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7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大同區大稻埕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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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71
案件id
MOIO4671-4-010-126b1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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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三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府都四字第八七0六三八六五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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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暨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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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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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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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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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第四五七次會議審決:「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七、嗣經簽奉核示,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許委員坤南、黃委員世孟、謝委員潮儀、李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夏委員正鐘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許委員坤南擔任召集人,並分別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六月二十三日召開第一、二、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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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容積移轉」制度對於都市更新工作之順利推動及都市環境景觀之改善為一有效之執行工具,且為當前重要政策;「都市更新條例」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並由本部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二六七六號令發布實施在案。是以,本案「大稻埕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應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上開條例及辦法規定配合修正。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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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壹、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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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彰顯都市計畫劃設為特定專用區之目的,計畫案名同意台北市政府所提修正名稱為「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惟細部計畫案內原劃設之特定商業用地、一般商業用地、特定住宅用地及河濱住宅用地部分,核與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符,名稱應修正為本特定專用區內各種次使用分區,如「特定專用區(一)(供特定商業使用)」等,並配合於細部計畫中調整修正各特定專用區次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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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府都四字第八八0三二二四九00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二次審查會議結論所檢送配合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修正之計畫內容,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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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鑑於「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對於容積移轉未有獎勵容積之規定,是以,有關獎勵文字應予修正,並應將有關容積相關規定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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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後本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容積移轉之申請人、第十一、十二點規定接受基地亦需清理他項權利及租賃契約、第十四點規定容積移轉建檔之方式等,應依照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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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後上開要點第六點有關土地捐贈之移轉所有權人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乙節,應修正為應從其相關稅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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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之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不足,同時道路寬度狹窄,停車問題嚴重,為提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滿足居民休閒遊憩活動空間,建構當地都市意象、建立都市防災系統,請台北市政府於都市設計與都市更新審議時研提配合具體解決方案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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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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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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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有關本會陳委員銀河建議各級地方政府實施都市設計制度時,應針對各該地區都市設計審議事項內容明確訂定,並納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內敘明,如都市設計管制審議事項未明確規定者,應悉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避免各地方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權責不清,影響建築設計之專業性乙節,除請台北市政府研究檢討辦理外,並由內政部函請其他各地方政府妥處。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重耀建築師事務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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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一次審決通過之「簡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所陳事項案涉細部計畫規定事宜,請台北市政府參處。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宋○鏞先生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彭○華先生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