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5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安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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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51
案件id
MOIO4751-4-008-edd35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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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委會第廿四屆第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一一六五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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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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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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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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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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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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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生活環境品質並考量本計畫區人口呈外流現象及現況使用容積率平均值僅約為百分之一一九,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住宅區之容積率維持原計畫條文規定(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第三點商業區之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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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因應日益增加之停車空間需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第二項:「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一○○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修正為:「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之前院、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四、為綠美化環境,於第五點(機關用地)及第六點(學校用地)均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五、增列:「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