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51-審議事項-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覆議「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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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51
案件id
MOIO4551-4-004-2962b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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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三、二○一、二○二、二○五、二○六、二一○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一五三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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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本會第四一七次會議審決:「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胡委員俊雄、黃委員世孟、侯委員錦雄、黃委員武達、謝委員潮儀、李委員威儀、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胡委員俊雄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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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揭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結論,提八十七年七月廿八日本會第四四三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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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區段徵收作業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准照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及圖說通過(含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0五六四一號函復意見),以利執行,並杜紛爭。」四、嗣准高雄市政府以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九九一四號函為覆議有關容積率調降決議,經查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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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高雄大學之建校時程及該大學附近地區之環境品質,本案原則同意修正通過,並請高雄市政府確實依照左列各點及本會第四三八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提會報告後,由內政部依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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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酌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調整變更左列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儘量補足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以維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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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用地外側鄰接住宅社區東、西、南側部分,應於計畫書規定沿道路用地適當退縮作為綠帶,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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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中央南北向之六十公尺計畫道路用地為通往國立高雄大學正門之景觀道路,應於二側各留設寬度十五公尺作為人行步道、綠帶,供公眾使用,並於計畫書、圖中標繪道路綠化斷面設計配置示意圖說,以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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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劃五.五五六三公頃之住宅區(供國宅使用)部分,原則同意調整為住宅區,惟應配合增設必要之鄰里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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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部分,得視實際需要修正變更為公園、綠地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以維社區居住環境品質。上開市場用地毗鄰之停車場用地並應配合實際需要一併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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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街廓之商業區中間是否留設廣場用地,同時可減少道路用地面積,請市府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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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由於大專用地即佔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二七%,致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一0%之標準,請高雄市政府對外應有妥善之說明,且因確屬『特殊情形』,台灣地區其他擬定、變更都市計畫案例不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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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細部計畫草案核算實際容納人口將遠超過主要計畫計畫人口,爰將本細部計畫內第五種住宅區修正變更為第四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修正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商業區則一律修正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並納入計畫書圖中管制(含標繪計畫區位分布圖說),以維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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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專用地之使用強度,准照該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四0,並納入計畫書圖中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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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配合規劃設置污水處理廠、垃圾、廢棄物處理場等環保設施用地,以妥善處理廢(污)水及廢棄物,確保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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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部頒『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分別製作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及擬定細部計畫書圖,並依規定核章。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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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確保本計畫區生活環境品質,本案仍應維持本會第四四三次會議決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