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6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後湖地區主要計畫(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561
案件id
MOIO4561-4-002-dbbbd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六三二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考量都市及產業之永續發展,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資料,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計畫書審核摘要表部分:
-
(一)「擬定都市計畫法令依據」、「擬定都市計畫機關」之「擬定」乙詞,應修正為「變更」。
-
(二)「變更法令依據」欄應增列「內政部七十八年二月十日台七八內營字第六八一三二五號函」,即內政部函請台灣省政府轉知應即依各地區工業發展之實際需要,專案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通盤檢討之法令依據。
-
計畫書檢討內容部分:
-
(一)關於嘉義市政府為引導高污染性重化工業、勞力密集產業等夕陽工業遷離市區,擬通盤檢討變更現有都市計畫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乙節,立意尚屬允當,惟考量原工業區已設廠之業者投資之生產設備及環境創設不易,如未經妥慎評估協調而倉促予以變更後,將衍生都市計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使用限制問題(即原有工業區產業使用性質不符乙種工業區之分區管制規定者,其廠房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改建)。因此,都市計畫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之變更前提,原則上該管地方政府應儘量協調確定原工業區已設廠之業者充分瞭解變更後之利弊得失並儘可能徵得業者之同意,否則應變更為符合原產業使用之適當工業區,而不宜貿然全部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
(二)應再就左列各點研提補充資料:
-
1、本計畫工業區內已設廠之發展規模、家數、製造業別、面積、數量、可能污染性質與程度等,以及區內及區外之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道路交通等之發展現況。
-
2、對於本計畫區內各種工業使用未來發展需求(即有關產業種類及數量之發展趨勢,以及區位適宜性等)之檢討及預測等。
-
3、嘉義市全市及本計畫地區未來產業發展之課題、目標或策略,以及相關之上位指導計畫。
-
4、請針對本案原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後之利弊得失情形研提分析說明資料,並就產業發展需求及是否同意變更等,研具調查表,一併送請變更範圍內所有原工業區已設廠業者再次表示意願。
-
5、依前開各點重予檢討研擬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之目標、檢討變更理由及原則等,並應詳實製作變更內容資料。
-
經檢討結果如擬變更為「乙種工業區」者,並應比照本會八十七年六月九日第四四0次會議審決之左列共通性決議文,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確保環境品質,並利執行。
-
「一、本計畫地區尚未實施容積管制,為確保環境品質,應依照台灣省政府訂頒『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增訂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容積管制事項。其中,擬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比照上開作業要點五-(一)規定,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
二、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並增訂乙種工業區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須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其退縮距離由台灣省政府查明實際需要,納入計畫書圖中規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規定法定空地中至少百分之五○須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並提升景觀品質。」。
-
按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相較於修正前,已增列部分非屬工業使用性質之項目(如大型展示中心、商務中心、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等)。是以,本計畫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如未附帶規定相關之自願回饋條件,將有失公允及衍生周邊地區公共設施不足之問題,允應併予列為本次通盤檢討之重要課題,並循開發許可方式,擬具相關因應對策及自願回饋原則或條件,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