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7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高雄市部分)並擬定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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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71
案件id
MOIO4671-4-014-5f642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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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二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七年十月八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四一七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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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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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本次通盤檢討範圍包括原大坪頂特定區(高雄市部分),及高坪特定區北端臨本特定區南端部分土地,面積合計約六三二‧二一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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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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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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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經提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一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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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由本會委員施委員鴻志召集馮委員正民、黃委員世孟、陳委員博雅、李委員威儀等專家委員,及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機關代表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本(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四月三十日、五月十八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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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重新檢討評估,並研提擬實施區段徵收之具體財務計畫或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報部後,再行併上開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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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壹、綜合意見一、本次通盤檢討主要係為考量區段徵收作業需要,擬將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由原計畫之百分之五十六擬調降至百分之五十三,並配合原軍事管制地區禁限建之解除與飛航安全管制之放寬,及原住宅區之植物園因飛航管制之限建而變更為植物園用地,擬將(1)原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2)部分不適合開發之住宅區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等都市發展用地;惟案涉公共設施比例調整、飛航噪音管制區變更、都市發展及開發成效等政策問題、請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就左列各點檢討評估後提會討論,如檢討評估不適合作為都市發展用地者,建議仍應維持原計畫,否則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獲致具體意見再提會討論(一)目前大高雄都會區之土地使用強度、公共設施開闢、住宅市場需求及未來整體發展之趨勢、及現階段本計畫區擬新增之都市發展用地是否仍有市場需求,應詳加考量。(二)目前高坪特定區開發建設進度及與本大坪頂特定區之都市發展結構、發展次序等關係。(三)本計畫區部分地區仍屬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飛航安全及噪音管制範圍,其影響圈機場等噪音線之資料及相關飛航管制規定,對本計畫區發展之限制影響程度。(四)本計畫案擬變更內容部分之總變更面積對照表、各分區變更面積對照表,及具體之財務分析。(五)本計畫區是否仍適合作新市鎮開發,請併予評估檢討。二、高雄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一六三六二號函補具左列本計畫案計畫書圖不符及其他建議修正部分,原則同意,並請該府併案提會報告。(一)計畫書圖不符部分:1、10|1號道路與一號道路交叉口,原屬區段徵收範圍部分,因製圖時忽略而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此部分並未變更,建議依原計畫修正區段徵收範圍線。2、計畫公五東北側之街廓,原計畫應為墓地,計畫書中「實質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四案載明墓地變更為綠地、住宅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等,而計畫圖卻繪成「保護區」變更為綠地、住宅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等,此部分係書圖不符,建議將此部分之計畫圖依計畫書修正。3、7|8號道路南側及北側間、五號道路東側鄰河道用地東側有一條四公尺計畫道路,計畫圖誤繪為住宅區,建議修正之。(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計畫書第一一三頁第十章第七節停車空間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三條等有關規定,該府已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份規定(容積獎勵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等)通盤檢討案」,故建議該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三條修正為「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次依序修正。(三)計畫書繕打錯誤遺漏部分,在不影響計畫內容原則下,同意授權高雄市政府修正。1、第三十三頁表三-六之市場用地漏繕為市用地。2、第三十四頁表三-七之商業區之面積為四.四三五二誤繕為四.四.三五二,及農業區漏繕為業區。3、第五十七頁表六|一之機十面積為三二.○六誤繕為三二.六○。4、第七十八頁表六|六面積為四.五四五六公頃之文中二誤繕為文中一。貳、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二)肆、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原條文之檢討修訂部分,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計畫區內之住宅區除大坪、坪頂舊聚落地區之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二十外,其餘地區(含孔宅舊聚落地區)皆為第二種住宅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為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一百五十。第二種商業區仍維持原計畫(商業區),其建蔽率與容積率為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二百四十。第二十八條增列「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之規定。附表一「變更大坪頂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高雄市部分)並擬定細部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WORD_TABLE:t019〕〔WORD_TABLE:t020〕〔WORD_TABLE:t021〕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WORD_TABLE:t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