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9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逾期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之處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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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591
案件id
MOIO4591-6-006-4b9cd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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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計畫案業經本會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第四五一次會議審決完竣,並提本會本次(第四五九次)會議宣讀會議紀錄。惟查該計畫案案情複雜,於審查完竣後,仍不斷有公民或團體如高炳煌、李萬金、林張招、馬千里、粱祥麟、新店市太平宮廟方代表陳嶸喜等,再逕向本部補提陳情意見,或電洽執行進度,如交通部氣象所檢校中心、榮工處等。上開公民或團體均為本會第四五一次會議前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案件,本部已依照行政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轉請台灣省政府通知本人或指派代表列席本會說明陳情意見完竣,並作成決議各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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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近年來台北都會區內新店市發展迅速,類似上開補提陳情案件及尚須經台灣省政府查明核議後再報部提會討論之案件甚多,為利土地有效利用並符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規定,奉本部黃部長分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十六日接見立法委員劉盛良、羅福助等率同上開新店市太平宮廟方代表時指示,於本次(第四五九次)會議宣讀上開計畫案會議紀錄時,另案提會報告,建議該計畫案決議文增列:「本計畫內政部准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應請擬定機關台北縣政府迅即辦理下次(第三次)通盤檢討,以符該計畫區實際發展需求。各公民或團體逾期陳情意見,並請該府併案納入妥予檢討,以維人民權益」乙詞,爰特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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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同意本計畫案本會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第四五一次會議決議文,增列:「本計畫內政部准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應請擬定機關台北縣政府迅即辦理下次(第三次)通盤檢討,以符該計畫區實際發展需求。各公民或團體逾期陳情意見,並請該府併案納入妥予檢討,以維人民權益」乙詞,以利土地有效利用,並維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