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71-審議事項-第六案:原台灣省政府報部核定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依本部都委會第四二五次會議決議研處部分、依第四三四次、四三五次及四五○次會議暫予保留案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併案研處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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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71
案件id
MOIO4771-4-007-3045b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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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檢討事項近百項,擬變更增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逾一千公頃,涉及課題至為廣泛,由於林口特定區之開發,攸關林口地區未來都市與環境資源之永續均衡發展,自原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二月報本部核定以來,已多次提報本會進行密集審議,迄八十八年六月底止,本會已召開委員會議十二次、並先行分次審議通過(或修正通過)計五次六十四案、先行發布實施五次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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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本會第四二五次會議決議有關開發許可制研議案部分、第四三四次、四三五次及四五○次會議決議暫予保留案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併案研處部分,自原台灣省政府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函報該研議案研處意見到部,案經簽奉本會兼主任委員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除為陳委員博雅、黃委員世孟、黃委員武達、侯委員錦雄、歐陽委員嶠暉、李委員威儀等,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外,另增聘林教授建元、邊教授泰明、陳教授麗紅及吳教授清輝等四位專家學者參與本會專案小組之審查會議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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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專案小組分於本(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二十七日、八月二十日、九月二日、十日、十七日、十一月十五日、二十五日、十二月十日密集開會審查,迄今已召開九次審查會議,針對本會第四二五次會議決議部分、農業區與保護區之開發許可規定、研議案中暫予保留變更案及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及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已獲致部分具體審查意見,特先行提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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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發方式:第五至第九期開發區部分,因台北縣及桃園縣政府尚無具體區段徵收計畫,故暫予保留並同時採開發許可方式辦理;如台北縣及桃園縣政府依該計畫草案完成各開發區之區段徵收計畫可行性評估報告,確定可行後,再行另案報部提會討論;惟如配合重大建設計畫重新調整上開區段徵收計畫草案時,應另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辦理,以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應依前項決議之都市發展總量規定併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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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3.68)機關(3.68)原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3.68公頃)部分暫緩送內政部審議,俟其南側使用之軍事單位有搬遷計畫時再請規劃單位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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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會專案小組續予審查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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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由本會專案小組續予審查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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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計畫區西保護區(3.19)工業區(3.19)毗鄰工業用地變更為變更為甲種工業區。第四三五次會:經查申請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北面(蘆工業區後有利現有工附帶條件:暫予保留,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司無法提出具體與原工業用地所竹鄉坑子廠之擴廠。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案小組於下階段續予審查。有權人津津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口段後壁畫(含配置適當之證明文件,且現況土地未設有廠小段地公共設施用地與擬第四五○次會:房,不符合劃設零星工業區之四要區)具具體公平合理之由本會專案小組續予審查後再提會討論。件規定,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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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蘆竹鄉(0.47)(0.47)之寺廟。暫予保留,俟本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寺廟坑子外段2該土地已取得地主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提報本會通過山腳小段同意捐贈為寺廟所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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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經台北縣政府檢送依前開會議結論辦理之補充資料到部,內政部依該結論意旨,並基於主動協助地方政府之立場,除函請行政院環保署及台灣省政府表示意見外,並錄案納入本研議案內提會討論。(研人27案)五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陳為其所有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塔寮坑段大坑小段十二之二地號第四三五次會:請桃園縣政府查明,如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之保護區土地,前於民國五十八年經省府建設廳函准設立工廠有案,並已取得工廠登記併變更案第八六案本會決議文。之四要件、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年二月三日證,應為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請准予變更該為零星工業區乙案。(研人14案)訂頒「公告低污染事業之類別及範圍」之規定,及決議文二有關山坡地開發限制之規定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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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北縣政府函為五股鄉五股坑段七十一筆地號土地,因轉繪錯誤,而經編定為非都市土第四三五次會:一、研人35案請台北縣政府依原省都委會地之用地,建議依新莊地政事務所之意見,變更部分保護區為住宅區乙案。一、併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二月決議事項查明並補充相關資料後再另十九日第五二二次會議紀錄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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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利於都市未來之整體發展,並建議軍方就遷移靶場至其他適當區位之可行性、遷移後該靶場之適宜使用性質、對林口地區未來發展之影響等,研提具體方案報內政部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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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俟陳情人與軍方協調定案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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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保護區(一.六○公工業區(一.六○公一、本公司原零星工業區土地在建請提會討論。查本案未符合劃設零星工業區司張○騰君頃)頃)公司業務規模倍增之情行之四要件規定,未便採納,並請桃園縣龜山鄉舊路坑下,已不敷發展之需要。另案依本部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段舊路坑小段二、陳情之土地已取得土地所有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376-7、376-8、376-13權人同意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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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際部促進投資聯合保護區工業區一、陳情之部分土地已於民國六建請併變更案第八十七案提會討論。併表一暫予保留變更案綜理表協調中心函轉四維企十四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編號第八十七案之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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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私立立人商工保護區私立立人商工用地一、符合院頒劃設私立學校四要建請提會討論。因該基地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泰山鄉大窠坑段大窠(三.七○公頃)(三.七○公頃)件,並經台灣省教育廳八十理由:上之平均坡度均超過百分之四坑小段四八八、四八八年三月九日八八教三字第一、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三年元月十十,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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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九等兩筆地號土地四○五三六號函原則同意台二日第四六七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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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其理由有二:一為該用地二、該用地擬作三極高工遷校用擬作三極高工遷校用地,目前校名已地,目前校名已更改(私立更改(私立立人商工);二為坡度陡峭立人商工)。部分,可依山開辦法辦理。」,經查本三、坡度陡峭部分,可依山開辦案陳情人提供之資料中,並無教育主法辦理。管機關核准面積範圍,故未列入省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函報內政部核定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中,惟目前該陳情人已補齊相關資料,並經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營署都字第○八三八六號書函准由省府層報內政部併入林口二通保留案部分供審議參考在案,故建請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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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本變更範圍夾雜之菁埔段粉寮水尾小段二五之四地號國有土地,業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八月二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五日台財產局管字第八八○二一一五六號函同意該筆國有土地併同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在案,故同意將該筆國有土地與本變更範圍內夾雜部分併同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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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昌津股份有限公司保護區(一.○六公零星工業區(一.○一、該公司有合法建築物、使用請桃園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零星工業區劃案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口頃)六公頃)執照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設四要件,若符合者則建請同意採納。月二十四日八八桃府工都字第段後壁厝小段66等等證明文件。二五四五六七號函查復符合零九筆地號土地二、昌津公司與毗鄰四維公司案星工業區劃設四要件,故本案如(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十七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年二案)遭遇問題大致相同,建月三日訂頒「公告低污染事業之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請併該案討論。類別及範圍」之規定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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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發展、繁榮地方建設,由二、廠區周圍與其他使用分區緊鄰部分經濟部編為特定工業用地,並經行應自行留設至少六十公尺寬之隔離政院核准在案。