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9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四張犁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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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91
案件id
MOIO4691-4-008-53f7f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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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七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八七府工都字第八八三○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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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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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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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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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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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溫委員豐文、嚴委員慶煌、許委員志忠、唐委員明健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議,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五月十三日及六月八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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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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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31-44市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份,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市場用地業已開闢完成並開始營運,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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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30-45市場用地變更為廣(停)用地部份,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市場用地係以市地重劃取得,為免將來執行發生困難,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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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請台中市政府於將來開闢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時,以多目標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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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5案部份,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回饋辦法:「應以變更土地面積乘以百分之三十五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之一‧四倍之金額作為回饋金繳予台中市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通過,並免再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惟應請台中市政府另訂回饋基金保管運用辦法,經該市議會通過後,始得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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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列席人員建議提高住宅區容積率部分,因考量該市空屋率過高,土地使用強度允應予適當之管制,故宜維持原計畫,惟為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應請台中市政府考量開發時序、開放空間、土地合併使用及配合引進產業政策等因素,訂定獎勵規定報由本部審查並提會報告後,同意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通過之容積率予以提高。上開獎勵規定並應納入計畫書俾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