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0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份)(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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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01
案件id
MOIO4701-4-005-113c2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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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一、五三三、五三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七四一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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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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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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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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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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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專案小組成員推請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李委員威儀、黃委員武達、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組成,並由陳委員博雅為召集人,嗣經專案小組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赴現場勘查,於三月十七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並依該次審查結論函請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單位研提意見到部,及分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六月十日、七月八日陸續召開第二、三、四次審查會議後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本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五四次會議、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第四五七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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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本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五四次會議決議略以:「一、本案左列共通性部分,同意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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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保護區內不宜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以免破壞水土,增加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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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意採納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環署綜字第○○一九五五七號函提意見(一)部分,即增列計畫書第三章有關處理原則作業程序為「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開發標準』規定辦理,如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時機,應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辦理,並得於與都市計畫變更同步進行。惟如屬新社區開發或舊市區更新,則於細部計畫核定前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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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擬變更五處保安保護區為植物園區部分,鑒於本計畫區內植物是否有保育價值之認定,及擬劃設為植物園區之範圍面積過大,應先行由林業主管機關實地調查評估確定,爰維持原計畫,如經林業主管機關實地調查評估確屬必要者,再就擬劃設為植物園區之實際範圍、面積,另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專案變更,以資妥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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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擬變更保安保護區為史蹟保存區部分,鑒於本計畫區內日據時期台灣先民聚落是否有保存價值之認定,及擬劃設為史蹟保存區之範圍面積過大,應由主管機關實地調查評估確定,爰維持原計畫,如經主管機關實地調查評估確屬必要者,再就擬劃設為史蹟保存區之實際範圍、面積,另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專案變更,以資妥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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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擬變更保安保護區為農業區,及擬變更保安保護區、農業區為住宅區等部分,已另案檢討辦理中,尚未報請本部核定。故考量本計畫區內如任意零星散落增加可建築土地,將影響水源水質水量之維護,及對水土保持有安全之虞,爰應於上開另案檢討辦理或本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應整合坪林、烏來、新店等處都市計畫,妥予推估全水源區之人口成長、住宅實際需求等,以集約式規劃調整增設可建築土地,提供較完善之公共設施,以利設置管理較經濟可行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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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計畫書第三十二頁有關研訂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用地檢討原則之條件(二)絕對條件4『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佔該區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予變更。』乙節,應修正為『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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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計畫名稱部分,考量本計畫圖之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爰同意採納規劃單位(省住都處)列席代表與會說明,修正恢復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份)(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以延續原計畫名稱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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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各項擬檢討變更事項,應就其擬變更範圍、面積、其土地地籍地號,及檢附地籍範圍圖,並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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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左列已審決之變更內容明細表擬變更事項外,其餘未及審議部分,由本會另行訂期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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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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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_TABLE:t014〕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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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行政院環保署、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及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等單位函覆本部之意見(詳如附錄),及經本會專案小組討論後之共識,爰有關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應依左列檢討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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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鑒於本計畫原劃設之農業區與各種保護區等,其劃設意旨與一般發展性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之性質有別,故其土地及建築物容許使用項目設施與強度,不宜比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條有關之農業區與保護區所容許最大之使用強度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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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建、改建及拆除後新建外,原有作農業使用者,不得新建農舍,以控制漸趨惡化之非點源水污染。