綠帶,並妥予植栽綠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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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涉及農業區、保護區變更開發許可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部分,由本會繼續審議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左列各點通過,並退請原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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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第四二五次會議決議部分(一)決議一關於「擴大都市發展用地之前,應先集中人力、財力優先完成第一至第四期開發區之主要公共設施建設」乙節,其尚未興闢公共設施及聯外道路系統所需經費,應請另循行政程序專案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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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議二關於第五至第九期開發區及其他地區之規劃應建立都市發展總量及研究適當之開發方式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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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發展總量(1)X年總量※現有都市化地區:現行計畫人口二十萬人,其發展總量人口訂為二十萬人,並依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管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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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台地上之農業區及部分保護區:未來可發展地區面積約為一、三八○公頃,扣除因軍事禁限建管制無法建築地區面積約一二○公頃,實際可發展地區面積約為一、二六○公頃,並假設其基準容積為百分之六十,居住密度為每人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估算,則其飽和發展總量人口約為十五萬人。總計:X年總量人口為三十五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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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標年總量本計畫區至民國一百年之人口總量為二十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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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本計畫區內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使用限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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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林相,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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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如公園、綠地、道路等)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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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護區變更為寺廟保存區部分,應比照本會第四一八次會議有關宗教專用區變更之左列共同性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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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經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查明該寺廟確為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者,原則同意就以明確取得使用同意書部分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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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廟如為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原則同意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並由主管機關會同規劃單位詳予查明確定範圍面積,其餘部分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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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四五○次會議決議暫予保留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如表一)五、本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四五○次會議決議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如表二)六、併研議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如表三)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期間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如表四)表一「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省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決議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本會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四五○次會議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計畫目標原計畫目標為三增加計畫目標二1為因應發展需要所第四三五次會:因中心商業區部分並未擴大,且原部分項:項:作之修正。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案小組於計畫目標已有提供都會區之休憩1疏解台北都會1強化中心商業2配合地方需求予以下階段續予審查。需求,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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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過度發展之區機能。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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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及疏散部2提供都會區週分都市人口。邊休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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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廣建國宅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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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塑造出新市鎮環境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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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年期原計畫年期至民修訂為民國一○1配合計畫人口之修第四三五次會: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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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八十五年○年。訂。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案小組於2依現有人口成長情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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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所作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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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人口原計畫人口初期1擬修正為四十1配合地方整體發展第四三五次會:依照決議文一、(二)都市發展總部分目標為二十萬五萬人。需要。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案小組於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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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終極目標四十2其中農業區等2考慮地方需求及人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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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萬人。變更為住宅社民陳情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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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而原都市化地區仍維持二十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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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省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決議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本會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四五○次會議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九長庚醫院停車場(0.64)商業區(3.57)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商附帶條件:第四三四次會:基於擬變更位置周邊之機關用西面住宅區(2.93)業區利於整體規劃。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考量本計畫區發展現況之商業活動區地,目前軍方並無遷移計畫,俟軍畫(含配置適當之位,與原計畫劃設之商業區區位相較,已事單位有搬遷計畫時再考量整體公共設施用地與擬有相當差異,應再予通盤考量,故暫予保商業活動之需求,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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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具體公平合理之留,由專案小組納入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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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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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提供百分之三十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包括細部計畫公共設施),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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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其提供公共設施之百分比依其區位個案認定,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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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計畫區東保護區零星工業區根據「無污染性之工廠現為星華鐘錶工業股第四三五次會:案准桃園縣政府七十九年十一月南面(2.63)(2.63)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份有限公司地號為龜本案變更涉及保護區內已發展為工業使十六日七九府工都字第一八二六編號位置省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決議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本會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四五○次會議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山舊路坑四二三之用地區再發展相關課題,暫予保留,併開六五號函認定符合劃設零星工業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二、四二三之三、四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案小組於下階區四要件,故本案如符合行政院環點之規定,並已經縣府○七之九、四二一之段續予審查。保署八十五年二月三日訂頒「公告來函同意劃設。二等四筆土地。低污染事業之類別及範圍」之規定第四五○次會: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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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六計畫區內擬定細部計畫並應另行擬定細部1配合合理實際發展附帶條件:第四三五次會:除依決議文二有關山坡地開發限於第一次提供百分之四十計畫(含配置適當需要。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一、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制規定辦理外,應由開發者自行擬通盤檢討之公共設施。之公共設施用地2除「工十二」中南亞畫(含配置適當之範圍內,類似本案情形,於本計畫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必要性之公共變更為工與擬具具體公平塑膠公司所有之工公共設施用地與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附帶條件變更為服務設施及連外道路,其中連外道業區部分合理之事業及財業區土地,為考量目具具體公平合理之工業區者,尚有一處。路部分應開闢完成,並自願捐贈給務計畫),並俟細前工廠營運需要另事業及財務計二、本案變更範圍土地非全屬南亞塑膠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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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計畫完成法定以附帶條件規定畫),並俟細部計畫公司所有,擬以細部計畫整體規劃開程序後始得發照外,其餘於第一次通完成法定程序後始發,涉及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道路建築。