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6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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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61
案件id
MOIO4561-2-001-2502d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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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0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八一六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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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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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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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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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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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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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太平市(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部分)案」,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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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第三七頁「七、拆遷安置計畫及其他」規定「2本案變更部分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考量為避免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與日後是否核發建照等執行疑義,應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評估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如確屬可行者,應於計畫書內補具由地方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及研訂其開發期程,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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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劃設河道用地四四.一三公頃土地部分,應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水利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及配合該水道治理計畫線,審慎查明,如該土地確屬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設置之「河道」,即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河道用地」;如屬因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都市計畫應配合劃設為「河川區」,以資適法。並應補具該水道治理計畫線及上開查明結果等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圖中敘明、標示,以避免滋生日後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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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0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決議略以:「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不足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於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再予劃設補足。」乙節,原則同意台灣省政府及台中縣政府、太平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應再劃設補足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部分,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應以上開檢討案及本次擴大案中擬變更非都市發展用地為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予以核算,合計本次擴大案內應再補足劃設至少二.二三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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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河川整治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應併同考量親水計畫及相關綠美化設施,以提升計畫及工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