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01-審議事項-第六案:原台灣省政府辦理「變更嘉義市中心地區(西北部分)都市計畫部分機二用地(原供台灣省物資局原麻處使用)為機二-一用地(供台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會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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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01
案件id
MOIO4701-4-007-10f45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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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計畫案業經原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七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經嘉義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府工都字第四五五○八號函檢送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到原台灣省政府;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爰以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八營署中城字第七七B—八八○○三二九號書函檢送計畫書圖到本部營建署,辦理後續核定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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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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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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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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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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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共通性決議,於計畫書內增列:「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規定,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