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31-審議事項-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配合第十七期龜山楓樹坑市地重劃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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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31
案件id
MOIO4731-4-002-bbb29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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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第十二屆第十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八八府工都字第六一五三一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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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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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九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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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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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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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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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可,由曾委員梓峰(召集人)、錢委員學陶、王委員雪玉、李委員永展、唐委員明健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審查獲致結論:「請縣政府調整補充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之不足,並將道路系統重新規劃後再議」,嗣經桃園縣政府依上開結論辦理後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八八府地重字第一七九八五三號函送本重劃區專案變更都市計畫研商會議紀錄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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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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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案,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請縣政府將計畫區北側新劃設道路與IV-號道路妥為規劃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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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案,為避免增加四十公尺外環道路出入口,影響交通安全,除保留原有迴車道外,將與外環道銜接之新劃設八公尺道路修正為四公尺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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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五案,同意照縣政府函送市地重劃區專案變更都市計畫研商會議結論三變更為綠地,以維護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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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七案(取消原公二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附帶條件),縣政府既已確定該附帶條件無法執行,故恢復為公園用地,以補公園之不足,並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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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請桃園縣政府於將來開闢公園用地時,以多目標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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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因應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第二項:「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每一○○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七、為簡化條文,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四、五、六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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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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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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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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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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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提供自用車停放場所,減少路邊停車,以及綠化市容景觀,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點修正為:「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三.五公尺以上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二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二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