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5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瑞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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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51
案件id
MOIO4751-4-009-f98c1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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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依據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五六六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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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省都委會第五六六次會決議二為:「瑞芳鎮長建議本計畫區商業區請依照原計畫面積予以檢討不受部頒通盤檢討辦法規定之限制乙節併案送原專案小組審查後再提會討論。」四、縣都委會修正意見編號四有關計畫區西南側原工業區擬規劃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保護區乙節,前省都委會決議為:「請規劃單位會同礦務局、縣政府及鄉公所參考環境地質資料及礦坑分布圖(請礦務局提供)全面詳細分析檢討並研擬具體可行之規劃與管理方案送由原專案小組審議後再提會討論。」案經台北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邀集前開單位研商獲致結論,並以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北府工都字第二五三三五一號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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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省都委會就規劃單位之初步分析檢討報告審議辦理。」五、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有關變更鐵路用地為停車場用地乙節前省都委會決議為:「請鐵路局補充本案土地出售情形書面資料(含面積當時法令依據及處理程序)及請縣政府會同鄉公所查明現況房屋是否屬合法建物後送由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意見后再提會討論。」案經鐵路局依據上開決議調查土地出售情形並經台北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八三七四八號函檢送土地出售資料,供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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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瑞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除前開會議決議二,縣都委會修正意見編號四及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等三案外,其餘業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五六六次會審議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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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空轉換當初瑞芳都市計畫劃設之工業區,規劃原意係為採礦所需而設,目前都市計畫已不符合現況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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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西南側原工業區擬規劃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及保護區乙案,因現況為密集合法房屋,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不同,需多方協商及調查其意願,且因該工業區為舊有礦區地下尚有礦坑通過,而礦坑深淺度足以影響建築施作,另地質狀況也應慎重考量。上述研究並未在委託省住都處市鄉規劃局規劃項目中,故由本府另籌措經費,考量縣都委會決議及其規劃原意做全面詳細分析檢討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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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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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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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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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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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暫予保留,並請台北縣政府另案辦理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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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省都委會第五六六次會決議二有關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區內商業區面積尚超出部頒通盤檢討標準部分,請妥為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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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都委會修正意見編號四有關計畫區西南側原工業區擬規劃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及保護區部分,同意照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研商結論,針對計畫區內之工業區全面詳細分析檢討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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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有關變更鐵路用地為停車場用地部分,請台北縣政府儘速查明土地及建物原處分之法令依據及處理程序情形並研擬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