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0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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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01
案件id
MOIO4601-4-009-aa635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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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三、五四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五七五六號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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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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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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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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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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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暨其他三處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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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委員正民、施委員鴻志、許委員坤南、黃委員世孟、黃委員武達、歐陽委員嶠暉、李委員威儀、夏委員正鐘、林委員大煜、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復經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八十七年四月八日、十七日,六月五日、十二日、十九日、八月二十八日、九月十一日、二十五日、十一月十三日、十二月四日、十一日召開十一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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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提高部分,鑑於維持計畫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計畫品質,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及修正計畫圖辦理。至於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非屬都市計畫審議事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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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本會八十七年三月廿四日第四三三次會議決議略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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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召開十一次會議後之具體審查結論(如附錄二)及修正計畫圖通過,並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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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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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規劃局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八八市二字第○○八六號移文單轉來台灣電力公司新桃供電區營業處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桃地權字第八七一二-一七四○號函,陳情修正位於本計畫案內預留之「變一」及「變二」位置(預留長七十五公尺,寬五十五公尺之長方形面積,並臨十公尺寬以上道路),俾利日後得以進駐施工建築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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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北規一字第八八C七五○○○三九號函,建議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內「電信二」用地,基於設置電信機房技術性考量,請改於老街溪東側設置為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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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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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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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七年四月八日、十七日,六月五日、十二日、十九日、八月二十八日、九月十一日、二十五日、十一月十三日、十二月四日、十一日召開「擬定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案」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次之審查會議結論本案請參照本會八十七年八月廿五日第四四五次會議審議「擬定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案」決議辦理。有關實質審查部分建議修正重點如下:高鐵車站專用區東南側之產業專用區(產三)修正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公七)及道路用地,以縮小產業專用區規模,並將高鐵車站主要軸線延續至「公七」。為兼顧溜池之歷史價值、生態人文景觀及灌溉排水調節功能,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老街溪西側二處灌溉設施專用區修正為公園用地;老街溪東側二處溜池,配合使用現況部分劃設為灌溉設施專用區。此外,考量溜池周邊留設較大遊憩、活動空間及配置灌溉溝渠使用需要,將溜池周邊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及灌溉溝渠用地。考量前項公園用地之完整連貫性,將部分機關用地、電信事業用地及加油站專用區調整於產業專用區西側,變電所用地併同調整於縣一一三道東側。將體育場用地及文高用地調整於計畫區西南側,俾利土地使用調整規劃。沿老街溪兩側較不規則之土地修正為公園用地,新街溪、洽溪側配置四公尺寬綠帶,以配合河川整治工程及塑造有連續性功能之親水性開放空間。高鐵車站專用區東側之公園修正為商業區及廣場,以增加商業使用及開放空間。為顧及區段徵收小規模私有地主分回土地,劃設部分小街廓住宅區。提高綠化比例為一○‧六一%,並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增設數處公園用地。增設廣場及園道,以供捷運站人行廣場及道路使用。調整道路系統架構:1於瑞士社區東北側增劃設跨越老街溪之高架道路。2沿老街溪兩側配置十五公尺寬計畫道路,沿新街溪、洽溪側配置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3配合部分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修正部分計畫道路寬度。4為顧及行車安全,劃設較大曲率半徑之道路截角,並標示於計畫圖上。本案經本專案小組審查修正後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體育場、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為四七.六○公頃,約佔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四四八.四三公頃之一○.六一%(如附表)。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及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提高等通案性問題,提大論討論決定。本計畫案內「高速鐵路桃園車站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高速鐵路桃園車站地區已發展區土地再開發管理要點」及「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準則」,請參照本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四四五次會議審決「擬定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案」及歷次專案小組會議有關條文修正(如附件),其修正重點如下:增訂特定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管制要點第三章)增訂產業專用區開發管理要點。(管制要點第七點)調整商業區、停車場等建蔽率、容積率規定。(管制要點第五、六、十一點)增訂宗教保存區之使用限制規定(管制要點第九點)增訂灌溉設施專用區使用限制規定(管制要點第十點)為建立本計畫區整體之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系統,增訂綠地道路斷面圖。增加機車停車位規定。(管制要點第二十七、三十五點)增加下水道系統規劃原則。(管制要點第二十九點)計畫區毗鄰新、老街溪及洽溪部分,應與親水設施、徒步區、公園綠地系統相結合。鑑於溜池為先民開墾之遺址,具歷史價值意義,且本特定區開發後,地表逕流增加,溜池之調節功能,更為重要,故溜池仍應維持現狀。此外,連接溜池之渠道,應維持其開放性,不得加蓋。共同管道或其他公共工程,應尊重原有地形、高程等自然條件,妥予規劃設計。噪音、空氣品質、垃圾,污水處理及再利用問題,以及污水處理廠設立之期程,應併同財務計畫之規劃妥予考量。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之規劃及檢討情形,應納入計畫書規定。