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01-臨時動議-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案」覆議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701
案件id
MOIO4701-6-014-a6ed9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二八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七年九月七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七七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二十八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高雄市都委會紀錄人民及團體異議綜理表。
-
六、案經提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第四五五次會議審決略以:「一、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陳情意見部分,洽悉;並請高雄市政府先行審慎研酌,俾供審議參考。二、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由本會黃委員世孟召集施委員鴻志、馮委員正民、謝委員潮儀、侯委員錦雄、許委員坤南、黃委員武達等專家委員,及汪委員桂生、張委員元旭等機關代表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本(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前往實地勘查完竣,並分別於去(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月十六日、四月三十日、五月十三日召開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
九、嗣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一二七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請覆議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
八、案經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第四六六次會議決議(七)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其餘部分請高雄市政府依本會第四六六次會議決議修正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綜合結論(一)、本計畫案之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查尚符合因發展多功能經貿園區之特殊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惟應於計畫書內具體補充敘明,並於完成法定程序時,分別與原計畫同時辦理公告發布實施與廢止,俾利新舊計畫之銜接。此外,高雄市全市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宜併同作整體規劃。
-
(二)、為確保本計畫未來推動時之具體可行,本計畫所提三種開發方式(開發許可、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彈性運用方法及回饋方式,涉及大法官會議第四○六號解釋文及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築執照等執行疑義,及社會公平等問題,請高雄市政府另行審慎研訂相關建照核發補充規定,以杜紛爭。
-
(三)、本計畫案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強度之容積率偏高,應請高雄市政府另訂具體之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提高開放空間及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請依內政部八十三年十月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五一號函示規定,於計畫書內補充標示變更計畫範圍通往該地區生活圈中心都市之高速公路、主要幹道(含道路編號)、鐵路及周邊五公里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情形。
-
(五)、請補強本計畫區未來人口及產業引進策略,及與區內各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協調經過等具體資料,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並請高雄市政府依原計畫草案規定之作業程序,另案儘速研訂每塊基地具體可執行之開發方式,俾利執行。
-
(六)、有關縱貫鐵路高雄港支線是否拆遷與後續高雄港運輸系統之配合問題,以及都會區快速道路以高架或地下方式通過成功路部分,請高雄市政府審慎研酌,必要時於計畫圖上明確標示。
-
(七)、蓬萊港區部分,依據高雄市政府與高雄港務局協調意見,仍應維持原計畫草案為特定文化專用區(特文二),惟該區因本計畫案所造成運量不足部分,應由第四船渠東側土地配合調整供未來港務發展使用,原規劃之公二、公三公園用地應配合予以取消。原高雄港務局擬於第四船渠向西側填港造陸六十米之規劃構想,應予取消。此外,『特倉三』原西側臨水線退縮八十五公尺之相關規定,應予維持。
-
(八)、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陳為刪除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部分編號9高雄市政府所提建議事項乙節,同意採納,惟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三、(六):『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之規定辦理,並列入計畫書內敘明。
-
