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7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北投溫泉親水公園附近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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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71
案件id
MOIO4671-4-008-e9305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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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四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府都一字第八八○○三五三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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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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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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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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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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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左列向本部陳情意見,請台北市政府先行研酌後,併同前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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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_TABLE:t005〕」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由本會委員李委員威儀召集馮委員正民、黃委員武達、陳委員銀河、黃委員世孟、侯委員錦雄等專家委員,及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機關代表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本(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前往實地勘查完竣,並分別於本(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五月十九日、六月二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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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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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性部分本計畫案名應刪除「修訂」及「擬(修)訂」等文字,並應修正為「變更台北市北投溫泉親水公園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變更台北市北投溫泉親水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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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補充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現有人口數、旅館數等相關資料納入主要計畫書內敘明,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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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業區擬變更為「觀光商業用地」部分,名稱應修正為「特定觀光商業專用區」。至原住宅區擬變更為「休閒旅館住宅用地」部分,考量為降低對原住宅區生活環境品質造成負面衝擊,應對將來休閒旅館之開發行為研擬適當之管制規定,納入計畫書內敘明,其名稱應修正為「特定休閒旅館住宅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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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規定部分,應配合最新發布修正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相關規定酌予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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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計畫區內多為山坡地,除捷運站南側擬變更之公園用地外,其餘公園用地之開發,應儘量不以開挖地下室方式進行多目標使用,及各該建築基地開發時,亦應儘量降低開挖率,並於計畫書內補列相關開挖率規定,以確保水土保持工程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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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計畫區將來可能引進大量旅館之衝擊影響,請另案研訂未來准許開發為旅館使用之審議規範或相關管制規定,以確保原住戶之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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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運輸及觀光管理部分有關本計畫區內停車空間之需求及交通管理相關配套措施,應詳加規劃並提出說明,納入計畫書內敘明,至未來公園用地作為多目標使用之停車場開闢時程,建議應俟本計畫發布實施後,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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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本計畫區觀光遊憩之尖離峰遊客需求情形,研具因應配合措施,含接駁(巡迴)專車臨時停車之空間預留、捷運車站旁之轉運設施、以及觀光遊憩必要之服務設施等,預為劃設適當區位範圍面積,並同意以附錄方式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爾後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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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之交通運輸系統應以大眾運輸工具為主,並應妥為留設全區之人行步道系統,以確保人行之舒適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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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本計畫區內狹窄道路之路邊停車問題,除捷運站南側之公園用地得作多目標停車場使用外,其餘地區應考量增加劃設數處小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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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原為老舊社區,道路多彎曲狹窄,為確保未來道路交通順暢並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應對本計畫區內都市防災系統、建築逃生避難空間、垃圾廢棄物處理、歷史建物及景觀資源維護等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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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控制及資源管理部分考量溫泉為重要之自然資源,有關本計畫區溫泉開採量之總量管制,以及溫泉使用後之污染處理等問題,應妥為研訂必要之因應措施,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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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開發後之溫泉需求總量、現有溫泉旅館數(含總房數)、旅館分布情況及目前溫泉之接管情形,請查明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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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溫泉水源供應之問題,同意台北市政府所提以供水量控制未來開發需求之原則,惟應確實訂定整體水源管制策略,依可取得之水源及供水量,調節未來該地區之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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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內應增列「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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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台北市政府所提將本計畫案細部計畫說明書第十一頁(十一)中段文字「......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擬訂整體更新計畫......」修正為「......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擬訂整體更新計畫......」,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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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中冶環境造形顧問有限公司郭中端君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陳情書及列席本會建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將地熱谷指定為「自然保留區」乙節,考量將來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維護之權責歸屬,上開地區應修正為公園用地(供生態保育使用),及增列不得任意採取北投石及煮蛋等相關管制規定,以確保自然生態資源免遭破壞,並於細部計畫書內敘明規定。至擬變更範圍面積及管制內容應請台北市政府依生態保育原則及原「地熱景觀區」規劃範圍詳予劃定。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北投區中心里一鄰居民權益委員會」曹○雲君等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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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投光明路一五七巷二、三弄一帶原規劃為公園用地,陳情維 持為都市計畫商三用地,以維護人民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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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台北市都委會業經決議略以:「基於大部分土地為國有土地、公地公用原則及利於纜車站設置之可能腹地、地區交通改善與BOT之進行,同意市府將捷運站南側原商三、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同意照台北市都委會決議辦理,上開陳情事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