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71-審議事項-第八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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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71
案件id
MOIO4671-4-013-9c9de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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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內政部為執行高雄新市鎮開發計畫,因應實際開發執行需要及本部都委會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三七四次會議審決「訂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時附帶決議略以:「為配合本地區整體開發及都市設計需要,達成『綜合示範社區』規劃旨意,本計畫發佈實施後,本地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應儘速另案檢討變更,以符實需。」,爰經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六○○號函請高雄市政府及台灣省政府轉高雄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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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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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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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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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至十月六日止,分別於高雄市政府、楠梓區公所及高雄縣政府、岡山鎮公所、橋頭鄉公所、燕巢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橋頭鄉公所、下午二時假楠梓區公所,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岡山鎮公所、下午二時假燕巢鄉民眾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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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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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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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施委員鴻志、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黃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歐陽委員嶠暉,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並由施委員鴻志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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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二十二日、三十日、五月十四日召開四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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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草案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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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案除公共建設有迫切需要者(如捷運、第一期發展區)、舊市區及未來優先發展地區(第二期發展區)之檢討變更內容外,其餘變更內容(如後期發展區等檢討變更事項),應依據開發時程、財務計畫及未來發展情形,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再配合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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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幹道交叉路口交通,以及具保存價值之植栽、建物,應請規劃單位妥予考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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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滿足地區停車需求,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者,得於地下層作停車場使用。另有關「公三」公園用地,為供應該地區用水之需要,同意變更為公園用地兼供自來水事業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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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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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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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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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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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糖業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資產字第八八九四○○二○○五號函建議為地方繁榮,同意將現仍保存原有風貌的二棟行政中心及其中間的龐大樹木群之土地劃為古蹟保存區,其餘土地保留新市鎮原規劃用地,准予列席都委會說明乙節,併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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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第六河川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河六管字第五○七九號函為後勁溪省市共界處青埔排水溝工程使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工業區土地,必須將土地變更為河道用地,以取得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辦理用地徵收作業乙節,同意採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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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內容綜理表〔WORD_TABLE:t009〕〔WORD_TABLE:t010〕〔WORD_TABLE:t011〕〔WORD_TABLE:t012〕註:1.表內面積標註至小數點第三位者,於本計畫說明書其它面積統計時,該面積將自小數點第三位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2.本表變更第10案之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面積過於狹小,不予標註,以橋頭鄉橋北段955地號面積為準。3.表內面積仍應以核定書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WORD_TABLE:t013〕〔WORD_TABLE:t014〕〔WORD_TABLE:t015〕附表二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附表三逾期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附件高雄市政府捷運局為配合捷運系統規劃於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變更內容及面積表〔WORD_TABLE:t018〕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
陳情地點:
橋南段1290、1291、1467等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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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橋頭都市計畫時劃為住宅區,納入新市鎮計畫後變更為道路用地,影響民利。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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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道路截角依規定須自行留設,無補償之必要,未便採納。至計畫圖繪製錯誤部分,應予修正。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張○煌
陳情地點:
仕興段766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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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為停車場使用,但目前僅被部分特定人士所佔用。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仕隆國小呂○三
陳情地點:
仕興段633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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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土地為學校所有並為學校使用,本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影響本學校整體使用。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李○昌等四人
陳情地點:
仕興段599地號等九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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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土地被劃為文小用地,但仕隆國小並無使用以上九筆土地,如撤銷該九筆土地為文小土地,亦無影響學校將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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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文檢附仕隆國小(87)仕國總字第2132號函示略以:如陳情位置以現有學校圍牆為學校用地之區界線,對學校發展影響不大)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黃○麗等四人
陳情地點:
橋南段913、914、915、1093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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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檢將既成道路變更為4米道路,影響民眾車輛進入。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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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原都市計畫道路或將南側4米道路變更為8米道路。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中華電信鳳山營業處