(九)、有關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原則表部分,依照彙整修正前後對照表(詳如附錄二)。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陳為放寬使用分區『特貿六』,增列第十七組(百貨超市業、大型購物中心)之使用項目乙節,原則同意採納,惟需整體開發並應依高雄市政府所訂全市通案性規定之回饋比例及方式辦理。至陳為放寬『特貿六』之使用項目第十二組(公共事業設施)、第二十四組(娛樂業)乙節,同意採納由『禁止使用』修正為『經高雄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允許使用』,第二十二組(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第三十四組(資訊服務業),由『禁止使用』修正為『允許使用』。至第二十三組(電影事業、廣播電視服務業)及第三十一組(工商展覽中心),仍維持『禁止使用』,以符原劃設意旨。
-
(二)、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發展促進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發促字第八八○四二八號函提建議事項乙節,除同意『建議一』—(四)取消『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禁止『第三十四組—資訊服務業』之設置,但仍應經高雄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允許使用外,其餘陳情事項不予採納,仍維持原計畫草案。
-
(三)、本(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謝市長長廷率同有關人員及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發展促進會代表來本部營建署建議將『特定貿易專用區』之『允許使用原則表』內禁止使用組別第二十八組(倉儲業)及『特定倉儲專用區』之『允許使用原則表』內禁止使用組別第十一之一組(水岸遊憩設施)之設置,修正為有條件式允許(應經該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允許使用)乙節,同意採納。
-
(四)、此外,應將允許使用原則表內『應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允許使用』增列以「Δ」表示,以資明確。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錄一)。
委員發言
決議
-
決議:一、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第四六六次會議決議文一綜合結論(七)有關「公二」、「公三」公園用地部分,經高雄市政府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列席代表於會中協商獲致意見如下:「雙方同意第四船渠東側港區範圍線係以現有臨水線為界,臨水線以東土地在港區範圍外,沿岸土地依多功能經貿園區計畫劃設為公園,但臨水線以西屬於港區範圍內,其規劃、設計、開發、管理由高雄港務局依商港法有關規定辦理。」,爰同意本覆議案,有關「公二」、「公三」公園用地部分,仍依照原計畫草案劃設,惟應將上開協商意見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利執行查考。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
針對本案加工出口區範圍在成功路西側土地,如作商業使用性質使用時應自臨水線退縮八十五公尺作公園….等,建請重新檢討。
-
建請重新檢討成功路拓寬為六十公尺方式。
業務單位回覆:
-
本案陳情內容,係屬本市都委會考量本計畫臨海地區綠帶、休憩帶及活動之連續,經協調加工出口區意見,於本市都委會第二二八次會決議事項,故本案擬仍依市都委會前開決議詳予說明。
-
成功路拓寬案本市都委會為考量將來特倉區等之交通需求,經會商加工出口區意見所做之決議,故本案建議仍依都委會決議(六十公尺)詳予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
一、陳情意見一部分,應依照高雄市都委會決議,維持原計畫草案之規定。
-
二、台灣肥料公司陳為成功路應雙向平均拓寬乙節,因考量成功路為都市主要幹道,應維持原計畫草案成功路單向拓寬,陳情事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通用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
本案成功路拓寬六十公尺案,建議以現有道路中心平均向兩側拓寬。
業務單位回覆:
-
成功路拓寬案本市都委會為考量未來特倉區等之交通需求,經會商加工出口區意見所做之決議,故本案建議仍依都委會決議(六十公尺)詳予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中美佳吉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
本案成功路拓寬六十公尺案,建議以現有道路中心平均向兩側拓寬。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
本計畫成功路拓寬為六十公尺,影響該公司營業處辦公大樓。
-
該公司土地須自臨水線退縮八十五公尺作為公園或法定空地,且特倉三A區北側增劃設約三公頃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畫設比例太高,容積率偏低。
-
提高特倉三之容積率並取銷三十二公尺之高度限制。
-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
-
五、建請調整特貿一、特貿二之界限。
業務單位回覆:
-
有關成功路拓寬案,係屬本市都委會決議事項,故擬依市都委會第二二八次會議決議詳予說明。
-
本案陳情內容,係屬本市都委會考量本計畫臨海地區綠帶、休憩帶及活動之連續,經協調加工出口區意見,於本市都委會第二二八次會決議事項,故本案擬仍依市都委會前開決議詳予說明。
-
特倉區之容積率490%,高度限制32公尺限制係考量特倉區使性質、強度及臨海區位,基於資源共享、景觀及活動特性,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後所為之決議。
-
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依說明書規定,即可作多目標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
陳情意見一有關現有新建辦公大樓之保留部分,仍應維持原計畫草案為公園預定地(公一),但開闢「公一」時可與高雄市政府協商配合保留該辦公大樓方式,至保留時間及期滿拆除等相關事宜,由雙方協議之,且該地區快速道路之興闢,應以地下化方式穿越公園用地「公一」,以維公園用地之完整。
-
陳情意見二部分,依高雄市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
-
陳情意見三部分,依高雄市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
-
陳情意見四部分,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四辦理。