本案擬規劃為宗教專用區部分,請規劃單位查明該寺廟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建議就已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範圍予以劃設;如為補辦登記之寺廟,得就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劃設,以資妥慎。為避免造成執行疑義,本案各種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應妥予修正,如「行水區」修正為「河川區」、「灌溉渠道用地」修正為「灌溉溝渠用地」、「連接站」修正為「電力設施用地」。本部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八一八號函請交通部,有關本特定區內高鐵路線究採全部地下化、部分(七五%)地下化、高架或其他方式規劃設計,請該部會同台灣高鐵公司、台灣省政府,就左列各點研提評估資料、具體規劃方案及都市計畫配合事項到部後,再行提送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案經交通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交路八十七(一)字第○○九一一八號函略以:「本部同意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高鐵車站部分地下化方案」,並經本會專案小組確認。台灣高鐵公司對各方案工程技術之可行性評估,其評估結果應經交通部高鐵局確認。各方案對環境之衝擊(至少包括道路系統、共同管道、景觀、高程、與特定區外聯外道路界面工程等)及改善方案。各方案如涉及財務分擔問題,請交通部高鐵局及台灣高鐵公司事先協調,必要時再提會討論。十四、本計畫案高鐵路線採部分地下化,由計畫區東側以高架方式進入本特定區後,逐漸轉為地下化,再於特定區西南隅逐漸轉為高架方式興建,與其他高鐵車站特定區不同,併提大會報告。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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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鐵局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八十七高鐵地字第O一二六四號函台灣省政府環保處,有關﹁中正國際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區﹂公開展覽中,其中大園鄉橫峰村改列為第三級航空噪音管制區,嚴重影響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之都市規劃及土地開發工作之順遂,建議將實際未受噪音影響之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範圍,不列入中正國際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區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2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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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八七住都市字第O一五八三O號移文單轉來桃園縣大園鄉公所,建議將高鐵青埔站區聯外桃一一三線道路拓寬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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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道路位於特定區範圍內部分,規劃單位已配合調整為寬度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至位於特定區範圍外部分,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3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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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許阿雄君等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逕向本部陳情、李振胤君及許禮恭君列席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四三三次會議中口頭陳訴,中壢市青埔段一一八之四地號等土地變為宗教專用區,顯有涉及不法圖利他人之嫌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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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規劃單位查明該寺廟是否自始即為合法登記之寺廟或為補辦登記之寺廟後,併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十一辦理。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4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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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公所、許禮恭君列席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四三三次會議中口頭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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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公所建議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規劃環保用地時,一併考量該市垃圾量(每日約三百噸),增設環保用地乙處或規劃焚化爐用地,以回饋地方解決垃圾問題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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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禮恭君建議灌溉設施專用區規劃不當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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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單位已參考辦理,於計畫區西北側已依計畫人口規劃環保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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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5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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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禮恭君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意見,建議埤塘、道路彎曲規劃不當及停車場用地太少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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埤塘部分,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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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道路及停車場部分,規劃單位已妥為規劃修正。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6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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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八七台省都字第一五○○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七地六字第二一一六七號函轉來台灣省議會「中壢市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自救委員會召集人呂啟祥先生等陳情案」協調會議紀錄十四項協調結論,請納入「擬定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案」審議參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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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地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否則建採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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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劃之產業區用地過大且集中於站址周邊,建請應予縮小並分散,以均衡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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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內房地分配原則,應採原地保留或就近土地優先分配並依土地價值就近保留分配,避免農地與建地或其它地目混雜抽籤分配,以維原住戶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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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所有之水塘用地應納入區段徵收作業,不得保留,以示公允,另經規劃為河川整治區內之私有農地亦應納入區段徵收作業,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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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