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01-審議事項-第三案:內政部為「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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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01
案件id
MOIO4701-4-004-46fab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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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八十八年二月九日交總密八十八字第○○一○六號函為配合行政院核定「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需要,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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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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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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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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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分別在桃園縣政府、大園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假大園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台灣時報第三十二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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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依據交通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交總八十八字第○二四四二七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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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會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第四六五次會議決議略以:「本計畫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係為配合交通部民航局推動本計畫區區段徵收開發作業先行同意調整原計畫之道路用地、住宅區及變電所用地為原非都市土地編定外,其餘擬變更內容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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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簽奉核可,由本部都委會黃委員世孟、陳委員博雅、李委員威儀、歐陽委員嶠暉、陳委員銀河、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黃委員世孟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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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二十二日、七月二十日召開第一、二、三次審查會議,並研獲具體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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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申請單位(交通部)草案通過,並併同本會第四六五次會議決議文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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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如附件一,並同意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規劃局)所提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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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創造新的環境品質,計畫書第七章土地使用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經規劃單位研究檢討後,重新修正如附件二,有關修正重點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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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修需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地區及項目範圍、臨重要道路指定牆面線、指定公共開放空間位置及人行連通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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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列面臨園道之住宅區,應增列不得設置汽車出入口規定,以避免街廓細分間距過短,影響交通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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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及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修正為不得超過六Ο%,國小用地及國中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修正為分別不得超過四Ο%及一六Ο%,電力設施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修正為不得超過五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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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本計畫為新市區開發,應取消得依「都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之規定,惟考量地方村里民活動中心需求,增列「公兒一」用地得依上開方案供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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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規劃單位就左列各點修正後,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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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桃園縣政府執行之可行性及將來開發申請建照之簡便性,計畫書第四章僅敘明都市設計管制構想、架構及項目等原則性內容,其餘原第四章都市設計具體管制事項(含景觀水道斷面圖)改列為附錄,留供「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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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檢討後公園綠地用地面積比例雖未達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十,惟劃設之水域開放空間(