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0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綠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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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01
案件id
MOIO4601-2-004-3c59d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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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六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八四三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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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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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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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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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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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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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圖虛線標示「捷運系統地下隧道及相關設施用地」部分,應比照本會第四五五次會議審議「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案」之決議文,於計畫書內增列敘明該用地應依大眾捷運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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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左列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洽悉,並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市政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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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縣政府函轉林銘俊先生等人陳情有關0七車站用地不適作車站使用,且應以公地公用原則,若未予採納,則比照中和、新店線聯合開發之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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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瑞玲君等陳情現住之三重市三和路一段七、九號及附二至五樓共十戶住戶,基於擔心捷運新莊線系統(捷一)用地施工所可能造成房屋毀損及空氣、噪音、震動等環境污染問題,影響居家環境,及完工後設於緊鄰所有建物後方之通風口,將帶來長期噪音及軌道震動等,使環境不適宜居住,建請最後定線前全面徵收本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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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民眾八十八年元月七日以「部長信箱」所提問題:依據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九月所提計畫書,捷運系統三重新莊線07車站,位於重新路一段、中央北路及文化北路之間,鄰近三重市主要商業中心,除三重市農會外,餘大多為商業區及住宅區。現突然改變位置於南邊(重新路一段、中央南路及文化南路之間),依據捷運局所提供,改置於北邊比南邊可節省補償費一.三億元,政府重大建設工程一向主張公地公用,本地設有重新公有市場用地不使用,反而利用私有土地設置車站,是否有浪費公帑及官商勾結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