陳情地點:
橋北段822、822-1、822-2、822-3、822-4、827、827-1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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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電信機房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影響電信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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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機房為橋頭唯一市內電話機房,已投資土地、房屋建築、機線設備等六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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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2-3、822-4地下有緊急發電機用儲油槽,且將受容積率限制,無法增建四樓進行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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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規劃之機三用地僅供電信服務中心及郵局使用,本機房仍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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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電信機房除機房結構物外,尚須保留空間供汰換、維修及新裝機吊送機械設備及車輛進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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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信建設自土地取得至完成裝機需時數年,且其設備均需另購,無法由原有直接搬遷。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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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將822-3、822-4地號停車場用地,恢復住宅區或機關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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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現有電信設施及發展需要,同意採納,並修正變更停車場用地為電信用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
陳情地點:
橋中段9、10、11、12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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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為大排水溝用地,今變更為住宅區,將有水患之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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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糖公司同意排水溝寬度加寬。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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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10、11、12號變更為2米水溝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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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橋中段9號變更為1.4米水溝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朱○素
陳情地點:
橋頭段56-1、54-1、56、57-1、57-3、60、60-1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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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巷道位置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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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地段已自然形成四條巷道,本巷道之存在是多餘的,形成土地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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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十年前之規劃,不同時代所為之現況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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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案經鄉、縣都委會審查通過廢除該巷道在案。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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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請准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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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實情尊重地方政府意見,核准所陳。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林○一
陳情地點:
橋頭鄉德松段744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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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自民國63年劃為綠地,迄今未辦理徵收,土地又無法使用,浪費資源,並影響民眾權益。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
陳情地點:
德松段197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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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位置錯誤。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橋頭鄉台一線自救委員會、鍾○春等
陳情地點:
橋頭鄉橋北至橋南台一線省道兩側全部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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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西側已規劃興建60米外環道路,鄉境內原有20米新道路興建完成,已可疏通台一線交通流量,為避免浪費並致民怨,維持原道路寬度。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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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一線維持原24米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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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新市鎮計畫興建60米外環道替代。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林○旺
陳情地點:
省道台一線橋頭段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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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段短短距離間有十多個紅綠燈,汽車行駛無法加速,再拓寬亦難提升行車效率,只會增加民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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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一線維持原24米寬度,並以開闢外環道路方式,紓解車流。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3
陳情人:
蘇○杏
陳情地點:
高雄縣岡山區文心段111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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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土地原為住宅區用地,因新市鎮計畫補定樁位錯誤,依新市鎮計畫劃為綠地用地,民眾利益受損。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4
陳情人:
謝○豐
陳情地點:
大寮段119-74地號
燕巢鄉林雞吊段292-1、292-2、292-3、292-4、292-7、292-17、292-16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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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市鎮計畫中大遼里一鄰下庄路10米計畫道路不合實際路況,與現5米道路併行,間隔僅數米不等,造成路況重複混亂,沿路居民土地遭受損失,畸零地無法利用,浪費寶貴的土地資源及造成民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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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計劃10米道路改沿現有5米道路拓寬至10米,儘量利用公有地及現成道路,降低民地的損失到最小程度。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5
陳情人:
謝○富
陳情地點:
大寮段119-226、119-227、119-211、119-239、119-243、119-245、119-247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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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市鎮計畫中於大寮里大遼二路至大遼五路間新闢一條10米道路,於其鄰近之東側計畫興闢一平行該道路之10米寬道路,足以代替該道路,為避免造成浪費公帑及損害居民之家園,應廢止該計畫道路。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6
陳情人:
泛聯科技公司
陳情地點:
燕巢鄉滾水段399-5、399-8、399-9、399-11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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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原岡山交流道特定區都市計畫時劃為零星工業區,今納入新市鎮計畫中遺漏。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7
陳情人:
高雄縣政府
陳情地點:
原岡山交流道特定區零工2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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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工業區都市計畫所發布之範圍大於本府(74)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5495號函核發之使用執照基地。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8
陳情人:
吳○春
陳情地點:
燕巢鄉安西段1017、1019、1022、1023、1027、1028、1029、1030、1033、1034、1035地號等11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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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市鎮計劃中大遼里一鄰下庄路10米計畫道路不合實際路況,與現5米道路併行,間隔僅數米不等,造成路況重複混亂,沿路居民土地遭受損失,畸零地無法利用,浪費寶貴的土地資源及造成民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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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計畫10米道路改沿現有5米道路拓寬至10米,儘量利用公有地及現成道路,降低民地的損失到最小程度。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9
陳情人:
謝○富等二十人
陳情地點:
高雄縣岡山區大寮段
捷運北機場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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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段土地為大寮里第九鄰土地,76年已因增設台一省道,將土地分割為兩截,原有家園剛經重整後,又將遭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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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段土地已完成二處棒球練習場及一處環保公園,今將之廢除,不僅浪費國家資源,且將廢止岡山居民休閒場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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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捷運北機場用地區位,以大寮排水溝為界,往省公路西邊臺糖土地進行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0
陳情人:
蘇○杏、洪○娟
陳情地點:
高雄縣岡山區大寮段309、310、310-2、310-3、312、313、314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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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土地己部份被徵收作為道路用地,復又進行徵收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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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請捷運站略往東移,保留民有財產權,並以台糖土地作為徵收對象,勿徵收民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1
陳情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陳情地點:
新市鎮範圍內捷運所需之路線及設施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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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配合新市鎮發展及引導高雄都會區之發展,本局積極推動高雄捷運紅線於89年度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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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捷運紅線北機廠土地取得方式,依通檢計畫書為「依大眾捷運法規定之徵收方式開發」,為有效利用交通用地及俾利整體規劃與民間投資開發。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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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機廠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請准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與「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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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發強度比照南機廠標準,建蔽率40%、容積率180%,並以總量管制為原則,且大眾運輸系統相關附屬設施不計入容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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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內容及面積,同意依高雄市政府捷運局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資料辦理(詳附件),並依初核意見理由,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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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園道用地全線變更為交通用地(供捷運、鐵路及道路使用),並規定捷運沿線落柱應避開計畫道路交叉口,以避免影響後期發展區建設。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2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
陳情地點:
林子頭97地點及五里林段1-1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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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地方繁榮,並提供岡山、燕巢、阿蓮、橋頭地區購物休閒空間。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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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約3.5公頃鄉有土地連接東、南側農業區至60米道及典寶溪河川用地規劃為工商綜合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3
陳情人:
偉成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欽)
陳情地點:
橋頭鄉筆秀段79、80、87、88、88-1、587、593、594、595、597、599、600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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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整體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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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達社會公平原則、民意及林部長之施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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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紓解開發單位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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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合高雄捷運紅線開發及捷運用地取得之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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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建地經區段徵收雖仍發回建地,但建地面積減少。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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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優先開闢60米外環道或闢建60米內環道以紓解對台一號省道所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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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段徵收地主分回比例調整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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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後期發展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地主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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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機廠及路線沿線之鄰近地區,劃為優先開發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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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依據高雄新市鎮公告前五年或十年土地公告現值之平圴作為發回土地比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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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建地經區段徵收發還後,容積率應予提高。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4
陳情人:
中華電信鳳山營業處
陳情地點:
中崎地區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5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李鄉長清福
陳情地點:
橋中段高雄縣第十二期市地重劃範圍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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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生活品質創造社區優美景觀及落實都市設計之目標。
建議辦法:
-
應以「高雄新市鎮橋頭舊市區都市設計」之內容為原則,並經由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或施工。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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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初核意見理由,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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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高雄縣政府儘速成立都市設計審查小組,以利審查。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6