盤檢討變更為工業得發照建築。(工十系統之整體規劃課題,土地權屬整合區部分均應另行擬二中南亞公司所有方式、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負擔方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土地除外)式、各宗土地是否臨接道路等整體開適當之公共設施用2「工十二」之附帶發可行性與公平性課題,以及如何依地與擬具具體公平條件: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擬定公合理之事業及財務(1)依照行政院國平、合理之細部計畫及開發期限等重計畫),並俟細部計際經濟合作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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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完成法定程序發發展委員會三、本案暫予保留,請台灣省政府就前揭布實施後始得發照五十九年九課題,並以公共設施劃設比例至少佔建築。月廿日國經40%(其中公園綠地至少佔10%)為原授(59)字八則,研提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資料,六○○號函併本計畫區內其他類似案例一併報核准原案規內政部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併開發劃為綠地及許可制研議案於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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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為林地四、併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南亞塑膠公司者不得作為派員列席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詳予說建築使用。明其權屬範圍,以利釐清相關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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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俟將來全廠改建時,應另行編號位置省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決議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本會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四五○次會議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擬定細部計畫,並將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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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計畫區西保護區(69.85)道路(74.05)配合保護區開放及新劃設四十公尺寬第四三五次會:維持原計畫,如將來配合都市發展面之外環工業區(2.40)增之計畫人口,予以劃本案屬新劃設道路、外環道性質,暫予保衍生交通需求,經道路主管機關評道路高速公路(0.02)設外環道路。留,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案小組估確有闢建之必要時,另循都市計垃圾處理場於下階段續予審查。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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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四九外環道之保護區(1.95)道路(1.95)配合新增之人口及為新劃設第四三五次會:同本表編號四八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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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道路銜接外環道路之需要暫予保留,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而變更。案小組於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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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計畫區西保護區(18.65)道路(20.55)1為配合新增之住宅新劃設第四三五次會:同本表編號四八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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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銜接至農業區(1.35)社區之開發而劃設。暫予保留,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外環道路墓地(0.55)2計畫道路寬度十五案小組於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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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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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分期分區原計畫劃設五期增列第五、六、1配合新增之住宅區第四三五次會:併決議文一、(二)有關開發方式發展七、八、九期需要。暫予保留,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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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酌檢討原則予以案小組於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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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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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計畫發展更經濟與有次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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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計畫區中住宅區(1.23)保護區(1.24)為符合原核定之「變更第四三五次會:為考量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央,工三學校(0.01)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一、本變更案與變更案第八九案,係屬同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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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東面(幼小)農業區(牛角坡地區)一變更主要計畫併擬細部計畫案劃(龜山鄉為醫院特定專用區計設之細部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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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角坡醫畫」計畫說明書所載:二、本案暫予保留,併變更案第八九案決護社區)「本地區土地之所有議文,由本會專案小組併開發許可制權人均已簽具土地使研議案於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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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同意書,供長庚紀念三、本案變更理由敘述不清,併請查明補醫院建造醫護住宅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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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發展使用」之旨編號位置省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決議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本會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四五○次會議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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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計畫區南保護區零星工業區符合劃設零星工業區現為新粒子化工顏料股份第四三五次會:案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一月面,私立(0.09)(0.09)四要件。有限公司。本案變更涉及保護區內已發展為工業使二十二日八二建四字第三五二五龍華工專用地區再發展相關課題,暫予保留,併開七六號函認定符合劃設零星工業西面(龜發許可制研議案由本會專案小組於下階區四要件,故本案如符合行政院環山鄉塔寮段續予審查。保署八十五年二月三日訂頒「公告坑段大坑低污染事業之類別及範圍」之規定小段地第四五○次會: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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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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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保護區變更為工業區部分,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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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計畫區中機關長庚醫院專用區1為符合細部計畫規第四三五次會:為補足社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建央,工三(0.67)(0.67)劃之使用目的。一、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原議原則同意將現行計畫「機六」用乙東面2機六、機七、機八原計畫劃設之機關用地共有三處,係屬地變更為鄰里公園用地,「機七」(龜山鄉係規劃作為「醫院專七十年二月十三日發布實施之「變更用地維持機關用地並指定作為活牛角坡醫用福利設施中心」使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農業區(牛角坡動中心及醫院福利設施使用,「機護社區)用。地區)為醫院特定專用區及細部計畫八」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惟涉案」內劃設之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及原細部計畫規定事項之調整,應地。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參酌上開建議二、本案機關用地是否適於變更為其他事項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使用分區,請台灣省政府詳予查明原定申請變更該細部計畫,以資適法編號位置省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決議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本會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四五○次會議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細部計畫規劃意旨,並檢討原計畫土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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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規劃配置情形、發展現況後,檢具具體之查明檢討結果資料報內政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於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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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人計畫區西側保護區寺廟保存區1該寺廟為登記有案第四三五次會:依照決議文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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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五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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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之部分土地)研人機二七、農業區(11.69)二機關用地(軍事使配合軍事需要。第四三五次會:查擬變更範圍內之軍事設施已劃51-2八、二九附近保護區(0.04)用)(11.73)本案涉及現有軍事設施區位之檢討變為機關用地,其餘均為私有土地,地區更,以及劃設為機關用地後之國防安全性為考量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天崙砲陣農業區(7.25)道路(13.55)問題,暫予保留,併入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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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護區(5.80)由本會專案小組於下階段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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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機關(0.50)地)新增第三期市農業區(3.82)污水處理廠用地本案係配合第三期第四五○次會:依照台北縣政府所提方案通過,並地重劃區保護區(5.95)(9.77)(三、四區)市地重劃一、本建議變更內容核屬需要,原則同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以符規定;外之三號開發之需要,擬於重劃意採納。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道路南側區外增設污水處理廠二、惟考量本建議變更案係非屬本特定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而劃設,且其變更位置區計畫第二次通檢案公開展覽內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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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住都處相關單位容,應請台灣省政府補辦公開展於八十四年六十五日覽,以符規定;公開展覽期間如無邀集台北縣政府及林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編號位置省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決議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及第本會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四五○次會議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口鄉公所研商確定。