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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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本計畫係為維護台北水源特定區之水源、水質、水量,充分供應台北區飲用水,並防止水庫淤積,延長水庫使用年限而擬定之管制性計畫,與一般發展性都市計畫不同,故本計畫之檢討,應以維護水源、水質、水量,並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為最高指導原則。如因計畫管制而造成私人土地使用性質、強度與發展受到限制,應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依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按其不同分區、不同程度之受限情形,妥以調整檢討增修訂不同等級之回饋補償及減免稅捐等相關措施,以加強照顧因本計畫之實施而受直接或間接影響之當地居民生活權益,而非以放寬其土地使用發展強度之方式回應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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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第四五四、四五七、四六0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局-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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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第四五七次會議尚未審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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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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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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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第四六0次會議尚未審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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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六案傅積寬君陳情案:併前開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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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烏來鄉長米腊瓦旦(張娛樂)列席建議現存聚落之合法房屋增、改建問題:為妥善解決當地住民問題,請水源主管機關或原住民業務主管機關會同台北縣政府、鄉公所及相關單位,依本部都委會第四五四次會議之共通性決議文(六)「以集約式規劃調整增設可建築土地,提供較完善之公共設施,以利設置管理較經濟可行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並依據以下原則:(一)在現有聚落邊緣、(二)土地坵塊圖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三)對環境影響較小、(四)集中整體開發供鄉民共同使用、(五)優先使用公地等儘速專案研究規劃,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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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第四六0次會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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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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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行政院環保署、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及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等四個單位,就本計畫案檢討內容等函覆之意見摘要如次。一、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環署綜字第○○一九五五七號函):(一)計畫書第三章有關處理原則作業程序: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如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時機,應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辦理,並得於與都市計畫變更同步進行。惟如屬新社區開發或舊市區更新,則於細部計畫核定前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二)基於積極保護水質觀點:1、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將減少四百餘公頃之保安保護區作為植物園區及史蹟保存區,其開發管理單位為何,未來如何管制遊客及防範對水源之污染?2、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施,除應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另建議應經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以綜合考量其妥適性。3、除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建、改建及拆除後新建外,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建議不得新建農舍,以控制漸趨惡化之非點源水污染。4、「飲用水管理條例」業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五條明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上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劃設,將由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該條例修正公布後一年內擬定,報本署核定後公告之。二、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七北水一字第○三一三五號函):(一)本特定區計畫係配合政策性的保護管制,限制發展,因管制而造成私權之限制規範,直接影響區內居民之生活權益,、、、,故其通盤檢討變更調整放寬內容等,擬建請就政策面、經濟效益面、區內居民權益面等予以考量。(二)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放寬內容對水源、水質、水量影響程度需藉由預測模式,長期觀測方能評估,基於上述因素,目前無法立即正確評估影響程度。三、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北市翡營字第八七二○○九四四號函):(一)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條第四款「(四)都市計畫、、、申請建築農舍」部分(第八十七頁),建議在保護區內不宜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以免破壞水土,增加污染源。(二)有關研訂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用地檢討原則之絕對條件第一項「1距離自來水、、、不予變更」部分(第三十二頁),是否與飲用水管理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條牴觸?請考量。四、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八十七年四月七日北市水生字第八七二○三七二五○○號函):(一)本案請利用航照圖、衛星影像圖,並至現場勘查檢討現況與上次通盤檢討規劃之差異,審慎評估執法能力。(二)本處不反對照顧台北水源特定區原住戶居民,但反對引來外來人口,不宜散播開發種子,產生不良效應,並應考慮累積效應,俾免影響水源永續利用。(三)台北水源特定區大台北地區唯一水源,本通盤檢討案將影響數百萬人飲用水,屬重大政策,請作環境影響評估。」八、案經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第四五七次會議決議略以:「除左列已審決事項外,其餘未及審議部分,由本會另行訂期繼續討論。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WORD_TABLE:t015〕註:本計畫凡本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WORD_TABLE:t016〕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九、嗣經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七二七四二號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修正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並提經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二月第四六0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原則同意,並應併本會第四五四、四五七次會議審決之「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決議文辦理。二、另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六案傅積寬君陳情案及烏來鄉長米腊瓦旦列席陳情現存聚落之合法房屋增、改建問題,請本計畫案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併尚未審決部分提會討論。」