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41-報告事項-第一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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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41
案件id
MOIO4641-2-002-0f078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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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規範前經提報本會第四○四次、第四○五次會議報告,經決議修正通過,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報院核備後,由本部以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七八號函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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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規範為都市計畫農業區辦理變更使用之依據,為符合社會公平原則,避免申請開發者於完成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程序後,閒置土地待價而沽,爰於規範之附帶條件(第四十四點第三款)規定,申請人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之協議書中應載明:「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不得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以防範土地投機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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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茲依據本規範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因涉及土地規劃作業、都市計畫變更審議、環境影響評估暨水土保持審查等相關規定,往往須由專業之開發單位辦理。然因專業之開發單位未具農民身份,依法不能取得農業區土地之所有權,只得以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方式申請變更使用。如此對於開發單位而言,可能會因前期之投資金額龐大、風險甚鉅而裹足不前,此亦可能係造成農地釋出方案推動迄今仍未見成效之主因,爰有修正本規定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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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復查規範申請工商綜合區開發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亦有相同規定,因實務推動上確有困難,經濟部業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五二二五號函釋略以:「允許原已持有土地使用同意書之開發人,辦理原經同意使用之土地,移轉登記至其名下,尚不違該款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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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據此,本署於去(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及省(市)政府召開會議獲致結論略以:「原則同意比照經濟部函釋,允許開發者於取得開發許可後,得將已持有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土地移轉登記至其名下,但開發人仍應確實遵守其簽訂之協議書,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不得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會議結論一)。另為避免開發人取得開發範圍內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移轉予第三人,造成開發案件核准後無法順利推動之問題,於修正審議規範時併與考量,增列適切管制之規定(會議結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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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謹依前開會議結論並參考行政院修正核定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二十五條之立法例,完成本規範修正草案妥竣(詳附件),特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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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並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備後,再通函地方政府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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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WORD_TABLE:t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