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二、高雄縣政府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七府建都字第二○一五一八號函轉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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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改善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公四-一、四-五及長庚醫院周邊道路系統,建議變更該計畫區內IV-13號道路部分路段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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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長庚段五二三、五七八號部分土地、五七四-一地號全部土地,由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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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長庚段五七八-三、五七四-二、五七八-一地號部分土地,由道路用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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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長庚段五七八-四、五七八-二地號土地,由公園用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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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縣汽車客運公司建議,為配合長庚醫院、勞工育樂中心及國際標準棒球場等設施之完成及地區發展需要,補足因道路拓寬而減少之車站用地面積(○.一二公頃),建議變更鳥松鄉山水段九八七、九八八、一○○○地號部分公園用地為車站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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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二項經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說明,將確實有助於改善本特定區計畫公四-一、四-五及長庚醫院周邊交通問題,爰勉予同意採納,惟涉及長庚醫院土地及高雄客運公司部分,應請補具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變更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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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變更範圍範圍、面積,應請台灣省政府會同高雄縣政府詳予查明,納入修正計畫書、圖分別敘明、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