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0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嘉義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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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01
案件id
MOIO4601-2-002-bd235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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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六月三日第五五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八一六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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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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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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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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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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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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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編號二、五擬將農業區(面積約三十餘公頃)變更為住宅區三十·五六公頃及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按計畫書第二十七頁載明略以:「本計畫區依分期分區計畫辦理時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並屬第三期發展區應視其發展程度與開發需求進行開發。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為避免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與日後是否核發建照等執行疑義,請擬定機關應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評估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如確屬可行者,應補具地方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及研訂其具體開發期程,並經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同意後,納入計畫書內,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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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鑑於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針對都市計畫機關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已作通案性之決議略以:「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故本計畫區內機關用地應比照增列上開規定,以求審議之一致性。至於計畫區內同機關使用性質之行政區六(為縣府附屬機關使用,面積一‧八三公頃)及變更內容編號五擬變更農業區為行政區十二(面積三‧六八公頃)亦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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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嘉義縣政府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八七府建都字第一二九一七六號函送七主宮信眾吳景峰君等陳情將七主爺公廟廟址體育場用地於通盤檢討時規劃為寺廟保存區,並准予列席本會說明案情乙節,洽悉,並請台灣省政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