劃之大型密集社區建築物係予保留,為保障原住戶權益,一般住宅亦應比照保留,以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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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作業宜考量地方輿情並實地勘查,如原為河川地或墓地等瑕疵土地不得編訂為住宅區,以符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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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用場所如社區發展協會或大型寺廟應予保留,以供居民遊憩膜拜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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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一一三線與桃四五線之連接道寬度應與本線相同,以利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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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街溪整治後之河川浮覆地宜全面綠美化,以維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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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之容積率建請提高為百分之四二○,住宅區容積率則宜提高為百分之三○○,以增加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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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與住宅區宜同時辦理細部計畫,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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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被徵收拆除,建物所有權人未獲分配土地建屋完工前,另行租屋之租金補貼,請有關單位研處其可行性,以利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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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用地應有完善之周邊設施,並對其周邊村里應有回饋計畫,如水電費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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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桃園站特定區之規劃設計相關單位有任何研商會議,均應通知中壢市公所與當地村里辦公室,俾派員列席旁聽,以瞭解該區開發案之進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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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區段徵收法令規定,不予討論,請轉交地政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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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單位已採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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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轉交地政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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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部分,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河川區內私有農地,請有關單位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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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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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單位已酌予考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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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單位已採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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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單位已採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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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河川整治工程,請開發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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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鑑於維持計畫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計畫品質,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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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係特定區計畫,已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併同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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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轉請地政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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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前段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已採納辦理。至於回饋計畫,請該目的事業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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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區段徵收作業已與中壢市公所密切連繫,並召開說明會。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7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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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建勳君八十七年四月二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八十七年四月八日八七住都市字第○二六八七九號移文單轉來賴君同案陳情書、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八七住都市字第○二八七九一號移文單轉來賴君補述同案陳情理由,以及交通部高鐵局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八十七)高鐵地字第○四五六五號函檢送賴君等人同案請願書乙案,建議依高鐵桃園青埔站原規劃,完成區段徵收中壢市洽溪子段三三○及一六二地號之溜地,以保障權益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8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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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台八七內秘字第八七○三九五九號函送行政院函轉立法院朱委員鳳芝書面質詢所提九項建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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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桃園青埔站內土地徵收,其發還抵價地之比率應由四○%提升為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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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高鐵桃園站特定區中產業區面積高達五○餘公頃,且全部集中在車站沿線的精華區中,對當地民眾權益影響甚鉅,建議分散及縮小特定區內產業區之面積,同時應提高商業區與住宅區之容積率,以利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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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