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4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份)(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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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41
案件id
MOIO4541-4-004-99bd8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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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一、五三三、五三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七四一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專案小組成員推請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李委員威儀、黃委員武達、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組成,並由陳委員博雅為召集人,嗣經專案小組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赴現場勘查,於三月十七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並依該次審查結論函請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單位研提意見到部,及分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六月十日、七月八日陸續召開第二、三、四次審查會議後獲致具體結論,爰特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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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保護區內不宜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以免破壞水土,增加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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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意採納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環署綜字第○○一九五五七號函提意見(一)部分,即增列計畫書第三章有關處理原則作業程序為「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開發標準』規定辦理,如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時機,應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辦理,並得於與都市計畫變更同步進行。惟如屬新社區開發或舊市區更新,則於細部計畫核定前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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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擬變更五處保安保護區為植物園區部分,鑒於本計畫區內植物是否有保育價值之認定,及擬劃設為植物園區之範圍面積過大,應先行由林業主管機關實地調查評估確定,爰維持原計畫,如經林業主管機關實地調查評估確屬必要者,再就擬劃設為植物園區之實際範圍、面積,另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專案變更,以資妥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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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擬變更保安保護區為史蹟保存區部分,鑒於本計畫區內日據時期台灣先民聚落是否有保存價值之認定,及擬劃設為史蹟保存區之範圍面積過大,應由主管機關實地調查評估確定,爰維持原計畫,如經主管機關實地調查評估確屬必要者,再就擬劃設為史蹟保存區之實際範圍、面積,另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專案變更,以資妥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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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擬變更保安保護區為農業區,及擬變更保安保護區、農業區為住宅區等部分,已另案檢討辦理中,尚未報請本部核定。故考量本計畫區內如任意零星散落增加可建築土地,將影響水源水質水量之維護,及對水土保持有安全之虞,爰應於上開另案檢討辦理或本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應整合坪林、烏來、新店等處都市計畫,妥予推估全水源區之人口成長、住宅實際需求等,以集約式規劃調整增設可建築土地,提供較完善之公共設施,以利設置管理較經濟可行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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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計畫書第三十二頁有關研訂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用地檢討原則之條件(二)絕對條件4『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佔該區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予變更。』乙節,應修正為『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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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計畫名稱部分,考量本計畫圖之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爰同意採納規劃單位(省住都處)列席代表與會說明,修正恢復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份)(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以延續原計畫名稱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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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各項擬檢討變更事項,應就其擬變更範圍、面積、其土地地籍地號,及檢附地籍範圍圖,並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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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左列已審決之變更內容明細表擬變更事項外,其餘未及審議部分,由本會另行訂期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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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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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_TABLE:t002〕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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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行政院環保署、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及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等單位函覆本部之意見(詳如附錄),及經本會專案小組討論後之共識,爰有關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應依左列檢討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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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鑒於本計畫原劃設之農業區與各種保護區等,其劃設意旨與一般發展性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之性質有別,故其土地及建築物容許使用項目設施與強度,不宜比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條有關之農業區與保護區所容許最大之使用強度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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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建、改建及拆除後新建外,原有作農業使用者,不得新建農舍,以控制漸趨惡化之非點源水污染。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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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本計畫係為維護台北水源特定區之水源、水質、水量,充分供應台北區飲用水,並防止水庫淤積,延長水庫使用年限而擬定之管制性計畫,與一般發展性都市計畫不同,故本計畫之檢討,應以維護水源、水質、水量,並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為最高指導原則。如因計畫管制而造成私人土地使用性質、強度與發展受到限制,應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依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按其不同分區、不同程度之受限情形,妥以調整檢討增修訂不同等級之回饋補償及減免稅捐等相關措施,以加強照顧因本計畫之實施而受直接或間接影響之當地居民生活權益,而非以放寬其土地使用發展強度之方式回應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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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左列共通性部分,同意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通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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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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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及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等四個單位,就本計畫案檢討內容等函覆之意見摘要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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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環署綜字第○○一九五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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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第三章有關處理原則作業程序: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開發標準」規定辦理,如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時機,應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辦理,並得於與都市計畫變更同步進行。惟如屬新社區開發或舊市區更新,則於細部計畫核定前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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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積極保護水質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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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將減少四百餘公頃之保安保護區作為植物園區及史蹟保存區,其開發管理單位為何,未來如何管制遊客及防範對水源之污染?2、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施,除應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另建議應經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以綜合考量其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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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建、改建及拆除後新建外,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建議不得新建農舍,以控制漸趨惡化之非點源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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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飲用水管理條例」業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五條明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上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劃設,將由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該條例修正公布後一年內擬定,報本署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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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七北水一字第○三一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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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特定區計畫係配合政策性的保護管制,限制發展,因管制而造成私權之限制規範,直接影響區內居民之生活權益,、、、,故其通盤檢討變更調整放寬內容等,擬建請就政策面、經濟效益面、區內居民權益面等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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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放寬內容對水源、水質、水量影響程度需藉由預測模式,長期觀測方能評估,基於上述因素,目前無法立即正確評估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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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北市翡營字第八七二○○九四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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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條第四款「(四)都市計畫、、、申請建築農舍」部分(第八十七頁),建議在保護區內不宜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以免破壞水土,增加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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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研訂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用地檢討原則之絕對條件第一項「1距離自來水、、、不予變更」部分(第三十二頁),是否與飲用水管理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條牴觸?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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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八十七年四月七日北市水生字第八七二○三七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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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請利用航照圖、衛星影像圖,並至現場勘查檢討現況與上次通盤檢討規劃之差異,審慎評估執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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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不反對照顧台北水源特定區原住戶居民,但反對引來外來人口,不宜散播開發種子,產生不良效應,並應考慮累積效應,俾免影響水源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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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北水源特定區大台北地區唯一水源,本通盤檢討案將影響數百萬人飲用水,屬重大政策,請作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