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7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份)(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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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71
案件id
MOIO4571-4-003-375e5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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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一、五三三、五三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七四一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專案小組成員推請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李委員威儀、黃委員武達、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組成,並由陳委員博雅為召集人,嗣經專案小組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赴現場勘查,於三月十七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並依該次審查結論函請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單位研提意見到部,及分別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六月十日、七月八日陸續召開第二、三、四次審查會議後獲致具體結論,並提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會第四五四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共通性部分,同意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通過。二、除左列已審決之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擬變更事項外,其餘未及審議部分,由本會另行定期繼續審議。」,爰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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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除左列已審決事項外,其餘未及審議部分,由本會另行訂期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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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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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_TABLE:t002〕註:本計畫凡本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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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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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_TABLE:t003〕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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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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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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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坪林營建剩餘土方推置場,使用坪林鄉九穹林段石嶆小段五四∣七一地號垃圾處理廠用地,及同地段五四∣七九、五四∣八六等二筆保安保護區設置,面積共二.三七二五公頃,擬全部擴編為垃圾處理廠用地,專供營建工程廢土棄置,其土地使用管制建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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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設置管理室、洗車場、停車場、臨時儲物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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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樓高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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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供填埋土總容量為四.八萬立方公尺,專供營建工程廢土棄置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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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項現行垃圾處理廠用地係屬既有設施,土地產權屬坪林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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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垃圾處理廠用地之用途與擬變更後專供營建工程廢土棄置使用之目的名稱似有不符,且擬可供填埋土總容量高達四.八萬立方公尺,及整地開發填埋過程中,如未妥慎事先評估、規劃設計、監督、觀測,將對本特定區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之影響甚鉅,應維持原計畫,並請該委員會再詳予評估,如經評估後對環境之影響確屬無虞者,再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專案變更,以資審慎。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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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之備註二原為「變更範圍以坪林鄉逮魚崛段逮魚崛小段四四∣五地號部分土地」,建請修正為「變更範圍以坪林鄉逮魚崛段逮魚崛小段四四∣五地號全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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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計畫書內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綜理表項目五之備註1、2原為:「1新烏地區於八十四年六月完成。2翡翠水庫上游地區於八十五年六月完成。」,建請修正為「1新烏地區於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完成。2翡翠水庫上游地區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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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南停七、南機三所面臨之道路部分,建議納入南道四道路系統,其寬度以南道四之寬度(八公尺計畫道路)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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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部分,查係配合實際範圍調整,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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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二)部分,查係配合實際完工日期擬作文字修正,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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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事項(三)部分,查尚符實際發展需要,同意採納。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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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台北縣烏來鄉公所轉林許阿菊君等五人,陳為渠有烏來鄉忠治段八六三地號等加油站用地,建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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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本會第四五四次會議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決議文辦理。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霖峰開發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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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修訂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一條第七款為「地方機關及土地權利關係人闢建道路(含產業道路)時,應先經特定區管理機構審查核可後,層報省府核准後實施。」。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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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項如放寬私人自行闢建產業道路,將影響本計畫保安保護區之水土保持安全,及為確保水源、水質、水量之維護,應維持原規定。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林○基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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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石靈宮,位於坪林鄉鷺騖怞段中心崙小段二五∣六等地號土地,經納入逾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四十一,建議採納省住都處市鄉局所提研議意見,變更保安保護區(約為二.八公頃)為宗教專用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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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項既經納入逾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四十一,及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五次會議審決:「採甲案(未便採納)。補充理由:(一)據水管會列席人員說明,計畫區內現有許多廟宇,如僅個案考量變更,易招民怨。(二)乙案(即市鄉局研議意見)准許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土地作小型建築物,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牴觸。」