鐵特定區中,目前在對既有房舍及土地分配等方面皆未有定案,建請依土地價值就近保留分配,避免農地與建地或其他地目混雜抽籤分配,造成不公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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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特定區中,應讓一般住宅建物適用大型社區可保留原建築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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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特定區中,產業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用途應公開說明,關於地區社區發展協會及青昇宮活動中心用地應函括在特定區之整體規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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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一一三線省公路局規劃三○米寬道路,但都市計劃內連接桃一一三線的都市計劃圖只規劃一五米道路,未來勢必不敷使用,建請配合省公路局計劃案辦理,以利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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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辦法請主辦單位詳細說明,在區段徵收案未得到六成以上地主同意前,主管單位不得強力執行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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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針對都市計劃區內商業區及住宅區進行細部規劃,以免發生日後地主在其土地上重蓋建物時,還必須再私設道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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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區中池塘用地應全部列入徵收作業中,不可有特權存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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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一)至(六)及(八),併同陳情意見第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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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七),涉及區段徵收法令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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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九),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9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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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雲君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意見、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七市二字第○三○八五號移文單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八七地六字第一九七五一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建議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內規劃小街廓之住宅區,以供持有小坪數建地之地主分配,以維護民眾權益乙案;陳麗雲君並以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八七陳字第○○六號陳情函,建請同意列席本部都委會說明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0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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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枝惠君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八七台省都字第二一八○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有關中壢市洽溪子段三三○地號系爭溜池,原規劃為體育場,何時變更為灌溉設施專用區,以維權益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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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七地六字第二一一六七號函轉來高速鐵路桃園車站區段徵收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十一項綜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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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政府舉辦之高鐵桃園站區段徵收說明會,因舉辦單位對區域民眾之陳情協調會內容未作具體答覆,本區域民眾不予認同,請與地區民眾溝通協調後再作規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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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地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否則建議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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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劃之產業區用地過大且集中於站址周邊,應予縮小並分散,以均衡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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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所有之水塘用地應一併納入區段徵收作業,不得保留,以示公允,另經規劃為河川整治區內之私有農地亦應納入區段徵收作業,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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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之容積率建請提高為四五○%,住宅容積率則提高為三五○%,以增加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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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在區域內設立服務處,由相關工作單位派員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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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桃園站特定區之規劃設計相關單位有任何研商會議,均應通知中壢市公所、大園鄉公所與當地村里辦公室,俾派員席,以瞭解該區開發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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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被徵收後原有之農用機具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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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違章建築物應以現有物實價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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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承租戶應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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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被徵收後,應可持續辦理農保,並保有購買農地之權利。