灌溉設施專用區)佔計畫總面積達百分之八•三八,原則同意認定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所稱之特殊情形,並將計畫書第一二Ο頁,有關綠地開放空間系統一覽表內,指定留設開放空間乙欄部分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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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都市防災救難需要,每個街廓至少需留設三百平方公尺之都市防災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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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來本區開發時,對於埤塘之灌溉溝渠及水源,應事先妥為因應,避免污廢水排入,產生不良影響,並應擬具親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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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第一三二頁「不參與區段徵收範圍示意圖」圖例錯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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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充本計畫區聯外交通及相關地理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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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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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街廓編號,應詳細校核,以免產生執行疑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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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變更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變更內容明細表〔WORD_TABLE:t004〕〔WORD_TABLE:t005〕〔WORD_TABLE:t006〕附件二第七章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為促進政府「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之空運中心短期發展政策推行成功,及創造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良好景觀、舒適與安寧的生活環境,爰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及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訂定符合本特定區實際發展需求之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定之。二、本特定區內左表所列街廓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建築行為,應於發照前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街廓編號詳附圖一)。都市設計管制審議適用範圍〔WORD_TABLE:t007〕三、「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應依本特定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對於開發建築行為進行審議。四、土地使用強度(一)本計畫區各種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之規定:〔WORD_TABLE:t008〕(二)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之規定:〔WORD_TABLE:t009〕五、最小建築基地規模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各使用分區街廓內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規模如附圖二所示。(一)商業區、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所屬全部街廓及街廓編號2、3、8、9、15、16、25、26、27、28、35、36、39、40、44、56、57、58、59、60、61、62、63、64、65、66、67之住宅區,採整體開發(屬整體開發街廓)。(二)街廓編號12、13、14、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37、38、43、52、53、54、55等之住宅區為田園住宅街廓(屬個別開發街廓),其建築基地最小面寬為一九至二二公尺。(三)街廓編號1、4、5、6、7、10、11、45、46、47、48、49、50、51等之住宅區為透天住宅街廓(屬個別開發街廓),其建築基地最小面寬為六公尺。(四)街廓編號41之住宅區為原住戶安置地,其建築基地最小規模由區段徵收辦理機關依有關規定加以規範。六、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之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為地下層開挖面積佔建築基地面積之建蔽率加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七、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商業區、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所屬全部街廓及住宅區整體開發街廓(街廓編號2、3、8、9、15、16、25、26、27、28、35、36、39、40、44、56、57、58、59、60、61、62、63、64、65、66、67等)得依左列獎勵措施辦理:(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以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八、建築退縮配置原則(詳附圖三、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及三之五)牆面指定線60%指建築物之建築垂直投影面應至少維持百分之六十與牆面指定線契合,除部分住宅區設置圍牆之特殊規定外,其餘部分一律不得超出牆面指定線;其退縮部分應作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本特定區之牆面指定線配置如左表所示:〔WORD_TABLE:t010〕註:本表牆面指定線配置說明如與附圖三、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及三之五不符者,應以上開附圖所示為準。(二)建築退縮線指建築物之建築垂直投影面應至少退縮至此界線,除部分住宅區設置圍牆之特殊規定外,其餘部分一律不得超出建築退縮線;其退縮部分應作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各街廓之建築退縮線配置如左表所示:〔WORD_TABLE:t011〕註:本表建築退縮線配置說明如與附圖三、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及三之五不符者,應以上開附圖所示為準。九、建築基地內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設置原則應依左列之規定辦理(詳附圖四):(一)各使用分區所屬街廓之建築基地,應退縮建築以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形狀、位置、規模如附圖四所示。(二)住宅區整體開發街廓(街廓編號2、3、8、9、15、16、25、26、27、28、35、36、39、40、44、56、57、58、59、60、61、62、63、64、65、66、67等)應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沿街留設集中式開放空間,其連通步道寬度應達六公尺以上。(三)為考量防(救)災空間、景觀及綠化需求,住宅區田園住宅街廓(街廓編號12、13、14、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37、38、43、52、53、54、55等)之建築基地應自街廓分配線兩側至少十公尺範圍內集中留設防災綠化開放空間,並為公共開放空間,其開口部應與相鄰街廓連通。