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立法委員張○芳暨土城市員林段市地重劃受害者自救委員會
陳情地點:
會長:李○吉
陳情理由:
-
為台北縣土城市員林、柑林埤段等土地,請台北縣政府速依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四九三次會議結論:「先行辦理本地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並維持請願人等土地依民國六十一年原都市計畫內容辦理,以維地主合法權益。」
-
一、請願人等係台北縣土城市員林、柑林埤段等土地之地主,該土地係民國六十一年原都市計畫公告為住宅區,惟因軍事禁建無法開發,民國七十九年開放當時禁建,民國八十一年又被政府因都市計畫檢討列為暫緩發展區須辦理市地重劃,而原保護區、農業區內之土地卻規劃為商業區,住二建地,顯然有所不當,影響地主權益甚大。
-
二、另請願人等之土地於民國七十八年政府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已依原都市計畫徵收完畢,惟今縣政府卻又劃為暫緩發展區,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又再度取得公共設施,顯然二度剝削地主土地,甚為不合理,且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另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是以該土地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列為暫緩發展區,與其原徵收土地之目的使用顯有未合且不合法。
-
三、為使本地區之地主維護都市土地穩定公義合理及地主權益,爰依請願法規定謹向貴府會請願,正視本地區之地主合法權益,儘速實現如請願之願望,以維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
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通
-
盤檢討地區擬實施市地重劃範圍
-
共計四六.六七公頃,公共設施負
-
擔比例約為一四.五七公頃(三一
-
.二二%),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
-
劃負擔比例約為三七.○九%,並
-
已包括陳情人所提公共設施用地
-
,故本項陳情意見已酌予參採,並
-
請台北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
-
單位,就上開說明事項再詳予核算
-
,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日後執行
-
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