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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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一)至(七),併同陳情意見第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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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八)、(九)、(十)、(十一),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2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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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奶玉君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意見、桃園縣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八七府地區字第○八二七六九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地六字第二二七五七號函轉同案陳情書,建議位於桃園縣大園鄉橫峰村之合法社區房屋,排除於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外,或將該特定區十五號計畫道路往右偏移三十公分,避開合法公寓住宅,以減少損失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3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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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鄒嬌妹君八十七年五月四日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意見,建議將中壢市青埔段三三○地號土地列入區段徵收,水利會所有土地直接分配在灌溉設施專用區乙案;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建議有關桃園農田水利會桃園大圳6-5號池因灌溉用(即申請人等所有中壢洽溪子段三三○地號),如將其排除在區段徵收範圍外,是否失當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4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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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四八一○號函,檢送台灣省議會彭議員添富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代表接見受理「高速鐵路桃園、新竹車站特定區自救委員會召集人呂啟祥、陳清鏡先生等陳情案」召開之協調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請就該調處結論二「請省政府函請內政部有關高速鐵路車站都市計畫案暫緩審議」核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5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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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八七台省都字第三一六八號函轉來李萬得君陳情書及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規劃局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八七市二字第五九九三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建議桃園縣大園鄉橫峰村三○鄰九號旁十公尺計畫道路往內邊遷移,以及部分農地建地及建築物,不列入高鐵車站區段徵收範圍內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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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道路修正部分,規劃單位已採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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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不列入區段徵收範圍乙節,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6
陳情理由:
-
賴連緞君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逕向本部陳情,將中壢市洽溪子段一六二及三三○地號私有溜池,重新列入區段徵收,請准予列席參加本部都委會審議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7
陳情理由:
-
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八七府地六字第一五七六三九號函,檢送該府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召開「台灣省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第三案,請內政部儘速審議完成桃園等四站都市計畫案,並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核定桃園、新竹、台中三站區段徵收計畫書。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會及專案小組已加速審議各高鐵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案。
-
洽悉。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8
陳情理由:
-
呂惠娟君未署日期陳情查詢新皇家社區將列為高鐵桃園站地區區段徵收事宜。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19
陳情理由:
-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桃農水管字第八二八八號函,為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範圍內,該會所有灌溉溜池建請統一辦理區段徵收,並請協助施作連接水路,以維持原有灌溉功能。
-
溜池一:擬由該會桃園大圳五支線四號池替代,並以五支線作為連接水路。
-
溜池二:擬由四十一號河水替代,該河水路原流經特定區部分,擬由特定區內計畫道路側溝替代作為連接水路。
-
溜池三、四,貴會初步決議劃為公園用地,其灌溉替代水源,在加強六支線設施後,可由該支線直接灌溉,並在特定區內計畫道路側溝作為連接替代水路使用。
-
請貴會秉公處理原則將溜池一、二比照溜池三、四統一辦理區段徵收。
部都委會決議:
-
鑑於溜池為先民開墾之遺址,具歷史價值意義,且本特定區開發後,地表逕流增加,溜池之調節功能,更為重要,故溜池仍應維持現狀。此外,據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列席代表說明考量財務計畫可行性、桃園航空貨物園區暨客運園區特定區計畫案例、桃園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以及規劃內容不影響水利會原有權益等因素,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及修正計畫圖辦理。
陳情案名:
左列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規劃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提修正計畫內容,併同「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請本案專案小組黃召集人武達確認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陳情編號:
20
陳情理由:
-
李萬得君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陳情書建議:
-
保留「惠我堂」四合院古屋。
-
桃園縣大園鄉橫山段橫山小段一八○-七地號住宅區變更為公四綠地。
-
桃園縣大園鄉橫山段橫山小段一七五地號公四綠地變更為住宅區。
-
皇家社區旁池塘廢除,納入高鐵住宅區規劃,以利交通及都市發展。
部都委會決議:
-
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
不予採納。
-
三、不予採納。
-
四、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
陳情理由:
-
交通部高鐵局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八十七高鐵地字第O一二六四號函台灣省政府環保處,有關﹁中正國際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區﹂公開展覽中,其中大園鄉橫峰村改列為第三級航空噪音管制區,嚴重影響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之都市規劃及土地開發工作之順遂,建議將實際未受噪音影響之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範圍,不列入中正國際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區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2
陳情理由:
-
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八七住都市字第O一五八三O號移文單轉來桃園縣大園鄉公所,建議將高鐵青埔站區聯外桃一一三線道路拓寬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道路位於特定區範圍內部分,規劃單位已配合調整為寬度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至位於特定區範圍外部分,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3
陳情理由:
-
有關許阿雄君等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逕向本部陳情、李振胤君及許禮恭君列席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四三三次會議中口頭陳訴,中壢市青埔段一一八之四地號等土地變為宗教專用區,顯有涉及不法圖利他人之嫌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請規劃單位查明該寺廟是否自始即為合法登記之寺廟或為補辦登記之寺廟後,併審查結論十一辦理。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4
陳情理由:
-
中壢市公所、許禮恭君列席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四三三次會議中口頭陳訴:
-
中壢市公所建議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規劃環保用地時,一併考量該市垃圾量(每日約三百噸),增設環保用地乙處或規劃焚化爐用地,以回饋地方解決垃圾問題乙案。
-
許禮恭君建議灌溉設施專用區規劃不當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規劃單位已參考辦理,於計畫區西北側已依計畫人口規劃環保設施用地。
-
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5
陳情理由:
-
