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9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逕為「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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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91
案件id
MOIO4691-4-003-4edfc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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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第四四二次會審議決議:「一、准予通過,.........。二、本案申請變更單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道路組)列席代表說明:因設置福和橋交通匝道需要,原擬變更用地不敷使用,擬於福和橋兩側增列變更部分河川區為道路用地乙節,原則同意,惟新增變更部分超出本案公開展覽範圍,應請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由台灣省政府重行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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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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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理由: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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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辦理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假永和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央日報分類廣告十二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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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准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八八建四字第○一三八號函、前省住都處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八八住都道字第一一六七一號函及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八八住都道字第三二六五八號函報本變更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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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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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嚴委員慶煌、王委員雪玉、汪委員潔庸、唐委員明健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議,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審議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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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於計畫書內敘明:「有關環河快速道路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應一併考量與親水公園、相關設施結合,以提高計畫與工程品質,並符本會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第四四二次會決議意旨」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申請變更單位(原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道路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