(四)退縮建築之開放空間應綠化或供步道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五)公共開放空間之配置應使其易於供公眾使用,能與臨接計畫道路、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人行步道及相鄰之開放空間相連續,且其地平面應以與相臨道路之人行道高程齊平。(六)退縮建築供人行使用之帶狀開放空間之舖面,應配合所臨接道路之人行道設計之舖面形式、色彩、材質及紋理,以塑造整體舖面之延續性。(七)本特定區內公園及學校操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開放空間,應依左列規定辦理:1公園用地(1)公園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2)公園應以透水性舖面舖設,並應配合相鄰近之開放空間整體設計。2學校操場(1)學校操場之出入口,應配合相鄰之開放空間整體規劃,該出入口部分之地坪面應與相鄰之開放空間地坪高程齊平。(2)照明設施應整體規劃,於夜間平均照度不得少於六勒克斯。(八)本特定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開放空間應依左列規定辦理:1本特定區內設置垃圾焚化爐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等公共設施,應於面臨計畫道路部分退縮十公尺建築以留設帶狀公共開放空間,並自相鄰道路境界線起算四公尺留設人行步道,其餘六公尺採以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退縮建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2變電所用地設施應採屋內型設計且應於面臨計畫道路部分退縮十公尺、面臨其他用地退縮五公尺以留設帶狀公共開放空間,並自相鄰道路境界線起算四公尺留設人行步道,其餘六公尺及四公尺帶狀公共開放空間採以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退縮建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3停車場用地應以高度一.二公尺之綠籬遮蔽處理。4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十、建築物高度(一)本特定區建築物之高度管制原則如附圖五示。(二)為型塑具標的性都市景觀,於視覺焦點位置(街廓編號70),應設置主要地標建築,其高度不得少於五○公尺;於園道入口處(街廓編號2、3、35、36、71、72、78等七個街廓),應設置次要地標建築,其高度應介於三六至五○公尺之間。(三)本特定區位於中正國際機場飛航安全標準之範圍,應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為限制建築地區,各街廓建築物之絕對高度應依此辦法之規定辦理。十一、建築物型式商業區、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所屬全部街廓及住宅區整體開發街廓(街廓編號2、3、8、9、15、16、25、26、27、28、35、36、39、40、44、56、57、58、59、60、61、62、63、64、65、66、67),為重點街廓,應加強都市設計審議建築物型式,其餘街廓之住宅區建築物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有部分設置斜屋頂,以形成本地區之特殊建築風格,其斜屋頂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建築物凡面向計畫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面或山牆面應以向該計畫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二)前項建築斜屋頂,其斜面坡度不得大於一比一且不得小於一比二(高比寬)。(三)建築物斜屋頂投影面積不得小於各幢建築物之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四)建築物頂層部所附設之水塔、空調、機械等設施物,應配合建築物作整體規劃設計。十二、建築物色彩為塑造本特定區特殊風貌,商業區、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所屬全部街廓及住宅區整體開發街廓(街廓編號2、3、8、9、15、16、25、26、27、28、35、36、39、40、44、56、57、58、59、60、61、62、63、64、65、66、67等)之建築物外牆顏色應採高明度、低彩度處理,斜屋頂面顏色應採低明度、低彩度處理。十三、停車空間及基地車輛出入口位置(詳附圖六)(一)住宅區之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設置一輛停車位,且按以每戶至少設置一輛停車位計算;其餘各使用分區及機關、電信事業與天然氣設施等公共設施用地之停車位數量,按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停車位數量再乘以一.二倍計算。(二)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樓地板面積。(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地面層停車位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四)臨園道住宅區之汽車出入口不得設置於臨園道處,本特定區之汽車出入口位置規定如附圖六示。十四、無障礙空間(一)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各項無障礙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公共設施建築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另為塑造本特定區無障礙空間系統之整體性,應於左列公共設施及地點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並應和人行道或各類供步行通道之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互相連接。1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學校用地等大型開放空間。2各類供人行使用之人行道、人行天橋等。(二)本特定區內之人行道或建築基地依法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或其他開放空間,凡提供公眾使用之步行環境,其步道舖面應齊平設置,以利行動不便者通行使用。十五、架空走道(一)架空走道地役權:建築基地提供沿街部份基地留設為道路人行道或天橋公共交通出入口者,該出入口部份不得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二)街廓編號72、77之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建築物間及街廓編號71之商業區建築物與公一用地間,得設置供公眾使用之架空走道(位置如附圖三),惟不得破壞整體景觀;其有關安全、結構、淨高度等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供公眾使用之架空走道,應經桃園縣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並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得免計建蔽率及容積率。十六、圍牆本特定區建築基地之圍牆設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除必要性戶外服務空間外,一律不得設置圍牆。(二)住宅區之建築基地僅准建造高度一.五公尺以下之圍牆,其基座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且圍牆透空部分應不少於百分之五十。(三)住宅區設置之圍牆,其位於計畫道路側應為開放式處理,位於防災綠化開放空間側得為封閉式處理。十七、廣告招牌(一)住宅區內之建築物不得設置任何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二)商業區及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之建築物,其廣告物與招牌設置應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始得設置。十八、綠化(一)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配合整體景觀設計,其植栽綠化比例應達法定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其餘應維持原透水性,並應考慮防災與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二)綠化植栽應儘量使用原生樹種,以塑造地區特色。十九、下水道系統應為分流式下水道,其雨水下水道應為透水性下水道系統,總透水量(含不透水空地)以能達最高透水率為原則,污水下水道放流水應考慮回收以供特定區澆灌利用。二十、為有效誘導改善並提升已發展地區之環境品質,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特訂定「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內容如后:(一)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縣政府。