許禮恭君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意見,建議埤塘、道路彎曲規劃不當及停車場用地太少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埤塘部分,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
-
有關道路及停車場部分,規劃單位已妥為規劃修正。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6
陳情理由:
-
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八七台省都字第一五○○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七地六字第二一一六七號函轉來台灣省議會「中壢市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自救委員會召集人呂啟祥先生等陳情案」協調會議紀錄十四項協調結論,請納入「擬定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案」審議參考乙案。
-
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地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否則建採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
原規劃之產業區用地過大且集中於站址周邊,建請應予縮小並分散,以均衡地方發展。
-
有關區內房地分配原則,應採原地保留或就近土地優先分配並依土地價值就近保留分配,避免農地與建地或其它地目混雜抽籤分配,以維原住戶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
水利會所有之水塘用地應納入區段徵收作業,不得保留,以示公允,另經規劃為河川整治區內之私有農地亦應納入區段徵收作業,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
原規劃之大型密集社區建築物係予保留,為保障原住戶權益,一般住宅亦應比照保留,以示公允。
-
規劃作業宜考量地方輿情並實地勘查,如原為河川地或墓地等瑕疵土地不得編訂為住宅區,以符民意。
-
原公用場所如社區發展協會或大型寺廟應予保留,以供居民遊憩膜拜之用。
-
桃一一三線與桃四五線之連接道寬度應與本線相同,以利通行。
-
老街溪整治後之河川浮覆地宜全面綠美化,以維市容。
-
商業區之容積率建請提高為百分之四二○,住宅區容積率則宜提高為百分之三○○,以增加土地使用效率。
-
商業區與住宅區宜同時辦理細部計畫,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
原房屋被徵收拆除,建物所有權人未獲分配土地建屋完工前,另行租屋之租金補貼,請有關單位研處其可行性,以利居民。
-
焚化爐用地應有完善之周邊設施,並對其周邊村里應有回饋計畫,如水電費補助等。
-
高鐵桃園站特定區之規劃設計相關單位有任何研商會議,均應通知中壢市公所與當地村里辦公室,俾派員列席旁聽,以瞭解該區開發案之進展。
部都委會決議:
-
涉及區段徵收法令規定,不予討論,請地政單位參處。
-
規劃單位已採納修正。
-
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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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部分,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河川區內私有農地,請有關單位依法辦理。
-
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
規劃單位已酌予考量辦理。
-
規劃單位已採納辦理。
-
規劃單位已採納辦理。
-
涉及河川整治工程,請開發單位參處。
-
十、併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討論。
-
十一、本案係特定區計畫,已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併同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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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轉請地政單位參處。
-
十三、前段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已採納辦理。至於回饋計畫,請該目的事業單位參處。
-
十四、區段徵收作業已與中壢市公所密切連繫,並召開說明會。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7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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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建勳君八十七年四月二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八十七年四月八日八七住都市字第○二六八七九號移文單轉來賴君同案陳情書、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八七住都市字第○二八七九一號移文單轉來賴君補述同案陳情理由,以及交通部高鐵局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八十七)高鐵地字第○四五六五號函檢送賴君等人同案請願書乙案,建議依高鐵桃園青埔站原規劃,完成區段徵收中壢市洽溪子段三三○及一六二地號之溜地,以保障權益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8
陳情理由:
-
本部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台八七內秘字第八七○三九五九號函送行政院函轉立法院朱委員鳳芝書面質詢所提九項建議乙案。
-
高速鐵路桃園青埔站內土地徵收,其發還抵價地之比率應由四○%提升為四五%。
-
由於高鐵桃園站特定區中產業區面積高達五○餘公頃,且全部集中在車站沿線的精華區中,對當地民眾權益影響甚鉅,建議分散及縮小特定區內產業區之面積,同時應提高商業區與住宅區之容積率,以利地主權益。
-
在高鐵特定區中,目前在對既有房舍及土地分配等方面皆未有定案,建請依土地價值就近保留分配,避免農地與建地或其他地目混雜抽籤分配,造成不公之現象。
-
高鐵特定區中,應讓一般住宅建物適用大型社區可保留原建築物之規定。
-
高鐵特定區中,產業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用途應公開說明,關於地區社區發展協會及青昇宮活動中心用地應函括在特定區之整體規劃中。
-
桃一一三線省公路局規劃三○米寬道路,但都市計劃內連接桃一一三線的都市計劃圖只規劃一五米道路,未來勢必不敷使用,建請配合省公路局計劃案辦理,以利通行。
-
區段徵收辦法請主辦單位詳細說明,在區段徵收案未得到六成以上地主同意前,主管單位不得強力執行區段徵收。
-
應針對都市計劃區內商業區及住宅區進行細部規劃,以免發生日後地主在其土地上重蓋建物時,還必須再私設道路的問題。
-
特定區中池塘用地應全部列入徵收作業中,不可有特權存在。
部都委會決議:
-
建議事項(一)至(六)及(八),併同陳情意見第六案。
-
建議事項(七),涉及區段徵收法令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
建議事項(九),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9
陳情理由:
-
陳麗雲君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意見、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七市二字第○三○八五號移文單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八七地六字第一九七五一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建議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內規劃小街廓之住宅區,以供持有小坪數建地之地主分配,以維護民眾權益乙案;陳麗雲君並以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八七陳字第○○六號陳情函,建請同意列席本部都委會說明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0
陳情理由:
-
林枝惠君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八七台省都字第二一八○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有關中壢市洽溪子段三三○地號系爭溜池,原規劃為體育場,何時變更為灌溉設施專用區,以維權益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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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七地六字第二一一六七號函轉來高速鐵路桃園車站區段徵收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十一項綜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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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政府舉辦之高鐵桃園站區段徵收說明會,因舉辦單位對區域民眾之陳情協調會內容未作具體答覆,本區域民眾不予認同,請與地區民眾溝通協調後再作規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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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地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否則建議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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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劃之產業區用地過大且集中於站址周邊,應予縮小並分散,以均衡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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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所有之水塘用地應一併納入區段徵收作業,不得保留,以示公允,另經規劃為河川整治區內之私有農地亦應納入區段徵收作業,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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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之容積率建請提高為四五○%,住宅容積率則提高為三五○%,以增加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