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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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內容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本會決議及第四五○次會議決議一台北縣政府函為解決該縣日益嚴重之家庭垃圾及事業廢棄物,建請將該縣所有、座落於第四三四次會:因擬變更面積廣大,且涉環評相關規定,應林口鄉台十五省道、一○六縣道及北七七鄉道三道路範圍內土地,面積約六○○公頃,暫予保留,併入下階段由專案小組續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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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部分保護區、海濱游憩區為「資源回收專用區」乙案: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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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有關台北縣政府為落實行政院環保署之「惜福計畫」,擬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逕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住宅區、電鍍染整專用區、資源回收專用區、衛生掩埋場乙案,前經台灣省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函報本部,與本案計畫內容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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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開申請由本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案件,業經本部於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具體結論,請台北縣政府應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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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開研商會議結論並建議,如台北縣政府擬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因計畫變更位置屬溪谷及山坡地保護區,且計畫使用內容屬高污染性質,為兼顧環境保育、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並求計畫內容之具體可行,應至少依結論各點重行檢討修正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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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議員丁○川服務處函為該縣五股鄉民義路一段計一百餘戶,因台北縣政府土地套「研人三五」案。二、研人六十一案併開發許可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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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錯誤致原有合法房屋變為非法,請儘速配合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以維民眾合法權益乙二、本案俟台北縣政府依前開台灣案。省都委會會議紀錄補充資料中提經該委員會審決確定後,再報內政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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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外,類似本案情形,尚由台編號陳情內容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本會決議及第四五○次會議決議灣省都委會審議中之「研人六一」案,併請由該委員會審決確定後再報內政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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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國防部代表委員列席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為位於保護區之軍方使用中之公西及大崗第四三五次會:本案如符合決議文二有關山坡地開發限制二靶場,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乙案。一、考量保護區容許作軍事設施之規定者,准予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軍事室使用,本案暫時維持原計畫。內靶場使用),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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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蔡○泰君、林○緊君二人陳為渠等所有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坪頂大湖段土地(地號廿七、第四三五次會:查本案且軍方已與陳情人達成協議,故維持廿七—二,及地號廿六、廿六—一、廿六—二、廿六—三),土地所有權雖為己有,卻一、據國防部列席代表於會中說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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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軍方(台北市憲兵司令部所屬惠民營區)長期占用而被劃為機關用地,嚴重影響渠等權明,本案陳情土地屬軍方已價益,建請應予撤銷機關用地,並請准予列席說明說明乙案。(研人3案)購但未過戶土地,業由陳情人委由律師與軍方就相關問題協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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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山鄉公所陳為該鄉大窠坑橫窠子小段六筆保護區土地,屬公有地且業已列入行政院核第四三五次會:因涉及環評相關規定,應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定「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喪儀計畫」第二期計畫執行,建請變更為公墓用地應請泰山鄉公所就本案建議變更位市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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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案。(研人33案)置之區位地形是否適當,研擬相關資料提報本會專案小組下階段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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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林口鄉公所建請於林口新市鎮區內廣設機關學校,以促近地方繁榮乙案。(研人6案)第四三五次會:本案係屬開發事宜,故維持原計畫。
-
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供本會專案小組下階段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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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台灣省政府函為該省議會建議將「銀行」納入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以利第四三五次會:除「住一」外,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計畫當地發展乙案。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供本會專案小道路者,准予設置銀行、合作金庫、農會、組下階段審查之參考。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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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內容本部都委會第四三四次、第四三五次本會決議及第四五○次會議決議十五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函為林口淨水場第一及第五號深井水源即將被徵收廢第四三五次會:本案已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除,影響林口地區民生用水至鉅,建請將水源地鄰近之住宅區土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供本會專案小計畫完成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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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以便遷建並維正常供水乙案。組下階段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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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環保署為桃園縣龜山農業區垃圾衛生掩埋場一、垃圾衛生掩埋場確有需要。本案已另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依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另案循鄉公所函保護區(9.64)二、本案地形為一典型凹谷地目前已公展完畢。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龜山鄉牛角坡段樟腦形,且為國有地。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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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小段23等16筆地三、本案已獲省環保處、林務局號土地同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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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住都處...得免受第九...得免受第七原條文所列「得免受第九十五條建請採納。同意採納規劃單位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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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十五條規定之限十點及第七十一點規定之限制」之第九十五條係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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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制。...第一款規定之限誤,其內容係指第七十點及第七同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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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條制。...十一點第一款規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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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翁○源建築師事務所...多戶合併興刪除一、經查台北縣、市轄內土地使建請維持原計畫。依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維持原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建時,基地面積應用分區管制規則或要點均無理由: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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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達地面層戶數依前本條文後項但書之規定。因第一種住宅區有獨戶住宅或雙拼住宅及二章第十條後項規定項規定合計之最小二、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使用三層樓高之高度限制,故本條文之規定對面積,並得自由配組別、高度、樓層數、容積其影響較大,惟依第一種住宅區之最小基置。率、最小基地寬度深度、前地面積(二○○平方公尺)及最大容積率後側院身深度寬度、鄰棟間(百分之一二○)計算,第一種住宅區最小隔及綠化等規定即已足夠。基地面積之每戶最大樓地板面積為二四○三、若嚴格依現行條文執行,將平方公尺(七十三坪),尚稱合理,且為維使住宅開發成本及供需產生持第一種住宅區獨戶或雙併住宅之居住品失衡現象並將嚴重影響林口質,故建請維持原計畫。
-
地區都市發展。
-
八台北縣政府函轉五股風景專用區小區域住宅區及適因局限居住空間不足,迫使居民建請維持原計畫。依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維持原鄉村民大會吳○炎君度開放建築違法及違建。理由: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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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陳情土地位於八十七年六月發布實施之林口風景區「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觀音山區域公園為風景專用區、機關、停車場、道路、公墓用地及部分保護區為風景專用區、道路、公墓用地、機關)案」內,該變更案已有適度放寬建築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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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桃園市公所保護區(七.六四)垃圾掩埋場用地本案經環保署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建請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另案桃園市三聖段十五及(七.六四)日函復內政部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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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申請案理由:循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編號陳情人及位置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六等二筆土地)有助於該市加速進行垃圾妥善處本案據桃園市公所表示,第一期工程已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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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惠請貴部於上開特定區計畫成(容量八萬立方公尺),並進場使用,第辦理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垃圾場用二期工程(容量三十二萬立方公尺)正辦理地」。招標中,因附近居民嚴重反對該垃圾掩埋場之設置,故建請桃園市公所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以資周延。