十、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就本會第四五四、四五七、四六0次會議尚未審決部分,於本(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赴現場勘查完竣,並分別於本(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六月二十四日、七月二十一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並研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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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坪林營建剩餘土方推置場,使用坪林鄉九穹林段石嶆小段五四∣七一地號垃圾處理廠用地,及同地段五四∣七九、五四∣八六等二筆保安保護區設置,面積共二.三七二五公頃,擬全部擴編為垃圾處理廠用地,專供營建工程廢土棄置,其土地使用管制建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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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設置管理室、洗車場、停車場、臨時儲物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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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樓高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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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供填埋土總容量為四.八萬立方公尺,專供營建工程廢土棄置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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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項現行垃圾處理廠用地係屬既有設施,土地產權屬坪林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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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垃圾處理廠用地之用途與擬變更後專供營建工程廢土棄置使用之目的名稱似有不符,且擬可供填埋土總容量高達四.八萬立方公尺,及整地開發填埋過程中,如未妥慎事先評估、規劃設計、監督、觀測,將對本特定區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之影響甚鉅,應維持原計畫,並請該委員會再詳予評估,如經評估後對環境之影響確屬無虞者,再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專案變更,以資審慎。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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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之備註二原為「變更範圍以坪林鄉逮魚崛段逮魚崛小段四四∣五地號部分土地」,建請修正為「變更範圍以坪林鄉逮魚崛段逮魚崛小段四四∣五地號全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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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計畫書內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綜理表項目五之備註1、2原為:「1新烏地區於八十四年六月完成。2翡翠水庫上游地區於八十五年六月完成。」,建請修正為「1新烏地區於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完成。2翡翠水庫上游地區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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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南停七、南機三所面臨之道路部分,建議納入南道四道路系統,其寬度以南道四之寬度(八公尺計畫道路)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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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部分,查係配合實際範圍調整,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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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二)部分,查係配合實際完工日期擬作文字修正,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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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事項(三)部分,查尚符實際發展需要,同意採納。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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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台北縣烏來鄉公所轉林許阿菊君等五人,陳為渠有烏來鄉忠治段八六三地號等加油站用地,建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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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本會第四五四次會議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決議文辦理。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霖峰開發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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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修訂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一條第七款為「地方機關及土地權利關係人闢建道路(含產業道路)時,應先經特定區管理機構審查核可後,層報省府核准後實施。」。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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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項如放寬私人自行闢建產業道路,將影響本計畫保安保護區之水土保持安全,及為確保水源、水質、水量之維護,應維持原規定。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林○基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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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石靈宮,位於坪林鄉鷺騖怞段中心崙小段二五∣六等地號土地,經納入逾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四十一,建議採納省住都處市鄉局所提研議意見,變更保安保護區(約為二.八公頃)為宗教專用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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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項既經納入逾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四十一,及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五次會議審決:「採甲案(未便採納)。補充理由:(一)據水管會列席人員說明,計畫區內現有許多廟宇,如僅個案考量變更,易招民怨。(二)乙案(即市鄉局研議意見)准許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土地作小型建築物,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牴觸。」有案,爰本項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傅○寬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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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台北縣新店市花園段九十九地號等六筆保安保護區土地,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及同段二十七地號等五十八筆與同段一一○地號等五十三筆為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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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准予列席說明案情後離席)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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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地區已擬定細部計畫實施多年,且本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擬變更保安保護區、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均已另案檢討辦理中,故本陳情事項應退請該府再詳予查明本項擬變更理由及擬變更之實際位置、範圍、面積、土地使用情況等後,併同前開另案辦理擬變更保安保護區為住宅區部分予以研處。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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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撥用國防部經管新店監獄坪林分間房地,建議將本計畫區機關用地(北機八)(計畫面積約十二.六公頃)之原指定用途為供國防用地使用,變更其使用用途為「供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用地使用」,以符實際業務之需要,俾辦理土地撥用事宜。