(二)本要點所稱之再發展地區乃指本特定區計畫劃定為住宅區及商業區而在發布實施前已作為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之土地,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之前提下,原則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其確實範圍未來辦理開發時,再由都市計畫訂定機關、建築管理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依據都市計畫圖、地形圖及地籍圖實地會勘後認定。(三)私人辦理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可採行整體開發或個別建築開發戶方式辦理,為採行整體開發地區依本要點獎勵規定獎勵之。(四)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以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自行辦理為主,並由主管機關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先興建等之協助事項。(五)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整體開發者,應符合左列規定:1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二公頃。2申請者需擬具整體開發計畫提交「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符合上述規定後,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單位申請開發建築。(六)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1計畫地區範圍及其面積。2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3發展現況分析。4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5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6公共設施建設計畫。7事業及財務計畫。8實施進度。9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七)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開發之獎勵及管理內容如左:1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左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容積率獎勵額度公式:V(V0/(1-V1))*(1+(V1-0.1)+V2)V0基準容積率(住宅區訂為一二○%,商業區訂為一六○%)V1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不得少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二○%)(V1減去0.1,係因為基地內本身至少應自行留設10%的出入道路不列入公共設施之獎勵)V2採整體開發之獎勵係數值(訂為○.二)2申請放棄整體開發,採行個別建築開發者,其建蔽率依原分區之建蔽率,其容積率依基準容積率辦理開發。(八)再發展地區土地整體開發須依實際需要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其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再發展地區面積百分之二十,該項公共設施用地於開發完成後,其土地權屬應登記為縣有。(九)再發展地區範圍經發布實施後,縣政府為瞭解當地居民之意願,應舉辦公聽會說明、宣傳及溝通,並蒐集民眾意見。另實施狀況及民眾意見,縣政府應於下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編列報告,層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以作為開發政策釐訂及通盤檢討規劃、審議之依據。(十)已適用本要點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得再適用其他開發獎勵。二十一、為獎勵具獨特風格、景觀塑造及有助於本特定區計畫意象之開發案,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容積率得依規定予以放寬,惟其准予增加之總容積部分以不超過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附件三「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電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陳情地點:
變電所用地
電力設施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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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供電容量需求,變電所面積惠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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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劃電力設施用地面積為五○○平方公尺較本公司所須用地面積四六平方公尺超出甚多。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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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變電所用地面積(65m*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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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公司實際需求使用面積劃設電力設施用地四六平方公尺。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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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計畫劃設之變電所用地面積為58m*70m,現變更計畫就整體都市規劃構想及區段徵收考量,調整其區位並增設面積為67m*80m,應已足敷其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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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計畫劃設電力設施用地係考量區位、用地形狀使用限制及預留發展空間等因素,如按台電公司需求劃設,則其餘土地配合調整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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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一,同意依用地單位意見部分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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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二,依用地單位意見同意採納。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謝○祿、莊○銀等四十二人
陳情地點:
許厝港段地號986-
10,11,12,14,35,
39,40,41,42,43,20,44,45,46,50,57,58,59,60;
987-1,5,6,7,8,9,13,15,16;
988-1;991-2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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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建地面積為○‧六○公頃,補償金約需二億餘元,成本較千附實業公司及長發小鎮為高,應比照長發工業區及長發小鎮不列入區段徵收。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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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所有土地位於台十五號道路側,現規劃為商業區。該等陳情位置可否排除區段徵收,應就區段徵收開發成本、財務負擔、抵價地發還比例、都市整體發展、社會公平及「既有合法社區、聚落及建物處理原則」綜合研析。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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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段徵收事宜,非屬本會權責,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千附實業、富榮食品、開泰機械及台銅金屬等四家公司
