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7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士林官邸暨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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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71
案件id
MOIO4671-4-006-98dbb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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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四一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府都二字第八七○七六五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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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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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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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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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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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赴現場勘查,並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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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左列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台北市政府先行研酌後,併同前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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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四月二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五月二十一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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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一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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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_TABLE:t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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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黃委員武達、黃委世孟、陳委員銀河、王委員崇林及張委員元旭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許委員坤南擔任召集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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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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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範圍內既存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如有保留或維護之必要者,尤其是士林官邸正房、招待所、凱歌堂、新蘭亭、慈雲亭及中山北路五段三七八巷綠色隧道植栽等,請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計畫書內表明為「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並規定相關內容及附圖,以確保本案為塑造具有歷史空間記憶意象之規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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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林路擬拓寬至十六公尺部分,請台北市政府補充道路斷面圖(含車行路寬、人行步道及植栽等),以利執行。此外,臨福林路之公園用地應至少留設六公尺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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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實施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之私有土地,擬引入之土地及建築物容許使用項目,應避免與塑造具有歷史空間記憶之開發構想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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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北路五段四六○巷南側規劃為特定商業區,造成入口公共空間似嫌不足,應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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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山北路五段四六○巷北側特定商業區及圓環,應依左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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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業區西側基地應退縮十五公尺,留供帶狀公園(寬度九公尺)及南北單向通行車道(寬度六公尺)使用,帶狀公園應有完整透水層,以利喬木植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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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業區北側基地應退縮六公尺,供連續性無遮簷人行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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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業區東側及南側基地應退縮八公尺,供雙向通行車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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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側入口圓環為塑造特定商業區建築及人行入口意象,仍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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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園規劃開發所涉現住戶之拆遷安置相關事項,請台北市政府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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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電所用地位置調整替代方案事宜,應依左列各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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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用地維持原計畫位置,並不低於原規劃面積,以方整為原則,調整變電所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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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同意由十五公尺放寬至十八公尺,其餘建蔽率、容積率等管制規定依原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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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北路五段三七八巷路樹組成之綠色隧道須完整保留,兩側路樹中間依現況留設約八公尺車道,未來台電公司申請建築之退縮空間,應配合調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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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用地車輛之進出,以不影響中山北路五段及三七八巷交通為原則,必要時,變電所用地內得自行留設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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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用地臨東側水溝應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予綠化植栽喬木;臨中山北路側應退縮三十公尺留供帶狀公園使用,得計入法定空地,但不得設置進出風口等變電所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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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變電所設施不計入容積率,地下室開挖率應依法定最大建蔽率加一○%為限。地下建築物必要時,得延伸於臨中山北路帶狀公園下方,惟其延伸不得超過六公尺寬,以維持三十公尺帶狀公園之完整,並保持至少二十四公尺之完整透水空間,以利植栽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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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變電所及辦公廳舍、營業處,應於退縮三十公尺外之基地建築共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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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劃變電所用地位置,應由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其北側十公尺計畫道路配合變電所用地調整,應延伸至中山北路五段三七八巷底,以供指揮所及公園開闢後人車進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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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電公司配合本案開發時程,將附近高壓電塔遷移或改採地下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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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用地退縮之三十公尺帶狀公園由台北市政府整體規劃,並由台電公司負責開闢及認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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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園用地名稱建議應予以編號並命名,如○○史蹟公園,以符本計畫規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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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園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應優先於福林路入口旁,規劃適當之遊覽車及汽機車停車空間,以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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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依左列各點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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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該府都市發展局會同地政處評估區段徵收可行性(至少包括土地及地上物現況調查、土地權利關係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財務可行性分析、財務負擔是否違反公共債務法規定、二年內完成區段徵收可行性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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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照本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召開再次研商「關於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俟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相關會議」結論(二):「爾後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辦理者,應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各該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款規定,要求計畫書內表明開發方式及實施期程、進度及經費等,以符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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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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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灣電力公司(87.11.19電業字第87110994號函)。