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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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建議事項業經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二次會議審決:「照住都處意見,北機八機關用地除變更為完全中學用地部分外,其餘部分變更指定用途為供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併函送內政部供該部都委會審議之參考。」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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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本項涉及本會第四五四次會議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有關北機八機關用地(四.一七公頃)、保安保護區(三.八三公頃)擬變更為學校用地供完全中學使用部分之決議文略以:「暫維持原計畫」,及現行北機八機關用地範圍內尚有部分私有土地,因該用地迄今尚未辦理樁位測定與地籍分割作業,無從確定該用地內公有土地之實際範圍面積,爰本計畫區機關用地(北機八)(供國防用地使用),應以其公有土地產權範圍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供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用地使用),以利後續公有土地撥用作業,原機關用地內非屬公有土地者,應併入毗鄰之土地使用分區保安保護區予以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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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外,有關該機關用地供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用地使用時,其污廢水排放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標準辦理,以維水源、水質、水量之保護。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陳○嘉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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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財福君陳為建請撤銷新店市龜山里龜山小段五∣一六等四筆私有地內住宅區為迴車道。(本部准予列席說明案情後離席)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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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陳情事項係屬本特定區龜山、廣興地區細部計畫內容,爰不予討論,並退請該府辦理該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妥以審慎核處。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台北縣雙溪鄉公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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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因地制宜放寬偏遠地區土地利用限制,將原編定為保安保護區部分,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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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擬變更保安保護區為農業區部分,均已另案檢討辦理中,爰本項維持原計畫,及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決議文辦理。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台灣原住民主黨陳○本通盤檢討案為未先徵求烏來鄉公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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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見,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議應採用烏來鄉都市計畫委員會經過一年來審慎研訂之變更都市計畫可行方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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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通盤檢討案均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除事先已徵求烏來鄉公所之意見外,並辦理多次說明會、協調會,各級都委會審議本計畫案時,均有邀請該公所列席與會參加,爰本項不予採納。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孫○治君
建議辦法:
-
陳情撤銷台北縣石碇鄉永安村小格頭段水底寮小段○○四∣○○一等十六筆保安保護區,並准予興建養老院。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北縣坪林鄉公所
建議辦法:
-
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八七北縣平財字第八七一○七八一六號函提左列三項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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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將坪林鄉逮魚堀段逮魚堀小段四四∣一、四四∣七、四四∣五等三筆地號之保安保護區土地(面積計三.二六九一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利用堤岸整建共構休憩綠蔭步道,使全鄉水岸綠道網路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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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將坪林鄉水聳淒坑段水聳淒坑小段三十三∣七等三十四筆地號之保安保護區土地(面積約四公頃)變更為風景區(坪林茶葉博物館使用),以推展本鄉茶葉博物館整體景觀休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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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將坪林鄉水聳淒坑段水聳淒坑小段四八等等十一筆地號之保安保護區土地(面積計○.六六二二公頃)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茶葉博物館周邊停車空間不足等問題。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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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會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其變更位置之地形坡度、土地權屬、開發方式等整體規劃構想,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霖峰開發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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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將北勢溪附近變更部份農業區為第一種住宅區(面積計五.七五九三公頃)及變更部份第一種住宅區為農業區(面積計六.○四○二公頃),以符合不增加住宅區總面積之原則,及配合當地整體開發及提高土地資源有效利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常式廣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
陳情為直潭社區細部計畫內第二期住宅區範圍不得開發建築使用之限制,提出區位調整及規劃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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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林業試驗所為符合本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及發揮該所試驗用地與植物園區整體規劃使用之效益,該所業經整體規劃利用,並委請土地測量局完成台北縣轄區之地籍測量,計分有烏來鄉水源段等八十七筆土地,目前正向新店地政事務所申辦登錄中,爰建議將原計畫未納入之台北縣那哮段十五、二一∣一、二二等三筆土地,一併納編為植物園區,並原已納入該所信賢試驗地(烏來鄉那哮段九筆土地)及福山植物園區範圍(烏來鄉水源、達邦、哈盆等段八十七筆土地),總計五三二.七○一三公頃,請以地號標示於本次通檢案納編為「試驗用地與植物園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1、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傅○寬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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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台北縣新店市花園段九十九地號等六筆保安保護區土地,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及同段二十七地號等五十八筆與同段一一○地號等五十三筆為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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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准予列席說明案情後離席)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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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情擬變更新店市花園段九十九地號等保安保護區土地為住宅區乙節,按該土地係於七十三年發布實施本特定區計畫前已併同原住宅開發計畫完成整地迄今,地勢平坦,現況水土保持良好,並毗鄰已建成住宅社區,爰原則同意變更部分保安保護區為住宅區(0.五公頃),並應劃設擬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如社會福利設施用地),自願捐贈予新店市公所,或得以代金(當期毗鄰住宅區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方式折算繳納,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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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花園段二十七地號等五十八筆土地及同段一一0地號等五十三筆土地經陳情人再次陳情更改變更為花木美化區乙節,經查依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點規定,保安保護區內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為造林及水土保持措施之使用,是以,本項應無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必要,維持原計畫,惟陳情人為美化改善本住宅社區生活環境所提構想,應請陳情人另依上開要點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陳情案名:
2、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北縣坪林鄉公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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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八七北縣平財字第八七一○七八一六號函提左列三項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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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請將坪林鄉逮魚堀段逮魚堀小段四四∣一、四四∣七、四四∣五等三筆地號之保安保護區土地(面積計三.二六九一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利用堤岸整建共構休憩綠蔭步道,使全鄉水岸綠道網路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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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請將坪林鄉水聳淒坑段水聳淒坑小段三十三∣七等三十四筆地號之保安保護區土地(面積約四公頃)變更為風景區(坪林茶葉博物館使用),以推展本鄉茶葉博物館整體景觀休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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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請將坪林鄉水聳淒坑段水聳淒坑小段四八等等十一筆地號之保安保護區土地(面積計○.六六二二公頃)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茶葉博物館周邊停車空間不足等問題。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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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事項(一),據坪林鄉公所列席說明:因土地重測及部分地主參與意願不高,目前取得土地同意書部分為四四∣一、四四∣七、四四∣三六、四四∣三九等四筆土地(面積一.六五0三公頃),同意採納,並以上開四筆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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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二)部分,擬變更保安保護區為風景區乙節,修正為變更保安保護區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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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三),據坪林鄉鄉長列席說明:為利土地徵購作業,有關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建議一併列入擬變更範圍,惟應加註「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予開發」,查核屬實際需要,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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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應依本會第四五四次會議審議本計畫案之共通性決議文(九)「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各項擬檢討變更事項,應就其擬變更範圍、面積、其土地地籍地號,及檢附地籍範圍圖,並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查考」規定辦理。
陳情案名:
2、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霖峰開發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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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將北勢溪附近變更部份農業區為第一種住宅區(面積計五.七五九三公頃)及變更部份第一種住宅區為農業區(面積計六.○四○二公頃),以符合不增加住宅區總面積之原則,及配合當地整體開發及提高土地資源有效利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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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計畫之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本會已作共通性決議有案,爰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2、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逾期逕向本部建議或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常氏廣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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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為直潭社區細部計畫內第二期住宅區範圍不得開發建築使用之限制,提出區位調整及規劃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本會第四六0次會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陸○霖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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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市直潭段小粗坑小段一九八之二四地號土地請准予建築或換一塊能建築的建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本會第四六0次會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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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八之位置「大林村鰱魚堀段鰱魚堀小段44-5地號」及變更內容之新計畫「變更範圍以坪林鄉鰱魚堀段鰱魚堀小段44-5地號部分土地...」,因新店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作業時,將該地號分割為44-5、44-40地號等兩筆土地,惠請准予更正,以維本會權利。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本會第四六0次會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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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為台北水源特定區內民意代表聲明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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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台北水源特定區有關自然成長人口以零星住宅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乙節,查該特定區通盤檢討案計畫人口推計至民國九十四年及視程度劃分低密度及鄉街二種住宅區,故是否應再以劃設「零星住宅區」,建請檢討並納入審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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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本會第四五四次會議共通性決議文(六)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決議文辦理。
陳情案名:
三、本會第四六0次會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賴○伶女士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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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土地座落於新店市直潭段廣興小段一七三之五地號,原係都市計畫外「建」地目,因實施都市計畫後成為農業區土地,懇請准予恢復原「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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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顧及同地區同地段小型社區的均衡發展與環境的整齊、美觀起見以方便土地的完整規劃使用上,懇請將該社區唯一及緊連一七三之五地號的原農地壹筆(即一七三之二地號)亦准予一併納入住宅區。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