陳情人:
高雄縣政府
陳情地點:
臺糖製糖糖廠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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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存歷史古蹟,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將臺糖製糖糖廠公告為縣定古蹟。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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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所提四-十二號道路以南、二-二號道路以東、一-一號道路以北為保存範圍,原則同意,但涉及商業區街廓之保存範圍,應與二-二號道路平行切直,另臨「公八」路段之四-十三號道路涉及前開保存區範圍應予廢除,沿平行切直界線變更部分商業區為三十公尺計畫道路。前開保存範圍應配合變更都市計畫為保存區,並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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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號道路(含)以北、二-二號道路以東之範圍,其位於四-十四計畫道路(含)以東部分僅為原糖廠倉庫區之一角,並不影響古蹟整體性,基於都市計畫整體規劃考量,應維持現有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及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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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捷運局建議配合捷運站規劃之交通用地,面積僅約六百平方公尺,同意規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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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1.2.3.項涉及古蹟範圍調整事項,並請高雄縣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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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前項位於四-十四號道路以西部分,已由高雄縣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古蹟有案,應請該府依法妥為管理維護。如有涉及變更都市計畫部分,請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辦理。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7
陳情人: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陳情地點:
高雄大學西側校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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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取得之校地,其西側部分土地變更為文化園區,對已興建之設施有不利影響。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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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45,同意採納,維持原計畫大學用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8
陳情人:
李○陣
陳情地點:
橋頭鄉橋子頭段303、306、308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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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公園區面積過於龐大,且區位相對在本計畫之偏闢地區,而不是在中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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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段徵收後,地主分配比率僅40%,偏低且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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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屬行政、管理、遊樂設施之土地比例偏高,而相對屬生產用地之工業區、農業區土地太少,兩者比例不當。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9
陳情人:
許○昌
陳情地點:
Ⅰ-1號外環道路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0
陳情人:
中華電信鳳山營業處
陳情地點:
示範社區電信用地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1
陳情人:
高雄縣政府
陳情地點:
高雄新市鎮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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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近年興建之國宅均由於地點適中、規劃完善、且售價平實,而供不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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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市鎮臨近路竹科學工業園區,配合產業發展引入之人口,對國宅需求將殷切。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2
陳情人:
李○福等二人
陳情地點:
高雄新市鎮與高雄大學間橋頭鄉九甲圍段部份土地
陳情理由:
-
本地區土地位於高雄新市鎮與高雄大學之間,發展條件良好,且土地不適農作,為促進本地之發展,請變更原土地使用分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3
陳情人:
胡○霞、陳○州、藍○花等五人
陳情地點:
橋頭鄉九甲圍段1695至1702地段
陳情理由:
-
1.新市鎮計畫佔用現有道路及灌溉水路,原農地無法耕作。
-
2.鄰近道路路面高於部份土地,容易造成土壤流失,並影響農作。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依初核意見理由,未便採納。
-
另為維持道路系統應配合變更部分文高一用地為道路用地,即增設一條十公尺道路,向南連接細部計畫11-29十公尺道路,向西連接4-3二十公尺道路,以維既有道路系統。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4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
陳情地點:
九甲圍段631-4、658-7等地號
陳情理由:
-
將4-3號道20米道延伸連接高雄市30米計畫道路,使新市鎮與高雄大學相接,有助發展。
建議辦法:
-
1.變更4-3號計畫道路全線為30米,並延長連接至高雄大學,以促進發展。
-
2.將新市鎮與高雄市都市計畫區間之十公頃土地納入新市鎮範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5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
陳情地點:
九甲圍段566-8、1703、1694、566-5地號
陳情理由:
-
將台糖土地完整利用,且規劃運動公園,增加新市鎮區內及區外民眾運動空間。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6
陳情人:
李○叢
陳情地點:
德松段953、989、990、991、1004地號
陳情理由:
-
公兒二與公兒三僅距三十二公尺且已開闢完峻,面積約0.7公頃,應將公兒三廢除,不需再浪費資源。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7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
陳情地點:
九甲圍段1780、1719、1718、614-1、615、614-2等地號
陳情理由:
-
原屬橋頭都市計畫範圍但未納入新市鎮範圍,造成管理不易。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為避免造成執行管理問題,本案併入新市鎮計畫範圍,惟仍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併請補列附圖,以利執行。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8
陳情人:
李○麥
陳情地點:
九甲圍段146地號
陳情理由:
-
土地位於新市鎮範圍外正對7-16號道路正沖,影響地理風水,損失至鉅。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9
陳情人:
橋頭鄉公所
陳情地點:
仕興段1267、1253地號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0
陳情人:
台糖公司高雄糖廠
陳情地點:
岡山鎮街尾崙段第1007地號
陳情理由:
-
本計劃敘明新增之公十八用地,其開發方式由高雄縣政府編列年度預算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未辦理區段徵收,不符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六條規定,且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1
陳情人:
台糖公司高雄糖廠
陳情地點:
本計畫範圍線外周邊五公里內土地
陳情理由:
-
本計畫明訂分期分區發展原則(計畫),其後期發展區開發時程冗長,致位於新市鎮特定區邊界五公里範圍內土地受內政部營建署頒「非都市土開發審議規範」壹、總編第十四條之限制,土地利用受限。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2
陳情人:
台糖公司高雄糖廠
陳情地點:
橋頭鄉建樹段第22、23、23-1、28、30等地號
德松段第708、715、723、738、739、750、781等地號
陳情理由:
-
原為本廠鐵道用地,因西北側業經高雄縣政府辦理重劃而中斷,且業務上已不需使用。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三 逾期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朱○素
陳情地點:
橋頭段56-1、54-1、56、57-1、57-3、60、60-1地號
陳情理由:
-
1.該巷道位置特殊
-
2.同地段已自然形成四條巷道,本巷道之存在是多餘的,形成土地資源浪費。
-
3.二十年前之規劃,不同時代所為之現況公平嗎?
-
4.建議准予撤銷;同意徵收;既不撤銷又不徵收該怎麼辦;約二十七年權益損失,可否申請賠償;希用事實與法令。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三 逾期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灣糖業公司高雄糖廠八十八年四月未署日期陳情書
陳情地點:
橋頭鄉橋子頭段1047、1048...等地號及橋頭鄉橋南段197、198...等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
一、上開土地均被縣政府公告指定為縣定古蹟;惟查其內僅橋頭子段一○八四號地內之建物(廠長辦公室及土開辦公室)及觀音佛像勉能列入古蹟或古物外,其餘為現代化之製糖工廠及大部分為民國五十年至六十年建造之房屋(且部分已拆除騰空為空地),並無古蹟或古物,本公司已依法提起訴願中。
-
二、以橋頭子段一○八四號地為中心,適度調整公八公園用地位置(縮小原行政區範圍),並維行政區、公園、商業區等使用分區,辦理區段徵收。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三 逾期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蘇○杏君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陳情書
陳情地點:
高雄縣岡山鎮文心段一一一、一一一之一地號
陳情理由:
-
請恢復陳情人所有座落高雄縣岡山鎮文心段一一一、一一一之一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以維陳情人合法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