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5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案再提會討論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751
案件id
MOIO4751-4-002-152be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經提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元月十四日第五四四次會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五六六次會審議通過,並經台灣省政府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二九九五號函核定及函報本部備查。
-
二、案經本部以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五九四五號函請台灣省政府依說明重新核定後,再行報部備查依法發布實施。
-
三、本部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五九四五號函說明如下:「查本案雖經貴府依法核定,惟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七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24案)附帶條件規定略以:『本案應併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公一』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一併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始得發照建築』乙節,為避免將來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適用之疑義與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應請研修上開限制核發建照之規定,增列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之期限規定,並切實督導台南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次第辦理開發,以符規定,並資適法。」
決議
-
決議:將原附帶條件規定:「本案應併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公一』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一併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修正為「本案應併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公一』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一併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依法擬定細部計畫,請台南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以符規定,俾資適法,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