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71-審議事項-第二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71
案件id
HZzuC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五一三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陳委員博雅(召集人)、黃委員武達、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陳委員銀河、倪委員世標、夏委員正鐘等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統一用語,將條文中「不得超過」一詞修正為「不得大於」。
- 二、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為使區段徵收順利推動及符合公平原則,第一期與第二期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容積率應採一致標準」。因考量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已於細部計畫內儘量補充,故將第一、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均訂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建蔽率維持原計畫條文規定(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以維護都市環境品質。
- 三、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第三點(商業區)內增列第二項:「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 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四點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並增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
- 五、為綠化及美化環境,於第七點(機關用地、社教機構用地)、第八點(學校用地)、第十五點(變電所用地)內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 六、增訂環保設施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環保設施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 七、為簡化條文將第十六、十七、十八點修正為:「十六、(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