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8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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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81
案件id
MOIO4581-2-005-6e283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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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月卅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七一○八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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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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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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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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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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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考量擬變更事項係屬宗教慈善機構興辦之公益性醫療設施,及自願回饋提供醫療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含停車場面積)至少百分之十以上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當地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活動使用。且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並經本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時間,在本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訂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前,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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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省都委會決議之附帶條件2、4部分,應分別修正為「醫療專用區內應設置之停車位數應比照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公有建築物設置標準予以設置。」、「醫療專用區四周至少應退縮三公尺種植喬木隔離,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本案申請開發者自願捐獻土地部分,應納入本案擬變更範圍,並配合修正計畫案名,及應由申請開發者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後,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