有案,爰本項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傅○寬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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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台北縣新店市花園段九十九地號等六筆保安保護區土地,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及同段二十七地號等五十八筆與同段一一○地號等五十三筆為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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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准予列席說明案情後離席)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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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地區已擬定細部計畫實施多年,且本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擬變更保安保護區、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均已另案檢討辦理中,故本陳情事項應退請該府再詳予查明本項擬變更理由及擬變更之實際位置、範圍、面積、土地使用情況等後,併同前開另案辦理擬變更保安保護區為住宅區部分予以研處。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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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撥用國防部經管新店監獄坪林分間房地,建議將本計畫區機關用地(北機八)(計畫面積約十二.六公頃)之原指定用途為供國防用地使用,變更其使用用途為「供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用地使用」,以符實際業務之需要,俾辦理土地撥用事宜。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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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建議事項業經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二次會議審決:「照住都處意見,北機八機關用地除變更為完全中學用地部分外,其餘部分變更指定用途為供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併函送內政部供該部都委會審議之參考。」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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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本項涉及本會第四五四次會議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有關北機八機關用地(四.一七公頃)、保安保護區(三.八三公頃)擬變更為學校用地供完全中學使用部分之決議文略以:「暫維持原計畫」,及現行北機八機關用地範圍內尚有部分私有土地,因該用地迄今尚未辦理樁位測定與地籍分割作業,無從確定該用地內公有土地之實際範圍面積,爰本計畫區機關用地(北機八)(供國防用地使用),應以其公有土地產權範圍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供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用地使用),以利後續公有土地撥用作業,原機關用地內非屬公有土地者,應併入毗鄰之土地使用分區保安保護區予以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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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外,有關該機關用地供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用地使用時,其污廢水排放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標準辦理,以維水源、水質、水量之保護。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陳○嘉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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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財福君陳為建請撤銷新店市龜山里龜山小段五∣一六等四筆私有地內住宅區為迴車道。(本部准予列席說明案情後離席)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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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陳情事項係屬本特定區龜山、廣興地區細部計畫內容,爰不予討論,並退請該府辦理該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妥以審慎核處。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台北縣雙溪鄉公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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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因地制宜放寬偏遠地區土地利用限制,將原編定為保安保護區部分,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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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擬變更保安保護區為農業區部分,均已另案檢討辦理中,爰本項維持原計畫,及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決議文辦理。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台灣原住民主黨陳○本通盤檢討案為未先徵求烏來鄉公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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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見,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議應採用烏來鄉都市計畫委員會經過一年來審慎研訂之變更都市計畫可行方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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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通盤檢討案均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除事先已徵求烏來鄉公所之意見外,並辦理多次說明會、協調會,各級都委會審議本計畫案時,均有邀請該公所列席與會參加,爰本項不予採納。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孫○治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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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撤銷台北縣石碇鄉永安村小格頭段水底寮小段○○四∣○○一等十六筆保安保護區,並准予興建養老院。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北縣坪林鄉公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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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八七北縣平財字第八七一○七八一六號函提左列三項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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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將坪林鄉逮魚堀段逮魚堀小段四四∣一、四四∣七、四四∣五等三筆地號之保安保護區土地(面積計三.二六九一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利用堤岸整建共構休憩綠蔭步道,使全鄉水岸綠道網路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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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將坪林鄉水聳淒坑段水聳淒坑小段三十三∣七等三十四筆地號之保安保護區土地(面積約四公頃)變更為風景區(坪林茶葉博物館使用),以推展本鄉茶葉博物館整體景觀休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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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將坪林鄉水聳淒坑段水聳淒坑小段四八等等十一筆地號之保安保護區土地(面積計○.六六二二公頃)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茶葉博物館周邊停車空間不足等問題。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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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會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其變更位置之地形坡度、土地權屬、開發方式等整體規劃構想,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霖峰開發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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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將北勢溪附近變更部份農業區為第一種住宅區(面積計五.七五九三公頃)及變更部份第一種住宅區為農業區(面積計六.○四○二公頃),以符合不增加住宅區總面積之原則,及配合當地整體開發及提高土地資源有效利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常式廣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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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為直潭社區細部計畫內第二期住宅區範圍不得開發建築使用之限制,提出區位調整及規劃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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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林業試驗所為符合本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及發揮該所試驗用地與植物園區整體規劃使用之效益,該所業經整體規劃利用,並委請土地測量局完成台北縣轄區之地籍測量,計分有烏來鄉水源段等八十七筆土地,目前正向新店地政事務所申辦登錄中,爰建議將原計畫未納入之台北縣那哮段十五、二一∣一、二二等三筆土地,一併納編為植物園區,並原已納入該所信賢試驗地(烏來鄉那哮段九筆土地)及福山植物園區範圍(烏來鄉水源、達邦、哈盆等段八十七筆土地),總計五三二.七○一三公頃,請以地號標示於本次通檢案納編為「試驗用地與植物園區」。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