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3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原台灣省政府辦理「擬定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貨物轉運中心)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暨「擬定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貨物轉運中心)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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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31
案件id
MOIO4731-4-016-a409a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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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變更主要計畫案前經原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四九五七號公告公開展覽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假秀水鄉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嗣經彰化縣政府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八八彰府工都字第一三六一四七號函說明本案公開展覽期間未收到任何公民或團體研提意見書到本部中部辦公室;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台灣省都委會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裁撤,本部中部辦公室爰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八營署中城字第七七B—八八○一二四八號移文單檢附計畫書圖送請本部營建署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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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暨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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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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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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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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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併同擬定細部計畫,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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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陳委員博雅、徐委員淵靜、李委員威儀、林委員大煜、汪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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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分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九月二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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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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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主要計畫案部分關於擬變更貨物轉運中心為道路用地部分,因涉及本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編號第四案有關變更為四十八公尺寬外環道路草案內容,考量該擬變更為道路用地係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並闢建之,爰原則同意,並請依左列原則繪製兩種道路斷面示意圖,納入細部計畫,俾供將來道路工程設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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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編號第四案如經審議通過,繪製供一般車輛行駛之幹道(非園道)道路斷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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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編號第四案如未經審議通過,繪製供貨物轉運中心內園道之道路斷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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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定細部計畫案部分(一)刪除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設計規範第二點規定貨物轉運中心區(二)、(三)次分區下容許使用之「大型購物百貨公司」及「娛樂」等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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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原劃設為機關用地部分,為考量基地內污水排放及處理事宜,應變更為環保設施用地,並降低原草案容積率不得大於二○○%規定,修正為不得大於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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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貨物轉運中心各次分區規定「申請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五○○平方公尺者不得申請建築」乙節,修正為「申請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五○○平方公尺者,容積率為不得大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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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依前開決議修正後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設計規範第二點部分,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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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細部計畫規定各宗土地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及植栽綠化並作為人行廣場使用部分,應於實施市地重劃工程時一併施工,作為公共步行及戶外綠化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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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國內尚有其他多處都市計畫貨物轉運中心區將來可能提出類似之整體開發案,為求審議之一致性,且更具周延妥慎,由內政部另案研擬都市計畫貨物轉運中心區開發審議規範,以為本會爾後審議類似案例之依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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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二點本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其建蔽率、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且其容許使用項目如左:〔WORD_TABLE:t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