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31-審議事項-第三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二林都市計畫(原公七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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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31
案件id
MOIO4731-4-004-6fafa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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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委會第一二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彰府工都字第一四四四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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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二及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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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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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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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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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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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自用車停放場所,減少路邊停車,以及綠化市容景觀,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第二項「本細部計畫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二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二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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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適應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第三項:「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