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7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吳鳳廟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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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71
案件id
MOIO4671-2-002-1a59f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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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六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二九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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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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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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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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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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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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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四附帶條件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照等疑義,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計畫書內增訂規定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否則應恢復原計畫,並請嘉義縣政府依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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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應增列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