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5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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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51
案件id
MOIO4751-4-014-1e098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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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除綜合意見八、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5、10、35、39案外,其餘業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五六一次會審議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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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意見八: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研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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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5、35、39案(有關縣都委會決議將公四等十四處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份):將規劃單位依小組意見所提建議方案送請縣政府研擬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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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0案(建議III-N0I計畫道路部份改採直線規劃):請縣政府會同市公所參考陳情意見研擬具體變更方案(含回饋計畫)送由原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後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意見則照公開展覽圖說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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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開未審決案件,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會第五六一次會審議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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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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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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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五六一次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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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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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台省都字第五○五九號函請桃園縣政府依決議辦理。該府辦理情形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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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意見八(有關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份):桃園縣政府已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且業經桃園縣都委會審議完竣,近期將函報本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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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5、35、39案(有關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份):桃園縣政府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八八府都字第二○五八五六號函復:「建請依規劃單位所提建議方案一,維持原公展草案之規劃(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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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0案(建議III-N0I計畫道路部份改採直線規劃):桃園縣政府以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八七府都字第二六○三四一號函及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八八府都字第二○五八五六號函復略以,該計畫道路已於民國七十八年徵收取得,且桃園市公所已開闢完成,為利市政建設之推展,建請維持原計畫。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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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於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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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份:暫予保留俟桃園縣政府將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資料送審後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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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盤檢討案有關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份:暫予保留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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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5、35、39案(有關縣都委會決議將公四等十四處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案部份):同意照縣政府函復意見維持公展草案之規劃(維持原計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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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0案:同意照縣政府函復意見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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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桃園縣政府另案辦理之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大樹林地區)都市計畫暨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市轄區部份)(工業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案,併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八案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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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案,詳左表本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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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郭○章先生等
陳情地點:
本計畫區公園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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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依據內政部函示,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經省都委會依據台灣省政府頒佈之「台灣省第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原則」檢討後,決議同意將部份可縮減之公園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既可顧及百姓權益,政府亦可不用花錢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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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本案時,將桃園市由現行計畫人口十三萬人推估至民國九十年為二十萬人作為檢討公共設施依據,已超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範圍,嚴重違反政府政策,且將區內虎頭山公園視為區域性公園,於法無據且審議雙重標準,例如彰化八卦山屬區域性公園、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嚴重不足,內政部都委會卻同意開放變更為住宅區,以上顯示內政部違反政策、審議於法無據且雙重標準,嚴重失職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令人無法心不服,陳情抗議,當時內政部營建署前署長潘禮門先生允諾列入第二次通盤檢討內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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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桃園縣政府前於民國七十八年間,依法徵收本計畫區之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內之公園用地,均已逾徵收核准使用期限,目前正由地主依都計法第八十三條土地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另案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收回土地及撤銷徵收中。其結果將依現行公告現值再行辦理徵收,造成政府財力之負擔,若公園未變更住宅區將造成無限期之保留,更造成地主更嚴重之損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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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同意照省都委會八十一年八月五日第四三五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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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或照桃園縣都委會決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顧及百姓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鄭○標先生等
陳情地點:
機七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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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核議意見通過。(除軍方實際使用範圍維持機關用地外,其餘變更為公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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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據縣府及市公所列席人員稱該機關用地部分目前仍由軍方使用中。)
陳情案名:
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郭○妹女士
陳情地點:
N0.1-九公尺計畫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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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0案,前省都委會決議:請縣政府會同市公所參考陳情意見研擬具體變更方案(含回饋計畫)送由原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後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意見則照公開展覽圖說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但縣政府並未依決議辦理,損害本人權益。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