陳情地點:
長發工業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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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位於外環計畫道路上,勢必拆除,其造成之損失包括:投資損失、停工損失、營運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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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工關廠公司無法營運,員工失業,其家屬生計陷入困境,造成社會問題。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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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外環計畫道路用地向西移,排除本四家公司於區段徵收外,保留長發工業區之完整性。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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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位於外環計畫道路外環二十公尺計畫道路用地,經綜合考量區段徵收開發成本、財務負擔、抵價地發還比例、都市整體規劃構想及社會公平等因素后,本案建議依八七、九、二五「桃園航空城發展專案小組第五次專案會議」決議「將長發工業區及長發小鎮社區排除於本特定區計畫外」辦理,並調整計畫道路路線,避免拆除長發工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余○愛
陳情地點:
長發小鎮社區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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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長發小鎮社區周邊設置垃圾場、污水處理廠及變電所用地,則長發小鎮社區參與區段徵收並一併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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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遷移前項鄰避設施用地,則長發小鎮社區不參與區段徵收,維持現況使用。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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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考量區段徵收開發成本、財務負擔、抵價地發還比例、都市整體發展及社會公平等因素后,建議依八七、九、二五「桃園航空城發展專案小組第五次專案會議」決議「將長發工業區及長發小鎮社區排除於本特定區計畫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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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降低垃圾焚化爐及污水處理廠對長發小鎮之影響,除規劃二十公尺外環道路相隔外,並於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應於面臨計畫道路部分退縮十公尺建築」,另變電所用地區位業已調整,應不致對長發小鎮社區造成影響。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長發小鎮全體住戶
代表:彭○富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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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發小鎮為合法建物,用地為甲種建築用地,為維護良好居住環境及保障財產,同意拆遷長發小鎮。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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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發小鎮是否拆除?若不拆除,能否解除各種限制?
-
二、原建物因涉銀行貸款,建議縣府與銀行配合,並由縣府負責興建完成後,再行移轉。
-
三、長發小鎮西側為垃圾焚化爐用地,住戶一致同意拆遷。
業務單位回覆:
-
一、有關區段徵收事宜,非屬本案都市計畫實質內容討論範圍,建議提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
二、有關長發小鎮拆遷與否之因素研析,同第四案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
一、建議事項一、二,涉及區段徵收事宜,非屬本會權責,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
二、建議事項三,依本表編號四用地單位意見,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長發小鎮區段徵收自救會
會長:陳○誠
秘書長:
黃○庭
陳情理由:
-
一、長發小鎮全體居民同意配合原計畫進行拆遷,現變更計畫排除本社區,除自區段徵收公告后,已造成之損失包括利息支出、租賃收入、售屋收入外,尚包括原居民已另謀打算,或新簽住家或廠辦,造成兩難局面。
-
二、垃圾焚化爐、污水處理廠及變電所用地位於本社區側,故本社區寧犧牲金錢而全體搬遷,如維持不予猜拆遷,勢必引起抗爭。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桃園農田水利會
呂立法委員
新民
陳情地點:
計畫區內三處埤塘
陳情理由:
-
一、原本會於八六、十一、五建議省住都處保留北側埤塘供灌溉使用,餘兩處埤塘一併列入區段徵收辦理。
-
現經本會通盤評估,計畫區內三處埤塘均無需留供作蓄水灌溉使用,均可一併參加區段徵收。
-
三、將埤塘劃設為灌溉設施專用區,卻作親水公園之公共設施使用,與實際不符。
-
四、本會為人民團體之自治組織,本會所有土地亦應屬私有土地,但一般私有土地均以區段徵收辦理,惟獨本會土地以無償作為公共設施使用,殊欠合理。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一、新訂都市計畫前之原規劃草案係將中央二處埤塘填平,列入區段徵收並劃設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后經向宋前省長簡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均一致裁示,應維持原有埤塘景緻,故保留埤塘並劃設為灌溉設施專用區。
-
二、灌溉設施專用區仍具涵養水源、提供都市開放空間及結合周邊公園、步道提供居民良好活動景觀視野之絕佳功能。
-
三、灌溉設施專用區不列入區段徵收之考量因素,除前項因素外,尚包括:並未排除其原使用行為、區段徵收開發成本、開發期程、抵價地發還比例及埤塘填平後是否適宜建築使用等因素。
部都委會決議:
-
一、鑑於溜池為先民開墾之遺址,具歷史價值意義,且本特定區開發後,地表逕流增加,溜池之調節功能,更為重要,故溜池仍應維持現狀。
-
二、本案涉及區段徵收事宜,非屬本會權責,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陳立法委員
根德
陳情理由:
-
埤塘不列入區段徵收,不僅影響土地規劃利用、降低地主領回抵價地比例,並忽視農田水利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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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發還比例為百分之四十二,對地主權益影響甚大,且與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不符。
-
為免民眾反彈,應廣辦說明會或協調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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埤塘列入區段徵收辦理。
-
提高民眾抵價地發還比例。
-
廣辦說明會或協調會。
業務單位回覆:
-
有關埤塘是否列入區段徵收之研析,同第七案之說明。
-
