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3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容積率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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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31
案件id
MOIO4731-4-013-d3a30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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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第一四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三六四六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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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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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詳計畫書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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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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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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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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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名稱,建議將案名修正為:「訂定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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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照前台灣省政府訂頒之「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意旨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將第二點及第三點合併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六○。」,並增列第二項:「住宅區、商業區內,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為提供自用車停放,減少路邊停車,且退縮部分可供綠化使用,故增列「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四、為避免執行發生困擾,將第四點修正為:「甲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並增列第二項:「甲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申請建築時,其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以提升環境品質,並可作為安全隔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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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及綠化美化,將第六點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並增列第二項:「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六、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及避免影響鄰近地區之交通,故將第八點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