有關由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成立專戶,修正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專戶」(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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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又查本規範中第一點第一款、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第四點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及第五點第五款有關援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之條文,因上開辦法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時已大幅修正並調整條次,為期周延,爰予配合修正本規範援引前揭辦法條文中之條次,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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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謹依前開會議結論暨前開辦法修正後條次完成本規範修正草案妥竣(附件三),特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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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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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內政部通函地方政府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