-
及376-14等四筆土三、陳情之土地擬劃設隔離緩充地綠帶,占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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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地,部分土地分別為六十三案及六十五年取得建設廳核發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口之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於七段八筆土地十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惟其後確定前開地號土地係屬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之保護區,始於七十一年六月四日註銷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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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毗鄰非都市土地之工業用地,變更為工業區後有利現有工廠擴廠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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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黃○禎君龜山鄉坪頂綠化步道住宅區以免拆屋建請維持原計畫。依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維持原大湖段449-14地號理由: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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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尺寬綠化步道系統仍有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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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請規劃北市教育局核備在案之該校單位查明,如符合院頒劃設私立學校購置之泰山鄉大窠坑段大窠四要件者,照教育主管機關核准面積坑小段四八八、四八九等兩範圍變更為私立立人商工用地,否則筆地號土地,供遷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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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校校名已奉准由「私立立人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更改為「私立立人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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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農業區(四.六六公零星工業區(四.七一、該公司於林口特定計畫發布業請台北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零星工業區一、案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七司頃)六公頃)實施前(民國五十四年四月劃設四要件,若符合者則建請同意採納。月二十六日八八北府工都林口鄉菁埔段粉寮水保護區(○.一○二十三日)成立華達窯業股字第二七九七一七號函查尾小段35-2等地號公頃)份有限公司,其後更名為華復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四土地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要件,故本案如符合行政院二、該工廠為經工業主管機關核環保署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准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為訂頒「公告低污染事業之類求繼續營運,建請將現有場別及範圍」之規定者,准予地範圍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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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該公司申請變更之土地(建設廳六十八年三月十日六八建一字第一○七九九○號核發工業用地證明)及夾雜之國有土地面積共約為四.七六公頃,應請併予查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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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裕成染整股份有限公保護區(一、三七公商業區一、該土地曾奉省建設廳五十九建請併第五案。一、請桃園縣政府查明,如符司頃)住宅區年三月二日函核發工業用地理由:合零星工業區劃設之四要桃園縣龜山鄉楓樹坑工業區證明書及六十年六月七日函一、本次補充資料已訂件、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段楓樹坑小段核發毗連工業用地證明書在定農業區及保年二月三日訂頒「公告低1032、1035及1033-8案。護區之發展總污染事業之類別及範圍」等地號土地二、該地區不適作農牧使用,其量管制計畫及之規定,及決議文二有關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下且已有開發許可要點山坡地開發限制之規定水土保持計畫,適宜建築使等,本案之變更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用。得依其規定辦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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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進地方發展。理。二、另保護區變更為商業區及二、保護區內之土地及原有合法建築物,住宅區部分併開發許可方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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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請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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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一台北縣政府函轉林口鄉公所函為該鄉東勢村八十八年村民大會提案議決部分,建請將東該綠帶係位於高速公路旁可沿泰山鄉查本案影響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周邊道勢村都市計畫之綠帶變更為外環道路,以消化東勢村忠孝東路段車輛乙案。大科路行走,開闢成外環道路可地盡其路之車流,可行性甚低且林口鄉公所未能利,並有疏解忠孝路車流之效。再提可行之替代方案,故維持原計畫。
-
二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煉油廠函為該廠土地於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劃定「甲種工一、桃園煉油廠土地於民國六十一年一、因與林口新市鎮之住宅區尚有相當業區」,建請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乙案。為配合國防工業政策需要,供應北距離,原則同意變更甲種工業區為部地區軍用、民生等油料,以促進特種工業區(供煉油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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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煉油廠土地變更為甲種工業三、基地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區,當時都市計劃法並無明示不能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供煉油工業使用,本廠仍依原土地維持原地形、地貌、林相,不得開分區使用目的從事營運計畫,但八發利用。另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都市計劃法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釋義,將性之公共設施使用(如公園、綠地、煉油工業列入不得於甲種工業區道路等)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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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使用,使本廠增建或改建之設四、其使用強度規定為建蔽率不得超過施無法申請工廠變更登記。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三、桃園煉油廠係依特種工業區之環保之一百二十。
-
法令規定設計製程,而都市計劃法五、將來改建增加設備時如需辦理環境亦允許既有設備合法使用,若變更影響評估者,應先經環保主管機關為甲種工業區因無法增加或改善審查同意後依環評結論辦理。
-
環保設施以符合日趨嚴格的環保法規,將造成環境污染更形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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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於上述原因,將造成本廠營運與投資之重大損失,請准予恢復為特種工業區用地,以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
-
三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林口國宅段九七|六地號之第二種住宅區為林口國中學校用地乙一、此地原屬台灣省政府茶業改良場基於管用合一原則,原則同意變更為學校案。文山分場,現移由行政院農委會所用地,惟仍台北縣政府補齊有關土地所有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及二、該筆土地由林口國中管用卅餘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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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重劃後為住宅用地,其地上物編號陳情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建有教師宿舍、童子軍教育場(配有淋浴設備)簡易鬥牛籃球場等設施(目前尚在使用中)。
-
三、不影響交通及妨礙住宅。
-
四、林口國中師生活動空間嚴重不足,亟需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管用合一原則。
-
四本署市鄉規劃局函為建議將林口台地上部分保護區予以整體劃設並變更為農業區乙案。為配合林口特定區計畫開發許可制研同意採納,惟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議案,建議將林口台地上部分保護區由上之地區應維持原計畫。
-
於地勢平坦且未因軍事禁限建管制致無法建築者,予以整體劃設並變更為農業區。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表二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理由:
-
台北縣政府函為解決該縣日益嚴重之家庭垃圾及事業廢棄物,建請將該縣所有、座落於林口鄉台十五省道、一○六縣道及北七七鄉道三道路範圍內土地,面積約六○○公頃,變更部分保護區、海濱游憩區為「資源回收專用區」乙案:1查有關台北縣政府為落實行政院環保署之「惜福計畫」,擬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逕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住宅區、電鍍染整專用區、資源回收專用區、衛生掩埋場乙案,前經台灣省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函報本部,與本案計畫內容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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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開申請由本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案件,業經本部於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具體結論,請台北縣政府應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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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開研商會議結論並建議,如台北縣政府擬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因計畫變更位置屬溪谷及山坡地保護區,且計畫使用內容屬高污染性質,為兼顧環境保育、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並求計畫內容之具體可行,應至少依結論各點重行檢討修正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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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經台北縣政府檢送依前開會議結論辦理之補充資料到部,內政部依該結論意旨,並基於主動協助地方政府之立場,除函請行政院環保署及台灣省政府表示意見外,並錄案納入本研議案內提會討論。(研人27案)
部都委會決議:
-
因擬變更面積廣大,且涉環評相關規定,應
-
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
陳情案名:
表二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理由:
-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陳為其所有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塔寮坑段大坑小段十二之二地號之保護區土地,前於民國五十八年經省府建設廳函准設立工廠有案,並已取得工廠登記證,應為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請准予變更該為零星工業區乙案。(研人14案)
部都委會決議:
-
請桃園縣政府查明,如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
-
之四要件、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年二月三日
-
訂頒「公告低污染事業之類別及範圍」之規
-