-
陳情意見五部分,同意採納調整特貿二之界限至地籍線,以符所需。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
陳情理由:
-
建議將特定經貿專用區之特貿六變更為商業使用,容積率修正為630%。
-
建議將「特貿六」之開發單元處理原則修正為「申請開發面積足以自行開發,並可指定建築線者,得為申請開發單元」。
業務單位回覆:
-
特貿六位於園區外圍,其規劃系考量相容於光華路、一心路籬仔內一帶鄰里社區,滿足園區高品質住宅社區需求,本案陳情人業於公展時提出,經本市都委會第二二八次審決維持原計畫。
-
有關開發處理原則修正乙節,係屬開發作業事項,建議為持原計畫,俟開發階段劃分開發計畫區時再審慎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
依照高雄市都委會決議,維持原計畫草案,並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亞洲世界集團開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
建議將開南木業所有之土地規劃為特定經貿專用區「五」
業務單位回覆:
-
本案土地於多功能經園區計畫原公開展覽草案即規劃為特倉區。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規劃構想,係配合加工出口區倉儲轉運專區,以成功路以西劃設為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係為本園區發展之火車頭產業及經濟基礎,本案若調整為特貿區勢將引起後續效應,影響本園區發展之成敗。
-
本案陳情人業於公展期間提出,案經本市都委會第二二八次審決: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業務單位回覆:
-
本案變電所用地原規畫即位於現特貿五D西側,後於公展時由該公司提出異議調整,後經本市都委會第二二八次決議調整至現特貿五E東側,而現該公司又再提陳情,因調整恐涉台電公司供電及機能之整體考量,建議仍依都委會決議事項說明。
-
註:本案經洽台電公司意見如下:
-
變3用係規劃供用電密度較高之特貿區,如變更至特貿五D西側近特倉區,將遠離用電負載中心,增加電力損失,影響供電品質。
-
統正開發公司派員至本處時,已詳加說明,不宜變更,維持原區位。
-
本公司新建之變電所接採用屋內式,外觀與一般建築物一樣,且輸配電線路皆採地下電纜,安全可靠,更可配合街道景觀設計。
部都委會決議:
-
依照高雄市都委會決議,維持原計畫草案,並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台灣糖業公司
陳情理由:
-
建議將位於本公司農化廠(特倉二A)與運河間之綠地及中心倉庫(特倉二C)、特倉二B之綠地或公園(公四、五、六)變更為相容之土地使用分區(特倉區)
業務單位回覆:
-
本案綠地係為園區園道綠地系統之一部份,亦為園區臨水岸邊之重要綠地,依其功能並不影響陳情所述之港口運輸機能,建議維持原計畫。
-
有關公園之劃設,因本案係屬加工出口區範圍,故依都委會第二二八次會決議,將依未來使用性質,決定其劃設公園或留作法定空地。
部都委會決議:
-
台糖公司陳為高雄倉儲轉運園區(特倉二A)北側計畫園道之調整問題,考量本計畫區開放空間系統規劃之完整性及景觀需求,該公司所陳意見未便採納,園道寬度仍應維持原計畫草案二十五公尺寬度。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高雄市政府
陳情理由:
-
建議將計畫書第八│十六頁修正為:‧‧以維從業員工權益。另台機船舶廠與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及移轉契約履行所涉之原台機船舶廠之七十九名員工亦應依前開之規定辦理,且未獲解決前不得核准開發‧‧‧)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發展促進會
陳情理由:
-
於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下,請求融入申請許可之精神,將土地使用組別之禁止設置項目儘量減少。
-
第一組(雙併住宅、多戶住宅、商務住宅):建議取消負面表列。
-
第十一之一組(水岸遊憩設施):建議刪除本組規定。
-
第十八組(批發業)及第三十三組(物流加工業):建議將「批發業」限制為狹義之批發業;將「物流加工業」加註其定義。
-
第三十四組(資訊服務業):建議取消禁止特文一至特文四之設置。
-
第三十五組:建議加註說明本組別係專指向加工出口區申請之項目。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
新光路由成功路同等路寬延伸至港口岸邊並配合佈置為林蔭大道。
-
水岸線邊特倉三A及B之基地面積變更修正為特貿四專區,並准許再增列水岸遊憩設施之開發,且專區內之道路不予硬性規定其設置地點。
-
將快速道路成功路段由高架式改為地下化,並南移匝道口起點至運河水道上方。
部都委會決議:
-
一、陳情意見一、二部分,仍依照高雄市都委會決議辦理,未便採納。
-
二、陳情意見三部分,請高雄市政府參考。
陳情案名:
附錄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聯勤總司令部
陳情理由:
-
有關二○五兵工廠之搬遷補償問題。
-
將高雄硫酸錏公司附近地區市地重劃後所劃設之機關用地「機二」變更為商業區,以作為二○五廠搬遷初期經費來源
-
四五運指部現駐十三號碼頭之運補基地,建議以第二十七至二十九號碼頭作為替代地點。
部都委會決議:
-
聯勤二○五兵工廠有關搬遷補償問題,非本會審議權責,建議請高雄市政府妥與軍方協調解決。
-
陳情意見二部分,考量為避免延宕該市地重劃辦理進度及土地分配作業,該建議未便採納,俟該市地重劃完成後,如檢討評估確有變更必要者,再行另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至有關二○五廠拆遷經費籌措問題,建議由高雄市政府主動協調行政院經建會研究運用「中美基金」支應之可行性,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協助。
-
基於國家安全之考量,聯勤總司令部四五運指部於十三號碼頭之運補基地維持原計畫草案特定文化專用區「特文四」,惟替代基地未取得前,仍應供該基地繼續執行運補任務,且該基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允許項目應增列『國防相關設施』,以符所需。並於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敘明。但第十七號碼頭(○‧八公頃)國防部應配合釋出供都市親水空間整體規劃使用。另為長期之整體都市發展,由國防部暨所屬聯勤總司令部儘速研擬遷建計畫,積極與高雄市政府及高雄港務局協商替代地點,在替代地點未獲得解決前,該基地應維持運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