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6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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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61
案件id
MOIO4761-4-005-21e9f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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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一、五五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六○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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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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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本案為擬變更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為商業區(詳計畫書),擬變更面積約為七.四九四七公頃,惟前經本部都委會八十三年元月二十八日第三七○次會議審決:「暫予保留,俟內政部召集有關單位討論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處理原則,提出大會確認,再討論決定,並應於計畫書圖分別敘名,且計畫圖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本部都委會八十三年八月二日第三七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時附帶決議:「至各地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之相關變更都市計畫案,經本會審決『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請內政部函請台灣省政府轉知確實依本規範相關規定儘速辦理。」各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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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經提本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四四五次會議審決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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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都市計畫檢討變更與環境影響評估應採併行審查,惟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未作結論前,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不作實質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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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配合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進度,俟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六、有關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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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十七次會議審查決議「有條件通過」。該署並以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及四月六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二0四一九、00二0六二五號函請本部審議本案時將該審查結論「一、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二、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納入計畫書規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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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簽奉核示,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施委員鴻志、許委員坤南、黃委員世孟、歐陽委員嶠暉、陳委員銀河、倪委員世標、汪委員桂生等,並由施委員鴻志擔任召集人,並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四月二十日召開第一、二、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提經本會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第四六五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為台灣省政府辦理之通盤檢討案之部分計畫內容,為避免地方政府將來執行都市計畫衍生疑義,請內政部就本案是否應由本會先行審決,俟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各點辦理污染整治,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已完成清除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及本基地得申請建造執照後,再由本部依法核定發布實施;抑或暫緩審決,俟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各點辦理污染整治,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已完成清除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及本基地得申請建造執照後,屆時再予提會審議,正式函詢桃園縣政府表示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以資妥慎,並避免衍生是否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及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等疑義。」八、案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四六三0六號函復本會上開決議意見略以:「本案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因該計畫係屬省訂計畫,且已進入內政部都委會審查階段,請鈞部逕依職權審查」到部,並再提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第四七二次會議審議。惟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審查結論「一、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及「二、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等執行疑義部分,經本會兼主任委員核示:該決議文暫予保留,另案再函請行政院環保署認定。本部並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七八五三號函請行政院環保署就相關疑義予以認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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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准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七四七四三號函復略以:「二、審查結論一及二所指之範圍及面積,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二八一八五號函復在案(略以:「審查結論一本基地內確定之污染地區範圍及面積,將以日後經本署同意備查之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定稿本內容為準。審查結論二所稱申請建造執照範圍,係指本基地內之建築物。」)。三、有關審查結論『二、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部分,依據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五十七次會議決議,開發單位應提出未來地下水整治及管理工作,包括來源控制、監測及應變計畫及清除(整治完成)標準,送本署『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原桃園廠址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後,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由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七條明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開發單位如有違反之情形,同法第二十三條有罰則規定。因此,如該變更都市計畫案經貴部都委會審決通過,依法發布實施,該案開發單位仍應依上開審查結論辦理,即應先將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清除(完成整治),始得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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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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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及本部函准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七四七四三號函示略以:「二、貴部曾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函對於審查結論一及二所指之範圍及面積請本署予以釐清,本署並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二八一八五號函復在案(略以:「審查結論一、本基地內確定之污染地區範圍及面積,將以日後經本署同意備查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為準。審查結論二、所稱申請建造執照範圍,係指本基地內之建築物。」)。三、有關審查結論『二、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部分:依據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五十七次會議決議,開發單位應提出未來地下水整治及管理工作,包括來源控制、監測及應變計畫及清除(整治完成)標準,送本署『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原桃園廠址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後,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由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七條明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開發單位如有違反之情形,同法第二十三條有罰則規定。因此,如該變更都市計畫案經貴部都委會審決通過,依法發布實施,該案開發單位仍應依上開審查結論辦理,即應先將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清除(完成整治),始得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意見辦理後,始得依法申請建造執照,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資明確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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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污染地區污染物清除之權責歸屬部分,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應比照「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及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於申請人與地方政府所簽訂之協議書內增列「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不得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未能依上開具結保證事項規定辦理者,應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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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基地污染地區僅得於細部計畫中規劃為綠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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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補附自願捐贈土地面積之計算式、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資料(以簽訂協議書當年之最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並應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理,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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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擬變更為商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增訂「應至少退縮牆面線十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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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變更範圍非屬申請人(宏億及長昌建設開發公司)所有之土地部分,應於本案核定前取得所有權人之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附印鑑證明),並納入計畫書內,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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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計畫變更後,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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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桃園縣議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桃議工議字第三四0八號函轉該縣議會第十四屆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建請本部及桃園縣都委會暫停(不准)RCA土地用途變更及禁止地形變更乙節,併上開決議文一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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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二八一八五號函。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環署綜字第00七四七四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