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1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宜蘭縣政府函為「擬定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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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11
案件id
MOIO4811-4-012-1cf1c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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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二六七七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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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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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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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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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陳委員博雅、李委員威儀、黃委員武達、歐陽委員嶠暉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廿日、十一月六日、十一月廿四日及十二月廿九日共召開四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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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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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十一月六日、十一月廿四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召開審查「擬定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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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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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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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及建築配置甚為細密,為落實日後之執行,請縣政府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該區整體環境品質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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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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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細部計畫區有關環保設施部分,同意該府所提補充書面意見(如附件),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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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係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有關書圖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分別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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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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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條文故將第二點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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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舊有聚落仍應受本要點管制,故將第三點末段「其中街廓編號為住一及住六......。」乙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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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護環境品質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將第四點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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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四)第六點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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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街廓之建築物建築深度、建築樓層、退縮、綠化植栽等如附圖一至附圖三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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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栽規定:建築基地依規定退縮三公尺以上(含三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自相連道路或人行步道境界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植栽開展型喬木行道樹,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管制圖上之植樹示意位置為原則性規定,可視實際調整,依沿街總長度每六公尺至少種植一顆,最小間距不得小於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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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二適用街廓編號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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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廓甲:住11、12、17、18、23、26、30、31、32、39、40、45、46、51、52、57、58、67、68、69、76、77、78、86、87、98、99、104、105、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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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廓乙:住8、13、14、19、20、24、33、34、35、43、44、49、50、55、56、62、65、66、73、74、75、82、83、84、100、101、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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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廓丙:住9、10、、15、16、22、25、27、28、29、41、42、47、48、53、54、59、60、70、71、72、79、80、81、96、97、102、103、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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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三適用街廓編號:住39、41、43、45、47、51、53、55、57、59、66、69、72、75、78、81、84、87、98、100、102、104、106、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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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七點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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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街廓管制之建築物建築深度、建築樓層、退縮、綠化植栽等如附圖四至附圖三十一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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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栽規定:建築基地依規定退縮三公尺以上(含三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自相連道路或人行步道境界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植栽開展型喬木行道樹,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管制圖上之植樹示意位置為原則性規定,可視實際調整,依沿街總長度每六公尺至少種植一顆,最小間距不得小於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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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四至附圖三十一適用街廓編號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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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四: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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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五: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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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六: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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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七: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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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八: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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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九:住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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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住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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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一: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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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二:住8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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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三:住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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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四: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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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五:住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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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六:住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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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七:住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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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八: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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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十九: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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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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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一: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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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二: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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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三: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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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四: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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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五: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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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六: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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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七: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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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八:自來水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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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十九: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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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三十: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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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三十一:郵政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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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九點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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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服務專用區應整體開發,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開發計畫並應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整體開發計畫至少應留設百分之二十供停車場、廣場及服務性道路等相關公共設施之用,並應考慮保持I-1及II-2號道路與港埠用地間之通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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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允許使用項目:一般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業、購物中心、旅遊業、旅遊資訊站及其他旅遊服務相關設施。」(七)為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將自來水用地、電信用地,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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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細部計畫並未劃設市場用地故將第十八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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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對舊有街廓之退縮綠化予以規定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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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廓編號住1及住6,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均不得設置圍牆,其中三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自相連道路境界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植栽開展型喬木行道樹,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十)為對形狀特殊街廓之退縮綠化予以規定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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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廓編號住38最小建築基地不得少於一、○○○平方公尺,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均不得設置圍牆,其中三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自相連道路境界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植栽開展型喬木行道樹,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三、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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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小組意見情位置逾1漁業局現有烏石港區北側計畫道路,與本局興建之現有道路中心樁位不符,請依據現況修正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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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北側計如依公告之道路中心樁放樣,將造成本局八十三年興建完成之堤防必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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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道路須拆除的現象,為避免造成投資浪費請配合實際現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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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擬定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小組意見宜蘭縣政府補充說明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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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污水處理相關說明資料包括工業污水、漁港污水及家庭污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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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細部計畫區工業及漁港污水部分,於烏石漁港港區規劃時,已於漁港東北側預留面積○.三八五公頃之土地做為污水處理廠之用。推估之每日污水量為一三三○.六噸,設計污水量採每日一四○○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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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污水部分,內政部營建署業於八十八年度及八十九年度,編列預算辦理頭城地區污水規劃,本區未來產生之家庭污水將納入該規劃案一併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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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補充垃圾處理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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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目前頭城地區所產生之垃圾每日約三十三公噸,資源回收量約為二公噸,實際清運量約為三十一公噸。分四區以不落地方式清運往九鼓山垃圾場掩埋。烏石漁港開發後,預計增加人口約一萬人,又北宜公路通車後全鎮人口總垃圾量預計每日為五○公噸,每日資源回收量為六公噸,清運處理量約為四四公噸,將分為八條路線以不落地方式辦理清運。目前頭城鎮正規劃石空小段之垃圾掩埋場,該垃圾場預計容量為二六萬立方米未來配合全縣每日六○○公噸焚化爐之設立,垃圾將送往該焚化爐處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漁業局港區北側計畫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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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烏石港區北側計畫道路,與本局興建之現有道路中心樁位不符,如依公告之道路中心樁放樣,將造成本局八十三年興建完成之堤防必須拆除的現象,為避免造成投資浪費請配合實際現況修正。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