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3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擬定擴大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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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31
案件id
MOIO4731-4-005-67ec2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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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委會第廿五屆第二次會及前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七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二四六九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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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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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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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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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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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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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案漏列「公兒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第十案「河川區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應修正為「道路(○.一九公頃)變更為河川區」,第六案漏列「住宅區(○.○一公頃)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計畫圖上「公兒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著色錯誤,請一併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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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案名,請修正為「擬定擴大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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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水利處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邀集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研商之結論:「依水利法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範圍線內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原則上以劃定使用分區之方式為之,其使用分區名稱統一以『河川區』名之,至若其土地原非為河道,其安全防護設施之工程用地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設置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河道用地』,宜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水利、地政主管機關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一二號函釋,視實際情況,審慎考量都市發展安全需要決定之。」,故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頭汴坑溪宜維持原計畫為河川區乙節,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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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都市景觀及創造親水性空間,在不增加公共設施負擔原則下,本細部計畫區公園用地除保留興建地下污水抽水站所需面積外,其餘併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修正為「河川區兼供綠化步道使用」,並請縣政府配合頭汴坑溪低水護岸高灘地綠美化工程妥為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