區段徵收抵價地發還比例案經行政院八七、八、二八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七六五號函核定之百分之四十二辦理,且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如欲提高抵價地發還比例,須重新檢討都市整體規劃構想、公共設施用地規模、開發成本、財務負擔等,並循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法定程序辦理。
-
本計畫之說明會或協調會均依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另除法定程序外,本計畫亦多次召開說明會與民眾溝通。
部都委會決議:
-
鑑於溜池為先民開墾之遺址,具歷史價值意義,且本特定區開發後,地表逕流增加,溜池之調節功能,更為重要,故溜池仍應維持現狀。
-
建議事項一、二,涉及區段徵收事宜,非屬本會權責,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
建議事項三,用地單位已參處。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許○金、
許○林、
劉○備、
鍾○永、
葉○金、
謝○祿
等六人
陳情理由:
-
大園、蘆竹、觀音及新屋等沿海四鄉鎮,必須遠赴桃園、中壢就讀高中,嚴重造成教育不公平。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本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及規模均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核實劃設,且一併考量區段徵收執行之可行性,而有關高中用地劃設須依教育主管機關之區域性整體考量,建議本項意見供教育主管機關研參。
部都委會決議:
-
一、鑑於溜池為先民開墾之遺址,具歷史價值意義,且本特定區開發後,地表逕流增加,溜池之調節功能,更為重要,故溜池仍應維持現狀。
-
二、有關高中用地劃設,轉請教育主管機關研參。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陳○郎
陳情地點:
文小(二)用地
陳情理由:
-
文小(二)面臨二○公尺道路,且對側為立大工業區,易受噪音及空氣污染,影響學童學習及安全甚鉅。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文小(二)用地規劃係考量整體都市發展構想所選取之最適區位,如為避免噪音或交通影響,可以校舍建築退縮及避免主出入口設於二○公尺道路側方式處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桃園縣政府
陳情理由:
-
一、土地使用強度之容積率及建蔽率偏低,土地資源無法有效利用。
-
二、為順利執行區段徵收並反映地方民眾需求。
建議辦法:
-
住宅區容積率提高至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建蔽率提高至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業務單位回覆:
-
原計畫及本變更計畫住宅區容積率訂定為百分之一八○,公共設施用地規模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依計畫人口(住宅區容納人口)二七,○○○人核實計算,若提高住宅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三○○,則計畫人口將達四四,○○○人,勢必另行增設公共設施用地,並須考量區段徵收執行之可行性。
-
另有關住宅區建蔽率訂定為百分之五○之規定,係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二一次會議決議:「降低建蔽率百分之一○,以增加空地比並提升計畫品質」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
鑑於維持計畫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計畫品質,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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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左列原住戶之拆遷安置原則納入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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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戶之拆遷安置原則一、安置對象及資格,須同時符合左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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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拆除戶須同時為區段徵收區內土地及合法房屋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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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本案特定區之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以前設有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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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申請領回抵價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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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方式:
-
配置安置住宅土地:由徵收機關(交通部)先選定安置街廓,並訂定適當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先行配給一住宅單位,供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興建使用。
業務單位回覆:
-
本變更計畫為保持執行區段徵收之彈性,故刪除原計畫之「現有合法社區、聚落、零星房屋區段徵收處理原則」,現為配合民航局辦理區段徵收之需求,建議可依建議事項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3
陳情人:
大園鄉公所
許英漢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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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土地使用強度比照貨運園區;商業區土地使用強度比照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以平等方式對待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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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管制規定過分嚴苛,將導致日後土地開發困難,人口導入緩慢,土地價格滑落,及土地資金化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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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以沿海鄉鎮原生樹種,較能適應本地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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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籌措南港村基層建設、公共設施維護及地方文化推展等經費。
-