(88.4.26電業字第88.41426號函)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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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知台電屆時與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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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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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山北路五段三七八巷現況兩側為成排茂盛之榕樹隧道,極富地區特殊環境意象,該綠色隧道生長狀況良好,樹枝糾結樹蔭濃密,如依台電所提將變電所用地跨越中山北路五段三七八巷至西側水溝,並酌予修正中山北路五段三七八巷,必將該樹移植,則頗富意義之綠色隧道將永不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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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則上依據市都委會決議內容之強度辦理(建蔽率40%、容積率120%、限高十五公尺、變電所全地下化不計入容積、地下開挖80%且為變電所設施使用時不計入容積),並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將建物景觀處理與周圍環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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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於要塞管制區內涉及軍事禁限建問題,只要軍方同意特許興建(可為衡山指揮所東道口西側屏衛)即可興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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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前述內容均可達成,未來變電所遷建至三七八巷西側對地區整體環境與未來發展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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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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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三十公尺留作法定空地(可計入建蔽、容積率),綠帶下僅得為變電所直接相關設施使用,綠帶上得設置進出風口及人員逃生口等直接且必要設施,並配合當地景觀美化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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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臨中山北路五段闢建台北北區處大門,由台電興建不得大於五公尺寬之步道。三七八巷現址側門得於不破壞既有綠色隧道植栽情況下保留,供車輛進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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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有關變電所用地之建築強度與規範原則上比照市都委會通過內容辦理(建蔽率40%、容積率120%、限高十五公尺、變電所全地下化不計入容積、地下開挖80%且為變電所設施使用時不計入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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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電所用地上得將地下變電所與辦公廳舍及營業處共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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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電所用地上一切設施之興築、維管費用悉由台電負擔,並無相關拆遷補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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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來變電所地下化後原有附近高壓電塔應併同規劃遷移或改採地下化方式鋪設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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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就士林官邸地區發展之完整性而言,本府認為此方案非為最佳,如於方案一確實不可行時再採此方案為妥。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憲兵司令部(88.4.15繕治第05118號函)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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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指揮所西道口目前仍屬大直要塞管制區內,且為市有土地,如變更為機關用地似過於突顯其隱密性,宜請國防部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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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變更為機關用地,未來有關國防安全及維護管理事宜,本府當與國防部共同維護管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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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國防安全,同意依憲兵司令部代表於會中建議範圍,由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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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後機關用地與公園用地之界面處理,請軍方盡量配合台北市政府規劃構想辦理,以維公園整體景觀完整性。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王○義先生(88.1.26陳情書)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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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住戶拆遷安置構想,目前刻由本府公園處預為研擬中,未來將視計畫定案後妥予處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邰○海先生等(88.1.29及6.9陳情書、88.1.議服字第88600497號函)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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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住戶拆遷安置構想,目前刻由本府公園處預為研擬中,未來將視計畫定案後妥予處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欽(88.2.22陳情書)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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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前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四一次會議決議(略以):「車站用地涉及轉運空間需求、人行動線之佈設等議題,本用地不予變更。另請發展局、交通局儘速會同相關單位,對車站規模、陳情人建議詳予研討,另行辦理」,案經交通局評估不宜將車站用地擴大。且查廿一號公園用地土地業已徵收,本府並已編列開闢經費故廿一號公園用地仍維持公園使用,至於原規劃之車站用地將納入士林區通盤檢討案中予以劃設,以兼顧地區交通轉運需求。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黃○梅君(88.3.4.陳情書)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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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商業用地容積率二二五%之擬定,係配合官邸地區未來使用性質、視覺景觀、活動強度、交通系統及商業需求等因素規劃,並比照周邊地區發展強度(住三)充分兼顧地主權益下劃設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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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原提公展之特定商業用地使用組別容許「百貨公司」、「電影院」及「國際觀光旅館」等三項使用,惟審議時市都委會委員考量地區環境衝擊過大且與官邸暨附近公園之意境不協調,經大會表決後始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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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發還比例問題為考量地區特殊環境及予地主權益之充分維護,已將區段徵收發還比例部份,全部劃為商業區,而其發還比例係依據行政院86.1.4台八十六內字第○○三五二號函示規定內容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自辦重劃委員會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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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士林官邸原為保護區,依據行政院函規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率採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因此本案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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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發還比例問題為考量地區特殊環境及予地主權益之充分維護,已將區段徵收發還比例部份,全部劃為商業區,而其發還比例係依據行政院86.1.4台八十六內字第○○三五二號函示規定內容辦理。另依據現行報內政部之計畫內容,經地政處研究,本計畫劃設之商業區面積佔私有土地總面積之40%左右,因此無法再提高發還土地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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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商業用地容積率二二五%之擬定,係配合官邸地區未來使用性質、視覺景觀、活動強度、交通系統及商業需求等因素規劃,並比照周邊地區發展強度(住三)充分兼顧地主權益下劃設而得。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黃○梅八十八年六月八日陳情書(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陳情案件)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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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1至4,同本表編號六決議文,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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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5,併同本案決議文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