定,及決議文二有關山坡地開發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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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表二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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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函為五股鄉五股坑段七十一筆地號土地,因轉繪錯誤,而經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用地,建議依新莊地政事務所之意見,變更部分保護區為住宅區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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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議員丁○川服務處函為該縣五股鄉民義路一段計一百餘戶,因台北縣政府土地套繪錯誤致原有合法房屋變為非法,請儘速配合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以維民眾合法權益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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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人35案請台北縣政府依原省都委會
-
決議事項查明並補充相關資料後再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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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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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人六十一案併開發許可方式辦理。
陳情案名:
表二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理由:
-
本會國防部代表委員列席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為位於保護區之軍方使用中之公西及大崗二靶場,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如符合決議文二有關山坡地開發限制
-
之規定者,准予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軍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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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靶場使用),否則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表二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理由:
-
蔡○泰君、林○緊君二人陳為渠等所有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坪頂大湖段土地(地號廿七、廿七︱二,及地號廿六、廿六︱一、廿六︱二、廿六︱三),土地所有權雖為己有,卻因軍方(台北市憲兵司令部所屬惠民營區)長期占用而被劃為機關用地,嚴重影響渠等權益,建請應予撤銷機關用地,並請准予列席說明說明乙案。(研人3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理由:
-
泰山鄉公所陳為該鄉大窠坑橫窠子小段六筆保護區土地,屬公有地且業已列入行政院核定「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喪儀計畫」第二期計畫執行,建請變更為公墓用地
-
乙案。(研人33案)
部都委會決議:
-
因涉及環評相關規定,應另案循個案變更都
-
市計畫辦理。
陳情案名:
表二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理由:
-
林口鄉公所建請於林口新市鎮區內廣設機關學校,以促近地方繁榮乙案。(研人6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3
陳情理由:
-
台灣省政府函為該省議會建議將「銀行」納入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以利當地發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除「住一」外,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計畫
-
道路者,准予設置銀行、合作金庫、農會、
-
信用合作社。
陳情案名:
表二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暫予保留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5
陳情理由:
-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函為林口淨水場第一及第五號深井水源即將被徵收廢除,影響林口地區民生用水至鉅,建請將水源地鄰近之住宅區土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以便遷建並維正常供水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已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
-
計畫完成發布實施。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環保署為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陳情地點:
函
龜山鄉牛角坡段樟腦
寮小段23等16筆地
號土地
陳情理由:
-
一、垃圾衛生掩埋場確有需要。
-
二、本案地形為一典型凹谷地形,且為國有地。
-
三、本案已獲省環保處、林務局同意設置。
業務單位回覆:
-
本案已另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目前已公展完畢。
部都委會決議:
-
依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另案循
-
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
-
畫。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省住都處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十二條
陳情理由:
-
原條文所列「得免受第九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之第九十五條係筆誤,其內容係指第七十點及第七十一點第一款規定之內容。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翁○源建築師
陳情地點:
事務所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章第十條後項規定
陳情理由:
-
一、經查台北縣、市轄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或要點均無本條文後項但書之規定。
-
二、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使用組別、高度、樓層數、容積率、最小基地寬度深度、前後側院身深度寬度、鄰棟間隔及綠化等規定即已足夠。
-
三、若嚴格依現行條文執行,將使住宅開發成本及供需產生失衡現象並將嚴重影響林口地區都市發展。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請維持原計畫。
-
理由:因第一種住宅區有獨戶住宅或雙拼住宅及三層樓高之高度限制,故本條文之規定對其影響較大,惟依第一種住宅區之最小基地面積(二○○平方公尺)及最大容積率(百分之一二○)計算,第一種住宅區最小基地面積之每戶最大樓地板面積為二四○平方公尺(七十三坪),尚稱合理,且為維持第一種住宅區獨戶或雙併住宅之居住品質,故建請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台北縣政府函轉五
陳情地點:
股
鄉村民大會吳○炎君
提案
林口風景區
陳情理由: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請維持原計畫。
-
理由:陳情土地位於八十七年六月發布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觀音山區域公園為風景專用區、機關、停車場、道路、公墓用地及部分保護區為風景專用區、道路、公墓用地、機關)案」內,該變更案已有適度放寬建築使用管制。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3
陳情人:
桃園市公所
陳情地點:
桃園市三聖段十五及
十六等二筆土地)
陳情理由:
-
本案經環保署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函復內政部略以:「該項申請案有助於該市加速進行垃圾妥善處理,惠請貴部於上開特定區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垃圾場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請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
理由:本案據桃園市公所表示,第一期工程已完成(容量八萬立方公尺),並進場使用,第二期工程(容量三十二萬立方公尺)正辦理招標中,因附近居民嚴重反對該垃圾掩埋場之設置,故建請桃園市公所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以資周延。
部都委會決議:
-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另案
-
循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
-
計畫。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4
陳情人: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張○騰
陳情地點:
君
桃園縣龜山鄉舊路坑
段 舊 路 坑 小 段
376-7、376-8、376-13
及 376-14 等四筆土
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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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原零星工業區土地在公司業務規模倍增之情行下,已不敷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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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之土地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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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之土地擬劃設隔離緩充綠帶,占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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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未符合劃設零星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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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要件規定,未便採納,並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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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依本部修正之「都市計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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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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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5
陳情人:
經際部促進投資聯合協調中心函轉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案
陳情地點:
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口
段八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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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之部分土地已於民國六十四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部分土地分別為六十三及六十五年取得建設廳核發之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於七十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惟其後確定前開地號土地係屬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之保護區,始於七十一年六月四日註銷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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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毗鄰非都市土地之工業用地,變更為工業區後有利現有工廠擴廠之需要。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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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表一暫予保留變更案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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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第八十七案之決議文。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6
陳情人:
黃○禎君
陳情地點:
龜山鄉坪頂
大湖段449-14地號
陳情理由: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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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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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十公尺寬綠化步道系統仍有其需要。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7
陳情人:
私立立人商工泰山鄉大窠坑段大窠坑小段四八八、四八九等兩筆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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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院頒劃設私立學校四要件,並經台灣省教育廳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八八教三字第四○五三六號函原則同意台北市教育局核備在案之該校購置之泰山鄉大窠坑段大窠坑小段四八八、四八九等兩筆地號土地,供遷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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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用地擬作三極高工遷校用地,目前校名已更改(私立立人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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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坡度陡峭部分,可依山開辦法辦理。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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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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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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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三年元月十二日第四六七次會審議決議:「請規劃單位查明,如符合院頒劃設私立學校四要件者,照教育主管機關核准面積範圍變更為私立立人商工用地,否則未便採納。其理由有二:一為該用地擬作三極高工遷校用地,目前校名已更改(私立立人商工);二為坡度陡峭部分,可依山開辦法辦理。」,經查本案陳情人提供之資料中,並無教育主管機關核准面積範圍,故未列入省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函報內政部核定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中,惟目前該陳情人已補齊相關資料,並經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營署都字第○八三八六號書函准由省府層報內政部併入林口二通保留案部分供審議參考在案,故建請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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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校校名已奉准由「私立立人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更改為「私立立人高級中學」。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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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該基地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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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平均坡度均超過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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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故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8
陳情人:
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林口鄉菁埔段粉寮水
尾小段 35-2 等地號
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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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公司於林口特定計畫發布實施前(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成立華達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後更名為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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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工廠為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為求繼續營運,建請將現有場地範圍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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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請台北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四要件,若符合者則建請同意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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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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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二十六日八八北府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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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二七九七一七號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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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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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故本案如符合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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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八十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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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頒「公告低污染事業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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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及範圍」之規定者,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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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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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本變更範圍夾雜之菁埔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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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寮水尾小段二五之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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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國有土地,業經財政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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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八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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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台財產局管字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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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一一五六號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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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筆國有土地併同變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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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業區在案,故同意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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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筆國有土地與本變更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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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夾雜部分併同變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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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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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該公司申請變更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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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廳六十八年三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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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六八建一字第一○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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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號核發工業用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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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及夾雜之國有土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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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共約為四.七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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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請併予查明更正。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9
陳情人:
裕成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
陳情地點:
龜山鄉楓樹坑
段 楓 樹 坑 小 段
1032、1035及1033-8
等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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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土地曾奉省建設廳五十九年三月二日函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及六十年六月七日函核發毗連工業用地證明書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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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地區不適作農牧使用,其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下且已有水土保持計畫,適宜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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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進地方發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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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併第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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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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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補充資料已訂定農業區及保護區之發展總量管制計畫及開發許可要點等,本案之變更得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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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區內之土地及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建築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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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桃園縣政府查明,如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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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零星工業區劃設之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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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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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月三日訂頒「公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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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業之類別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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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及決議文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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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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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准予通過,否則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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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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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另保護區變更為商業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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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部分併開發許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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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辦理。
