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6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條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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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61
案件id
MOIO4561-4-006-a1563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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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六四四三號函報請本部核定之「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報本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四○九次會議審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同年四月十八日、五月十五日、五月二十日、六月十三日、六月三十日及七月十五日舉行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經提報本會八十六年八月一日第四一五次、八十六年九月九日第四一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請該府依照決議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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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台灣省政府為本通檢案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四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第九點部分,以該府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七三四一九號函請覆議,嗣經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四二四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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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第四一五、四一八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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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八○五三號函檢送「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條規定)案計畫書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特再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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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十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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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覆議擬自本計畫第五十一鄰里之住宅區往東延伸劃設十五公尺計畫道路與特二號道路連接乙節,按第五十一鄰里之住宅區係原劃設為低密度發展之「住一」,其計畫道路應屬鄰里性出入道路層級性質,如直接銜接聯外主要道路,核與道路系統規劃原理不符,且將嚴重破壞該鄰里單元住宅區之居住安寧與環境品質,故本項『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於計畫書、圖中分別敘明及虛線標示,請台灣省政府就本計畫區整體規劃之交通道路系統層級,重新檢討該第五十一鄰里之低密度住宅區之交通需求,研擬增設該鄰里住宅區聯外道路之替代方案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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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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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覆議擬提高本要點修正後條文第八點之『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乙節,同意採納台灣省政府覆議意見及該府列席代表會中口頭建議,修正『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為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以應地方實際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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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點(即原條文第十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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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覆議擬刪除本要點原條文第十條,及本會第四一八次會議決議文「考量『第二種住宅區』原係於大肚山台地規劃之低密度住宅區,為維護該地區居住環境品質及增加開放空間,保留該條次及前段條文之精神,並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前院,前院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其中外側二公尺部分應予綠化且不得設置圍籬』,俾與人行道結合提供公眾使用。」乙節,查本會第四一八次會議決議文之意旨,係為確保原規劃大肚山台地低密度住宅區之計畫品質,上開決議文並無不妥,惟考量地方實際發展需求,本項『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於計畫書、圖中分別敘明及虛線標示,請台灣省政府及台中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內面臨十五公尺以上得容許作商業行為使用之住宅區範圍,並妥予研析是否適宜設置騎樓之可行性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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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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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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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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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為配合地方之實際發展需要,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覆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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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第六十、六十七鄰里單元內之第二種住宅區,係屬既存老舊農村聚落地區,同意得免設置前院,以配合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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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面臨未達十五公尺寬計畫道路之第二種住宅區,應維持本會第四一八次會議決議文,即「應設置前院,前院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其中外側二公尺部分應予綠化且不得設置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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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以外屬面臨十五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第二種住宅區,同意得免設置前院,及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設置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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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本案係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條文進行檢討,未涉計畫圖上實質規劃範圍及面積之檢討變更,同意免依本會第四二四次會議決議文「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