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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在區域內設立服務處,由相關工作單位派員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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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桃園站特定區之規劃設計相關單位有任何研商會議,均應通知中壢市公所、大園鄉公所與當地村里辦公室,俾派員席,以瞭解該區開發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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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被徵收後原有之農用機具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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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違章建築物應以現有物實價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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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承租戶應給予適當補償。
-
農民土地被徵收後,應可持續辦理農保,並保有購買農地之權利。
部都委會決議:
-
建議事項(一)至(七),併同陳情意見第六案。
-
建議事項(八)、(九)、(十)、(十一),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2
陳情理由:
-
顏奶玉君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意見、桃園縣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八七府地區字第○八二七六九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地六字第二二七五七號函轉同案陳情書,建議位於桃園縣大園鄉橫峰村之合法社區房屋,排除於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外,或將該特定區十五號計畫道路往右偏移三十公分,避開合法公寓住宅,以減少損失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3
陳情理由:
-
許鄒嬌妹君八十七年五月四日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意見,建議將中壢市青埔段三三○地號土地列入區段徵收,水利會所有土地直接分配在灌溉設施專用區乙案;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建議有關桃園農田水利會桃園大圳6-5號池因灌溉用(即申請人等所有中壢洽溪子段三三○地號),如將其排除在區段徵收範圍外,是否失當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4
陳情理由:
-
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四八一○號函,檢送台灣省議會彭議員添富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代表接見受理「高速鐵路桃園、新竹車站特定區自救委員會召集人呂啟祥、陳清鏡先生等陳情案」召開之協調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請就該調處結論二「請省政府函請內政部有關高速鐵路車站都市計畫案暫緩審議」核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5
陳情理由:
-
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八七台省都字第三一六八號函轉來李萬得君陳情書及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規劃局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八七市二字第五九九三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建議桃園縣大園鄉橫峰村三○鄰九號旁十公尺計畫道路往內邊遷移,以及部分農地建地及建築物,不列入高鐵車站區段徵收範圍內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有關道路修正部分,規劃單位已採納辦理。
-
至不列入區段徵收範圍乙節,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6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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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連緞君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逕向本部陳情,將中壢市洽溪子段一六二及三三○地號私有溜池,重新列入區段徵收,請准予列席參加本部都委會審議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7
陳情理由:
-
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八七府地六字第一五七六三九號函,檢送該府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召開「台灣省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第三案,請內政部儘速審議完成桃園等四站都市計畫案,並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核定桃園、新竹、台中三站區段徵收計畫書。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會及專案小組已加速審議各高鐵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案。
-
洽悉。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8
陳情理由:
-
呂惠娟君未署日期陳情查詢新皇家社區將列為高鐵桃園站地區區段徵收事宜。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9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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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桃農水管字第八二八八號函,為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範圍內,該會所有灌溉溜池建請統一辦理區段徵收,並請協助施作連接水路,以維持原有灌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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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池一:擬由該會桃園大圳五支線四號池替代,並以五支線作為連接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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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池二:擬由四十一號河水替代,該河水路原流經特定區部分,擬由特定區內計畫道路側溝替代作為連接水路。
-
溜池三、四,貴會初步決議劃為公園用地,其灌溉替代水源,在加強六支線設施後,可由該支線直接灌溉,並在特定區內計畫道路側溝作為連接替代水路使用。
-
請貴會秉公處理原則將溜池一、二比照溜池三、四統一辦理區段徵收。
部都委會決議:
-
鑑於溜池為先民開墾之遺址,具歷史價值意義,且本特定區開發後,地表逕流增加,溜池之調節功能,更為重要,故溜池仍應維持現狀。
-
至於溜一、溜二可否規劃為公共設施,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乙節,請規劃單位研提財務計畫分析資料,提大會討論。
陳情案名: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20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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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萬得君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陳情書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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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惠我堂」四合院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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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大園鄉橫山段橫山小段一八○-七地號住宅區變更為公四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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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大園鄉橫山段橫山小段一七五地號公四綠地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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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社區旁池塘廢除,納入高鐵住宅區規劃,以利交通及都市發展。
部都委會決議:
-
涉及區段徵收作業規定,請地政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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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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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採納。
-
四、併同陳情意見第十九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