陳情案名:
表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併案研處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0
陳情人:
昌津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
陳情地點:
蘆竹鄉坑子口
段後壁厝小段 66 等
九筆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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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公司有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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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昌津公司與毗鄰四維公司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十七案)遭遇問題大致相同,建請併該案討論。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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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桃園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零星工業區劃設四要件,若符合者則建請同意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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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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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二十四日八八桃府工都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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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四五六七號函查復符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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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工業區劃設四要件,故本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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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五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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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三日訂頒「公告低污染事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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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範圍」之規定者,准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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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表四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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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函轉林口鄉公所函為該鄉東勢村八十八年村民大會提案議決部分,建請將東勢村都市計畫之綠帶變更為外環道路,以消化東勢村忠孝東路段車輛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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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影響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周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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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之車流,可行性甚低且林口鄉公所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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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可行之替代方案,故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表四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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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煉油廠函為該廠土地於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劃定「甲種工業區」,建請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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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與林口新市鎮之住宅區尚有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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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原則同意變更甲種工業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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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工業區(供煉油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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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廠區周圍與其他使用分區緊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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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行留設至少六十公尺寬之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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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帶,並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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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地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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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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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地形、地貌、林相,不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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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利用。另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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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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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之公共設施使用(如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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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等)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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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使用強度規定為建蔽率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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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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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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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將來改建增加設備時如需辦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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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評估者,應先經環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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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同意後依環評結論辦理。
陳情案名:
表四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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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林口國宅段九七|六地號之第二種住宅區為林口國中學校用地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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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管用合一原則,原則同意變更為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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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惟仍台北縣政府補齊有關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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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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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資料。
陳情案名:
表四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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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市鄉規劃局函為建議將林口台地上部分保護區予以整體劃設並變更為農業區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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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惟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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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地區應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