為促進地方事業投資、增加當地就業機會及回饋地方誠意。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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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建蔽率及容積率提高為百分之六○及百分之二八○;商業區建蔽率及容積率提高為百分之七○及百分之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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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都市設計原有特殊規定,僅保留人行步道、前院之退縮深度;若依目前之管制設計時,應提高獎勵值為原基準容積之一‧五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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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採用原生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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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納入維護管理公共設施財務計畫,並比照公寓大廈提列基金或以客、貨運園區之營運收入提撥經費供作建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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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貨運園區之員工招募、招商活動、各項資材應以當地廠商、居民為優先選擇。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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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宅區土地使用強度提高與否之研析,同第十一案說明;商業區土地使用強度之訂定係考量整體都市規劃、配合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發展形態及本特定區計畫性質等因素,如在不影響整體都市發展環境下,容積率應可酌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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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特定區計畫為創造獨特都市風貌與提供高品質之活動環境,而制定都市設計管制,其主要內容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如僅依建議內容管制,勢必無法達成都市設計管制目的及效果;另容積獎勵規定,本計畫對於具有獨特風格、景觀安排及有助於航空城意象之申請開發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可給予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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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綠化採用原生樹種之建議,本計畫業於「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十七點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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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維護管理公共設施財務計畫及建設經費提撥事宜,因涉日後維護管理機關之權責,且非屬本案都市計畫實質內容討論範圍,建議提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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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員工招募、招商活動事宜,非屬本案都市計畫實質內容討論範圍,建議提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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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鑑於維持計畫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計畫品質,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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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二,依用地單位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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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三,規劃單位已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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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四、五,非屬本會權責,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4
陳情人:
鍾○永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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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長遠發展及生活環境品質之考量,應維持原有農業使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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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贊成區段徵收,應撤銷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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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覓地點劃設特定區計畫。
業務單位回覆:
-
本案屬行政院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之空運中心計畫,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其開發完成后,除可提昇國家競爭力外,亦可促進地方建設及發展。
-
二、本特定區計畫區位選定原則為:鄰近機場核心區域、交通近便性、禁限建管制較為寬鬆地區、避開既有發展密集地區等,此外並與劉前縣長及劉鄉長充分溝通后,所判定之最適區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5
陳情人:
陳○庭、
邱○發、
黃○金等三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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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計畫區繁榮及考量內側住宅區地價難以增值。
-
二、埤塘喪失儲水灌溉功能,可一併納入區段徵收,以促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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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免影響地主權益,商業區及住宅區應再細部規劃,增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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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促進住宅區發展,外環道路兩側劃設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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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十五號道路交通擁塞,客運園區施工時應保持其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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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創造客、商、住三用地新居民共存共榮,延伸桃園捷運系統路網至本特定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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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及商業區分散兩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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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設施專用區一併納入區段徵收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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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及住宅區增設出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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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環道路西移,外側增設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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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運園區施工前,先行興闢道路直達機場並連接東西向快速道路。
