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01-臨時動議-第一案:簡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備案案件程序改進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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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01
案件id
MOIO4601-6-011-de395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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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按本部報奉行政院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台八十五內00六0九號函核示原則同意之「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因應措施(近程措施)」,在實際作業程序上僅不作實質審查外,事先仍需提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始得決議准否備案,流程雖稍有簡化,惟實際縮短時程仍屬有限,成效未能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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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新任林委員兼執行秘書益厚有鑑於此,並為提高本會審議效率與品質,避免曠日廢時,影響重大建設之推動,以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之需求,貫徹政府再造、人力再造、法治再造,提高行政效率,達成「新、速、實、簡」等政策目標,爰於本次會議審議台灣省政府報部備案之計畫案件前,就「簡化本部都委會審議備案案件程序改進措施」案,口頭提出報告,經與會委員討論獲致左列改進措施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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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爾後本部都委會審議台灣省政府已依法核定,再轉報請本部「備案」之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案件,改以報告案方式於核定案之後提會,宣讀案情節略及幕僚作業之初審意見(如有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政府所訂行政命令或規範者,建議由委員會決議予以修正等具體意見),其餘不重複作實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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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會委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需以書面正式提出,由幕僚單位彙整紀錄之,並請核定機關台灣省政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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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議紀錄經整理簽報兼主任委員核可後,毋庸俟紀錄於下次會議宣讀確定,即以部函函復台灣省政府准予備案或發交台灣省政府依決議修正書圖後,重行核定,報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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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紀錄儘量於會後十日內簽報,俾將紀錄(初稿)連同下次開會通知寄發各委員及省府,先行確認紀錄內容,以縮短會議中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之時間,避免確認紀錄時間冗長,影響核定案件之審議時效。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