-
六、延伸桃園捷運系統路網至客運園區特定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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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及商業區整體集中劃設可造成聚集經濟效果,如分散兩側規劃,不符使用效益,且勢必影響住宅區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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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設施專用區灌溉設施專用區除具蓄水灌溉之功能外,亦具涵養水源、都市開放空間及結合周邊公園、步道提供居民良好活動景觀視野之功能,如一併納入區段徵收開發,勢必增加區段徵收開發成本、開發期程、減少抵價地發還比例及降低住宅區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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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整體開發街廓外,本變更計畫為免造成地主負擔,業已增設六公尺出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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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環道路西移而增設住宅區,勢必影響整體道路系統規劃,且日後將無法增設聯外道路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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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闢建聯外道路事宜,非屬本案都市計畫實質內容討論範圍,建議提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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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桃園捷運延伸事宜,非屬本案都市計畫實質內容討論範圍,建議提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部都委會決議:
-
一、建議事項一、三、四,依用地單位意見,未便採納。
-
建議事項二、五、六,非屬本會權責,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6
陳情人:
南港特定區權益爭取委員會
主任委員:
簡○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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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姓務農為生,一生積蓄用於房舍,政府應予補助。
-
二、佃農一生幫地主耕作,應分配土地。
-
三、農民勞苦功高,應發放遣散失業金。
-
四、居民信仰之土地公廟,應有土地集中改建。
-
五、南港村集會所用地應納入規劃。
-
六、為使居民得百分之四五之抵價地,埤塘應參加區段徵收。
-
七、地上物查估單價應統一。
-
八、應安置村內貧困家庭。
建議辦法:
-
給予農民全面合法化申請補助。
-
佃農應分配三分之一土地並不得以現金替代。
-
發放比照工廠之遣散費失業金予農民,且保留農保權益至終生。
-
四、規劃土地以便集中改建土地公廟。
-
五、劃設南港村集會所用地。
-
六、灌溉設施專用區參加區段徵收。
-
七、地上物查估單價統一。
-
八、妥善規劃貧困家庭之去處及安置問題。
業務單位回覆:
-
有關區段徵收相關事宜、遣散費、農保、安置貧困家庭等建議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實質內容討論範圍,建議提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
在不影響整體都市規劃下,為配合民眾信仰需求,建議可縮小電(一)用地面積,增設一處宗教專用區。
-
三、有關南港村集會所用地用地之劃設,因涉區段徵收抵價地發還比例之限制,建議可於機關用地興建,或以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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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灌溉設施專用區建議參加區段徵收意見之研析,同第七案之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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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二三、六、七、八,非屬本會權責,供相關權責單位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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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四,依用地單位意見,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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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事項五,併決議文二-(四)辦理,已增列「公兒一」用地應得依「都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供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使用規定。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設計變更計畫暨訂定都市設計管制)」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7
陳情人:
陳○庭
邱○發
等十七人
陳情理由:
-
一、原計畫面積為一七○公頃,現增加為二○一公頃,新增土地為機場航道下之禁限建區,影響居民權益。
-
二、高壓電線及電塔橫跨本計畫區,高壓電線形成弧形下垂,居民將不敢居住,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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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新增之三十一公頃土地,維持其原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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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覓適當地點興闢航空城。
業務單位回覆:
-
一、原計畫之客運園區面積為一九八‧五七公頃,本變更計畫為一九七‧五三公頃,若再加上貨運園區則總計畫面積為二四二‧五五公頃,自新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至本次變更計畫均未增設面積。
-
二、本計畫業與台電公司協定,本特定區之現有高壓電線將採地下化,並劃設兩處電力設施用地,供地下電纜連接站使用,以維護本特定區之居住環境品質。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